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成立於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是經黑龍江省文化廳批覆、黑龍江省民政廳註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局登記發證,是全省唯一合法的硬筆書法組織管理機構。在黑龍江省書畫領域裡是權威性最高、代表性最強的社會團體組織單位。下設黑龍江省硬筆書法藝術研究院、高級書法家資質考核論證部、師資培訓中心、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考級定段管理中心和會員入會審核委員會。其實力突出,陣容強大、現有會員974人,協會最高領導組織機構為主席團常委會,下屬主席團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秘書處。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位於哈爾濱市香坊區和平路規劃街華僑名苑B棟一單元502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
  • 外文名:Heilongjiang hard pen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地點:黑龍江省
  • 性質:合法的硬筆書法組織管理機構
簡介,協會章程,

簡介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是全省人民的協會,他成立以來的快速發展標誌著我省書畫藝術人才隊伍在不斷擴大,正朝著書畫高端領域邁進,也充分的證明了我省書法藝術實力的存在。協會將吸納全省高級書法繪畫人才,以深研書法藝術為教育事業並為經濟社會所用。用漢字文化教育提高人文素質教育,傳承書畫藝術精髓,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實現全民寫好漢字規範化的宏偉目標是協會研究工作的重點。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它是我省書畫藝術天地的一顆璀璨明珠,照亮了萬眾之心,它是一把火炬、點燃了學子追求藝術的情懷。為人民服務將是協會永遠不變的宗旨。我們將本著協會提出的:“平易、素心、和實、生物”的八字方針,為黑龍江省硬筆書法事業的發展一直努力下去。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一個風範有度、無私無畏的社會團體將向你彰顯著它的鐵骨英姿。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
第二條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由全省、各市(地)縣和國家機關、行業的硬筆書法團體以及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研究、教育工作者組成。是為振興發展黑龍江省硬筆書法事業而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憲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風尚規定的範圍內,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建設社會主義兩個文明、普及提高全社會文字書寫水平、增進與國內外文化藝術的交流、振興發展黑龍江硬筆書法文化事業。
第四條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接受黑龍江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和黑龍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的會址設在哈爾濱市動力區規劃路華僑名苑B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 組織、開展硬筆書法工具、材料、技藝的開發、研製、實驗、鑑定、宣傳、推廣;
(三) 組織、舉辦硬筆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與展覽;
(四) 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評審和人才培養、推薦;
(五) 編輯、出版硬筆書法教材、著述、碑帖、報刊、雜誌、作品集;
(六) 組織、代表黑龍江省硬筆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賽展和有關合作事項;
(七) 組織、開展全省硬筆書法的藝術鑑定、賞評、職稱評定和有關標準制定;
(八) 組織、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團體、個人進行與發展書畫事業有關的聯誼與合作;
(九) 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響;
(四) 與本會相關聯的資格單位和個人(資格另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取得入會資格;
(二) 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團體會員須按細則考核驗收);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會內其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會內刊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黑龍江省硬筆書法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選舉法定代表人;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具有相當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主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體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辦經濟實體;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2月30日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