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河北商會

延安市河北商會

延安市河北商會是2012年6月1日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河北商會
  • 外文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shaanxi province
  • 登記單位:延安市民政局
  • 屬性:社會團體
  • 建設地域:延安市
  • 組織性質:盈利非營利性社團
  • 法定代表人:李占慶
業務範圍,註冊地址,建設宗旨,組織機構,合作關係,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開展河北商會的聯誼、交流。

註冊地址

延安市南關街報社家屬院4號樓1單元302。

建設宗旨

成為溝通東部發達地區與西北地區經濟聯繫的紐帶,是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橋樑。
延安市河北商會的服務宗旨是為在陝北創業、經商的河北人構建一個互相合作、互惠互利的交流平台,進一步加強冀商與地方政府、延安商界之間的深層次溝通,真正做到服務地方政府,服務冀商。

組織機構

延安市河北商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會員部、財務部、商務聯絡處、政策服務部。

合作關係

延安市河北商會與全國及海外、60多家河北商會,和多家新聞媒體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在宣傳陝北投資環境、宣傳商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延安市河北商會熱情歡迎各級領導、社會各界人士光臨指導工作。

組織章程

陝西省河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陝西省河北商會。(英文譯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shaanxi province)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製定本商會章程。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陝的河北籍工商企、事業單位和民營工商業者為主自願加入的地方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具有省級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
團結和諧、遵紀守法、真誠服務、推動發展;自覺做到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積極熱情參與各項慈善與公益事業;排憂解難、鋪路架橋,積極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關心和支持;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真心實意地為會員企業服務,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努力把商會建設成為共敘鄉情的平台、互動交流的平台、共同發展的平台、資源共享的平台、樂於奉獻的平台,為冀陝經濟社會的協作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註冊機關陝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陝西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地址: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延安日報社4號樓1單元3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河北駐陝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加強團結、增進友誼,提高企業素質;交流在陝會員企業開發建設、投資經營的經驗,形成本商會內部各行業的優勢互補,促進企業的合作與發展;倡導會員企業以誠為本、文明經商,維護冀商在陝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培訓班,開展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人才等方面的信息交流;組織參加冀商大會和各種展銷會、交易會、招商會及海內外的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業務,尋找項目、提供商機。
三、承辦陝冀兩地政府機關委託的事項;協調會員與兩地黨政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繫,協辦會員與海內外各地河北商會的相互交流,協助會員處理與在陝各地商會的有關事宜。
四、加強商會和會員企業的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團、工會組織的職能作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企業社會責任。大力宣揚優秀企業家的好人好事,樹立先進典型,弘揚冀商的優秀品質。
五、反映會員意見、訴求和建議;協調各方關係,調解經濟糾紛,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和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開展河北與陝西的橫向經濟協作與文化交流,聯絡海內外及河北企業單位和企業家來陝投資,促進陝冀兩省的經濟互補與共同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應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必須是在陝冀兩地正式註冊登記的實體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身份證、營業執照等個人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業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及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企業標誌牌。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和會費管理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以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書函或其它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個人修養好,政治素質高;
二、在會員中有較大影響,對商會貢獻最大,能秉公辦事,並且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首屆會長擔任商會長期名譽會長,並協助會長相關工作,例行參加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其工作職責為:
一、 負責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並對其負全責;
三、 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決策;
四、 負責商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檢查督導和落實;
五、 負責商會經費預算、決算的審核、監督和財務的審批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六、 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會執行會長是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助手,其工作職責為:
一、協助會長負責商會的全面工作,向理事會負責;
二、提議並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協助會長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四、協助會長檢查督導商會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五、協助會長負責商會的經費預算、決算的審檢、監督和財務的審批以及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六、協助會長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二、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三、監督檢查議事程式,規範議事規則;
四、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
五、定期查閱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六、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第三十條 商會秘書長是本商會秘書處專職領導成員,在會長和執行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各項工作向理事會負責,其工作職責為:
一、主持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擬定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商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商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商會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編制年度費用預算方案,報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為:(1)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務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民政部、財務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及陝西省民政廳等七個單位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陝民發[2008]15號)檔案的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辦會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其他合理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商會所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合理、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商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按商會的發展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擬召開的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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