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獎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水污染防治決策部署,全面推進《延安市關於打贏水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和“河長制”工作責任落實,激勵縣區政府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延安市區域內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成效顯著縣區的獎補工作。
第三條 獎補對象為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工程治理到位、縣區行政轄區出境斷面水質達標、水環境明顯改善的縣區政府。
第四條 獎補堅持質量與效果優先、定性與定量兼顧、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所需資金由市財政籌措。
第五條 獎補以《河長制暨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中省市水環境監測結果、系統防治項目建設、治污設施運行管理及日常監督檢查和年終考核結果為依據。
第六條 獎補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會同市水務局、市城管局共同考核,提出獎補對象和獎補數額報市政府審定,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劃撥縣區政府。獎補結果報市委組織部作為縣區領導班子履行水污染防治工作職責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予以獎補:
1.縣區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與城市人口規模匹配,完成管網延伸、雨污分流、尾水提標等工程措施,且污水收集率達到90%以上、處理廠進水COD高於300毫克/升、連續正常運行3個月以上、出水達到年度標準的按工程總造價10%獎補,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新建、改建或擴能提標的鄉鎮(社區、便民服務中心)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收集率達到80%以上、進水COD高於260毫克/升、連續正常運行3個月以上、出水達到年度標準的按工程總造價5%獎補,總額不超過80萬元。
3.新建村級(社區)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收集率達到80%以上、進水COD高於260毫克/升、連續正常運行3個月以上、出水達到年度標準的按工程總造價5%獎補,總額不超過50萬元。
4.經過治理,縣區行政轄區出境斷面水質相比上年度平均水質類別提高一個類別獎勵300萬元,提高兩個類別獎勵800萬元,年平均水質達標的,獎補1000萬元。
第八條 縣區行政轄區出境斷面水質相比上一年度平均水質或上游來水水質,未得到提升改善的或縣區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的,不予獎補。
第九條 獎補資金專項用於本轄區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管理以及水污染防治綜合推進工作。
第十條 對在獎補工作中弄虛作假、偽造資料套取獎補資金的,一經查出,收回獎補資金,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於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2020年9月2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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