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教育局關於貫徹落實“三項機制”的實施辦法

《延安市教育局關於貫徹落實“三項機制”的實施辦法》是延安市教育局關於貫徹落實“三項機制”實施辦法的公示檔案。

延安市教育局關於貫徹落實“三項機制”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延安市市管黨政幹部鼓勵激勵辦法(試行)》《延安市市管黨政幹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延安市推進市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三項機制”)精神,建立領導幹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重點解決幹部幹事創業內動力不足和外壓力不夠的問題,讓能幹事、乾成事的幹部得褒獎、獲重用,讓勇擔當、敢創新的幹部沒顧慮、有舞台,讓不適應、不作為的幹部受懲戒、讓位子。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教育局機關全體幹部、局屬單位領導幹部。
第二章 鼓勵激勵
第四條以年度考核為主要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綜合評價,考用結合、獎優罰劣的原則,褒獎重用想幹事、能幹事、乾成事的幹部,給予幹部鼓勵激勵。年度考核應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基礎上,充分運用平時考核和綜合研判結果。
第五條鼓勵激勵主要包括:評優評先、考核獎勵和選拔任用。
第六條評優評先方面:
(一)按照30%的比例,對年度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以市教育局名義授予“年度考核優秀單位(科室)”。
(二)按照不超過20%的比例,對年度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幹部,以市教育局名義授予“年度考核優秀公務員”或“年度考核優秀領導幹部”。
(三)榮獲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受到省部級以上單位通報表彰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和幹部,年度考核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七條考核獎勵方面:
(一)對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頒發榮譽獎牌。
(二)對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個人,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800元獎勵。連續三年評定為優秀等次的,頒發獎章,並給予1500元獎勵。
第八條選拔任用方面:
(一)選拔任用的領導幹部,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二)連續三年考核獲得優秀等次的幹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
(三)榮獲省市級榮譽稱號或受到省市級以上單位通報表彰的幹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
(四)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幹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
第三章 容錯糾錯
第九條容錯糾錯是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十條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把紀律挺在前面,依紀依法,堅守底線;
(二)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三)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四)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持幹事創業,勇於擔當,激發活力。
第十一條容錯糾錯堅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
第十二條堅持把支持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調動保護幹部積極性的關係,歷史辯證的分析幹事創業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和性質後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進行合理容錯。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容錯:
(一)在貫徹落實局黨委的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二)在推進教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推動經局黨委確認的重大項目和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五)在服務民眾、依法行政中,因著眼於提高效率進行容錯受理、容錯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六)因上級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七)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它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十)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第十四條容錯認定程式:
(一)申請。機關科室(局屬單位)或個人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核實。受理申請後,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形成調查報告。對於不符合容錯情形的,由受理部門給予解釋答覆。
(三)認定。核實結束後,受理部門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報局黨委研究。
(四)反饋。局黨委研究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將認定結果向申請單位或個人反饋。
(五)公開。對認定結果為免責的,可採取召開會議、書面通報等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六)備案。容錯事項材料由受理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五條對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責或減責:
(一)年度考核不受影響;
(二)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三)後備幹部資格不受影響;
(四)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結束後提拔任用不受影響。
第十六條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提醒。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式,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
(二)整改。採取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免責、減責與追責。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體現政策,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懷僥倖、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審查處理,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以通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核查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第十八條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一)局黨委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支持幹部放手工作。
(二)局紀檢監察部門應全面履行職責,嚴格執紀監督,把握政策界限,通過合理糾錯、及時糾錯、澄清保護,消除幹部思想顧慮,鼓勵幹部積極作為。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不適應教育發展,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問責追責和違紀違法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以年度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幹部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領導幹部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視情節輕重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依據年度考核進行調整的情形: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和不稱職(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領導幹部;
(三)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四條依據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
(一)相關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廳等通報批評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對嚴重違規提拔幹部,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通報批評的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發生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對違反八項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機關科室(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五)不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工作處於落後狀態,受到通報批評後整改不力的領導幹部;
(六)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二十五條領導幹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追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報告。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對各自職能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局人事科。
(二)審核。局人事科對報告的情況認真核實、綜合研判,注重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報批。局人事科根據審核情況,提出明確調整或問責追責意見,報局黨委研究。
(四)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幹部任免程式進行調整或問責追責。
(五)談話。對決定調整或問責追責的幹部,應與其進行談話,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條由於身體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程式及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調整後的領導幹部,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局屬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方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黨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局辦公室、人事科承擔。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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