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國家地質公園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2021年3月26日延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
通過2021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地質公園的保護,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障國家地質公園的完整性和可持續性,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地質公園(以下簡稱地質公園)包括黃河壺口瀑布國家地質公園(陝西)、延川黃河蛇曲國家地質公園、洛川黃土國家地質公園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質公園。
地質公園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條 地質公園應當以保護地質遺蹟為重點,堅持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公園內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公園工作的領導,將地質公園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依法制定地質公園規劃,統籌解決地質公園保護和合理利用等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文物、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地質公園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質公園的保護、利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質公園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和國土空間規劃。
地質公園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地質公園規劃相銜接,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地質公園規劃。
編制地質公園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規劃編制完成後按照相關程式申請評審,審核通過後,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對地質公園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者活動等形式參與地質公園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提高地質公園保護能力與科學利用水平。
第二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一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依法確定的地質公園保護範圍和保護界限,設立碑石、界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破壞。
第十二條 地質公園內不得有破壞地質遺蹟、自然和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的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燒荒、採藥;
(二)開山、攀岩、開墾、爆破、開礦、採石、挖沙、取土;
(三)圍堵或者填塞河道、山泉、瀑布;
(四)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
(五)擅自採集、發掘標本和化石;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按照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別和地質遺蹟保護的要求,地質公園可劃分為地質遺蹟景觀區、自然生態區、人文景觀區、綜合服務區、居民點保留區等功能區。
第十四條 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蹟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根據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可分為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
特級地質遺蹟保護區,不得設立與地質遺蹟保護無關的建築設施,禁止遊客進入,以保護和科研為目的的人員經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入。
一級地質遺蹟保護區,可以設定必要的游賞步道和相關設施,不得破壞地質遺蹟,必須與景觀環境協調,嚴格控制遊客數量,禁止機動交通工具進入。
二級地質遺蹟保護區,可以設立少量的、與景觀環境協調的旅遊服務設施,不得修建破壞地質遺蹟或者影響景觀的建築。
三級地質遺蹟保護區,可以設立適量的、與景觀環境協調的旅遊服務設施,不得破壞地質遺蹟或者影響景觀,不得修建樓堂館所、遊樂設施等大規模建築。
第十五條 黃河壺口瀑布國家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蹟分級保護管理範圍:
(一)一級保護區為主瀑區所在的飛瀑河段地質遺蹟景區,其範圍為黃河西岸在東西方向上由岸邊向西延伸約200米,在南北方向上劃定為主瀑區西岸長300米的範圍之內;
(二)二級保護區為黃河河谷十里龍槽西岸北起側瀑區地點,南至黃河鐵橋河谷西岸,長度為4.6公里,東西寬度為350米的範圍;
(三)三級保護區為由龍王辿至孟門山以西黃河西岸谷坡三疊系中三疊統二馬營組地層裸露的全部遺蹟保護區。
第十六條 延川黃河蛇曲國家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蹟分級保護管理範圍:
(一)一級保護區包括伏寺灣、乾坤灣、清水灣三大蛇曲核心區域,東起黃河水域主流中線,西至秦晉峽谷西岸頂部基岩出露線;
(二)二級保護區在三大蛇曲一級保護區外圍,東起秦晉峽谷兩岸頂部基岩出露線,西至黃土峁梁第一道分水線;
(三)三級保護區東起二級保護區外圍線和未劃入一、二級保護區的黃河水域主流中線,西至地質公園西部生態保育區邊線。
第十七條 洛川黃土國家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蹟分級保護管理範圍:
(一)特級保護區為坡頭剖面保護區;
(二)一級保護區為坡頭剖面緩衝區;
(三)二級保護區包括黃土微地貌保護區、流水侵蝕地貌保護區和岩石陡壁保護區;
(四)三級保護區包括牧牛崖、上黑木及下黑木保護區。
第十八條 因實施地質公園規劃,按照地質遺蹟分級保護要求,確需對原有單位、居民住宅和設施改造、搬遷或者拆除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並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地質公園內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在施工前,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場地周圍地質遺蹟、自然和文化遺產、生態環境制訂保護方案。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質遺蹟、自然和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等造成污染或者破壞。項目竣工後及時清理現場,因施工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地質公園規劃,依法、科學、合理髮展旅遊。
第二十一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黃河文化、黃土文化和紅色文化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設定河流瀑布遺蹟、黃土剖面、河流蛇曲等地質遺蹟的說明標識,提高公眾對地質遺蹟價值的認識,增強自覺保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經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在地質公園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並應當向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質公園內從事的科研、教學、旅遊等活動;
(三)對地質公園進行監測、維護,防止被破壞或者污染;
(四)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地質公園管理資料庫,形成完整的檔案材料;
(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六)其他涉及地質公園保護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劃,科學測量遊客承載能力,確定地質公園的環境容量,制定旅遊旺季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分級保護管理的要求,對地質公園內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人員數量進行控制,監督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劃,加強對地質公園內的道路、路標、標識、照明、公廁、垃圾桶等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質公園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組織統一清運、傾倒,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地質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履行占用範圍內的綠化美化和環境衛生義務。
進入地質公園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地質公園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愛護公共設施和維護環境衛生。
第二十八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地質公園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做好火災、自然災害、疫源疫病、有害生物等突發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和處置等工作,並定期組織演練。
地質公園內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質遺蹟、自然和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破壞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地質公園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執法機制。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管理機構開展執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地質公園管理、規劃落實、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檢查。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相關部門的檢查,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地質公園行為的,均有權向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以及管理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均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破壞地質遺蹟碑石、界標;
(二)未經批准進入地質遺蹟保護區或者在地質遺蹟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
(三)經批准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檢察機關可以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組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甘泉雨岔大峽谷、洛河大峽谷等丹霞地貌及其他地質遺蹟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