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且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吉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流程
- 所需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等。
- 結婚年齡: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
內地居民,其他居民,具體程式,
內地居民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其他居民
涉外、華僑、港澳台居民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內地居民
l、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四)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五)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六)外國人
l、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國外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l、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具體程式
根據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頒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章“結婚登記”的規定,具體程式是:
第二十一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
第二十三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第二十四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二十六條 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 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