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龍居民戶口登記在各公安派出所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龍居民戶口登記指南
- 辦理地址:延吉市人民路105號
- 主辦單位:各公安派出所(戶口登記機關)
- 主管單位:延邊州公安局
- 聯繫電話:2514261
出生申報,收養兒申報,證明材料,死亡登記,遷入遷出,申請落戶,戶籍變更,申領暫住證,申報暫住戶,
出生申報
新生兒出生後,應在3個月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憑出生證明、“計畫生育證“、戶口薄,到嬰兒母親或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落戶登記。逾期需填寫《申請人戶審批表》,經派出所或公安局戶籍科批准後,才能辦理入戶登記。對因違反計畫生育沒有領到“計畫生育證“出生入戶者,應通知計畫生育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憑計生辦處罰憑據方準辦理落戶手續。
收養兒申報
根據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5周歲(指夫婦雙方)。根據《收養法》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能力撫養子女的(從農村收養子女的,按照“農轉非“規定辦理)。
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子女“戶□所需證明材料:
公證機關出示的收養公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及戶口申報證明;收養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微機列印的戶籍證明;收養人單位證明;男方或女方不孕證明(35周歲以上);計畫生育證明;收養棄嬰、孤兒的,社會福利機構出具同意收養證明;棄嬰發現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查找生身父母的證明;收養殘疾嬰兒的殘疾證明。
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 (註銷屍口):
正常死亡的公民,憑醫院的“死亡通知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被征入伍服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通知派出所註銷戶口;單程往港澳或出國定居的人員,憑出境的有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公民,由親屬或原單位提出申請,派出所審查後註銷戶口。
遷入遷出
遷入戶:由本人或親屬持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遷移證,憑遷移證和準簽證第三聯及其他入戶證明,在遷移證有效期內,到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遷出戶:由本人或親屬持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到戶口所在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州內戶口遷移:應持有關證明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移居手續,然後到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變更入戶手續。其中,因隨親屬居住需辦理州內移居的,憑本人單位證明和戶口簿;因住址變更或分房需辦理卅內移居的,憑房產證明、單位證明和戶口簿:因結婚遷移者憑結婚證、戶口簿和配偶戶口簿;由華僑、港澳台同胞購買商品樓給內地親人居住,並己辦理入戶手續的居民,現又購新房居住的憑新房產證和戶口簿。凡辦理州內移居的,均需向遷入地派出所交一寸免冠相片2張,並交納工本費。未成年人的戶口必須隨同父母戶口,不準以任何藉口辦理州內移居和單獨立戶。
申請落戶
延邊卅內常住戶口的居民,凡申請親屬落戶的,持本人常住戶口薄及申請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申請落戶審批表》,填寫後送到所在單位及主管單位加注意見,蓋章後送派出所調查、審核。
派出所受理《申請入戶審批表》後,由戶籍內勤覆核交由主管戶籍工作的領導審批,派出所統一上送分局審批後報各縣、市公安局批准。由公安局戶籍科通知申請人交驗戶口簿、糧簿、覆核審批、待各縣、市公安局簽發準遷後,申請人持《準遷證》到戶口所在地遷移戶口、糧食供應關係。
申請人持《戶口遷移證》和《糧食轉移證》到派出所辦理,經核對申請表、準遷證、糧食轉移證,四者相符的給予辦理落戶。
下列戶口辦理程式向派出所戶籍管理人員諮詢:
辦理“農轉非“戶口所需材料;辦理“非轉非“戶口所需材料;轉學人員落戶辦理程式;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落戶辦理程式;軍轉幹部落戶辦理程式;復員、退伍軍人落戶辦理程式;因公(私)出國(境)回國(境)人員落戶辦理程式;回國留學人員落戶辦理程式。
戶籍變更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戶主或本人憑變更或更正的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經審查屬實而且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變更或更正。
公民申請更改姓名,需填寫《居民變更身份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持戶口本等到各縣、市公安局戶證處審批辦理。未成年公民申請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父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居委會簽署意見後審批辦理。
申領暫住證
外駐機構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招聘僱請的契約工、臨時工、己批准在州內暫住半年以上的經商、勞務等人員,以及按規定申請《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在進入卅內之日起 l個月內,由暫住人員的單位辦理用工手續後,持勞動、人事部門批准並加蓋印章的《暫住人員登記表》、暫住人口管理費和流出地證明卡,暫住人員照片4張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州內居民僱請的保姆和隨親屬生活的老人申領《暫住證》,須出具其原籍鎮以上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局申領《暫住證》。
州外的國營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夫妻均在州內工作,並持有效《暫住證》,其滿 18周歲的子女,需要隨父母暫住在州內生活的,可以申領《暫住證》。不屬於國營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子女,不予以辦理。
少年兒童申領《暫住證》,由各縣市公安局受理。憑其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填寫《暫住人員登記表》,並交驗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的有效《暫住證》,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可發給《暫住證》。年滿16周歲以上的應單獨簽發《暫住證》;不滿16周歲的,可偕在其父親或母親的《暫住證》內。簽發《暫住證》的有效期,不得逾其父親或母親的《暫住證》有效期。
購買商品樓的暫住人員,憑購買商品樓的暫住戶口簿,到各縣、市房產公司辦理申領暫住證手續,由各縣、市公安局戶政處審批簽發《暫住證》。
申報暫住戶
在州內居留3天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在居留滿3天以前持居民身份證和進入我州的有效證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機關,申報登記暫住戶口,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後,發給暫住人員戶口登記憑證。
被單位招用或個人僱傭的暫住人員,暫住戶口登記由僱主申報。末被僱傭的暫住人員中,暫住在出租屋者,由出租屋業主或其代理人申報,暫住在州內常住戶口居民家中者,由戶主或暫住者本人申報;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的暫住人員,辦理住宿登記。
境外同胞申領 《居住證》:
凡因業務或有住宅需在卅內居住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發給《臨時居住證》,一年以上的發給《居住證》,作為其身份證明。
申領《居住證》和《臨時居住證》,首先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證件科領取申請表,按規定填寫一或二份並貼2寸照片(另交1張),加蓋公司印章,然後到居住地派出所審批;台灣同胞還須到台灣事務辦公室登記蓋章,最後到公安局證件科辦理。辦理時,須交付申領人身份證、回鄉證、就業證、台胞證、華僑證、健康證、投資辦企業的交政府批文和營業執照影印件。在州內購買商品住宅的業主及其親屬,憑房產證由出售樓宇的管理公司統一受理。
外國人申領 《居留證》:
《外國人居留證》是發給在我國投資或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它需要在中國居留l年以上的外國人;對在中國居留學生不滿l年的外國人,發給《臨時居留證》。
凡持有D、Z、X字簽證的外因人,須於入境後l0日內到各縣市公安局外事科申請辦理居留證件。辦理《居留證》和《臨時居留證》,須持有效護照(或可以代替護照的其他有效證件)和有效簽證,填寫外國人居留申請表,交驗各縣市衛生檢疫局或所在國政府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效),提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2張外,還須按其在華居留身份和事由提供相應的證明,經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公安局外管組審定後到各縣、市外事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