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婚喪喜慶事宜,廣西發布了《廣西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
(桂紀發〔2014〕17號)
關於印發《廣西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黨委、紀委,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高等學校黨委:
經自治區黨委同意,現將《廣西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
2014年10月24日
2014年10月24日
廣西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婚喪喜慶事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為本人、子女操辦婚事,為父母、配偶操辦喪事,適用本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對象操辦婚喪事宜。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一般不操辦除婚喪以外的滿月、百日、生日、入學、參軍、履新、喬遷新居等喜慶事宜。確需操辦的,只能邀請近親屬參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為本人、本人近親屬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視為黨員領導幹部本人操辦。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事宜中不準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現任職崗位的管理、服務對象;
其他與行使職權存在利害關係的人員。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事,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雙方合辦的,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縣(市)可以根據本區域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另行規定宴請規模,但累計人數不超過前款規定人數的150%。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喪事,應當從嚴控制規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斂財。對違反本規定參加婚喪喜慶活動的人員,應提醒其迴避,並拒收其所送禮金、禮品;收受近親屬以外的人員所送禮金(禮品折合)每人不超過200元。
對無法拒收或者超過標準的禮金、禮品,應當在一個月內上交本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上繳國庫。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厲行節約,倡導文明。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公物、公車;
(二)組織7輛以上婚喪喜慶車隊,或車隊中有價值30萬元以上的車輛;
(三)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學校等公共場所大擺筵席或搭建靈棚;
(四)其它形式的講排場、比闊氣,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事宜前應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結束後10日內書面將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範圍、承諾遵守相關紀律等情況向本單位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書面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將婚喪事宜操辦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和年度述職述廉的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禮品,一律收繳。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超過”、“ 以上”均包括本數。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幣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紀委、自治區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為本人、子女操辦婚事,為父母、配偶操辦喪事,適用本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不準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對象操辦婚喪事宜。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一般不操辦除婚喪以外的滿月、百日、生日、入學、參軍、履新、喬遷新居等喜慶事宜。確需操辦的,只能邀請近親屬參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為本人、本人近親屬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視為黨員領導幹部本人操辦。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事宜中不準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現任職崗位的管理、服務對象;
其他與行使職權存在利害關係的人員。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事,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雙方合辦的,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縣(市)可以根據本區域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另行規定宴請規模,但累計人數不超過前款規定人數的150%。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喪事,應當從嚴控制規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斂財。對違反本規定參加婚喪喜慶活動的人員,應提醒其迴避,並拒收其所送禮金、禮品;收受近親屬以外的人員所送禮金(禮品折合)每人不超過200元。
對無法拒收或者超過標準的禮金、禮品,應當在一個月內上交本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上繳國庫。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厲行節約,倡導文明。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公物、公車;
(二)組織7輛以上婚喪喜慶車隊,或車隊中有價值30萬元以上的車輛;
(三)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學校等公共場所大擺筵席或搭建靈棚;
(四)其它形式的講排場、比闊氣,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事宜前應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結束後10日內書面將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範圍、承諾遵守相關紀律等情況向本單位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書面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將婚喪事宜操辦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和年度述職述廉的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禮品,一律收繳。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超過”、“ 以上”均包括本數。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幣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紀委、自治區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