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修理機關團體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產及代管物資的通知》是廣西省人民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修理機關團體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產及代管物資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第108號
- 發布日期:1956-09-13
- 生效日期:1956-09-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教基督教房地產及代管物資的通知
(一九五六年十三日廣西省人民委員會〔56〕會辦字第108號文發布)
我省天主教、基督教在解放前均屬帝國主義的修會(天主教)差會(基督教)統治,帝國主義為了長期利用宗教進行侵略,不僅派來很多傳教士進行間諜特務活動,且大量興修教堂、建立醫院、學校等。解放後帝國主義分子已先後離境,修、差會亦已全部撤退,教會的附屬事業如學校醫院已全部為我接辦過來,目前我省天主教、基督教在政治上已逐步擺脫了帝國主義的控制,開始由中國教徒自己管理自己的宗教事業;可是對外國教會遺留下來的房地產物資問題,有的地區還沒有進行很好的處理,或處理不當,這在教會中曾引起不良的影響。如桂林天主教區負責人曾多次向省人代會處理教會物資,對我們拖延不處理表示不滿。其他地區亦有類似情況發生,因此如再不處理,不但物資因時間長而受到損壞,而且會使我們在政治上帶來損失。使我們工作陷於被動。
過去對占用教會房屋及代管物資之所以沒有及時處理,主要是這些地區的幹部對宗教政策的研究及具體貫徹沒有重視;其次是有些幹部怕處理教會的房屋物資,要給回教會東西,不僅財政困難,又怕因此而擴大宗教影響等。總之不負責任怕麻煩思想是長期拖延不處理的主要原因,省有關單位對這一工作的處理抓的不緊,亦有一定責任。
為了迅速處理占用教會房地產及代管物資,以協助教會解決自養的問題,同時結合這一工作,加強對教徒的積極因素為建設社會主義與保衛和平而努力。為此對全省的天主教基督教的房地產問題,急需進行清查處理,現就我們已掌握的情況和根據上級的指示精神提出關於我省天主教基督教房地產的處理意見如下。
主要的情況和問題
1、教會房地產的所有權問題。外國教會在中國的房地產,有的已經辦好手續轉移給中國教會了,有的堂沒辦手續的,或手續不全的。還有帝國主義分子的私人財產有的被政府沒收,有的封存,有的是其本人贈送教會或教徒的。關於這些房地產應分別確定其所有權。
2、機關團體占用教會房屋問題,這是一個突破出的問題,特別是縣城和鄉村,在土改時全部停止宗教生活,教會房屋為我機關團體占用,有的甚至已改建、擴建。目前有宗教生活的(如荔浦、平南、石龍……等)和迫切要求要恢復宗教生活的教徒(如貴縣、富鐘……等),他們都要求給回教堂做禮拜。此外教會對機關團體租的房屋,要求給予租金。
3、借用孝會物資,如交通用具、電訊器材、家私日用品等,有的辦了手續,有的沒有辦手續;所借的物資,有的遺失和損壞,也有的已經修理過的。
4、還有一批物資用品由政府機關封存代管。
5、土地方面,絕大部分土改時已經沒收分配了,個別地區的教會房屋和物資也有沒收分配給農民的現象。
處理的基本原則
1、外國教會房地產,不管其轉移手續是否完善,一般應認為中國教會及團體所有;帝國主義分子私人財產,除法院判決沒收外,可準其送給教會或私人,不加追究;中國教會團體的房地產原則上亦為教會所有,政府機關不要教會的房地產。
2、機關團體使用教會房屋時,應在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下,以不妨礙教徒的正常宗教生活為限。有宗教活動地區必須留出舉行宗教儀式和教會工作人員居住的房屋,如該房屋已改建擴建或不便於騰出,可將房屋買下或另找適當地方交換。今後凡使用教會的房屋必須與教會協商解決。為了照顧教會自養應酌量付以一定的租金,並訂租約。對小圩鎮及農村,如教會已無人管理,教徒又無宗教活動要求者,可以視為代管性質繼續使用。
3、機關團體和幹部私人借用教會的交通工具,電訊器材及其他物資用品,應一律承認為教會所有送回教會,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同教會協商折價購買,價格可按借用時的數量質量依現在市價評定,不要偏低或偏高,如有遺失損壞現象者,責成有關單位或其本人負責賠償和修理。
4、由政府封存代管之房地產物資,一律交回教會。
5、土改時沒收分配的教會房地產,一律不再退回,如因此而直接影響教徒的宗教生活者,可由當地政府另行設法解決。
處理的方式方法及應注意的事項
1、對外國教會的房地產物資自理時,可以由中國教會申請過戶,只要中國教會提出轉移申請,我政府主管部門即可批准其申請,確定其為中國教會所有,中國教會不主動申請,也應視為中國教會所有。當房地產物資已轉移或承認為教會所有後,應即由教會的負責人和吸收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建立臨時的機構出面處理,通過與他們協商把我們的意圖貫徹下去,茲提出幾點望加以掌握:
(一)教會房地產物資不要分給教徒,以免擴大宗教影響,教徒中有困難的可以進行社會救濟;
(二)教會的財產一般應掌握在愛國分子手中,或建立一定的組織形式進行監督,不能讓壞分子從中貪污舞弊;
(三)當地教會有負責人的可以交給他們處理,否則應交給教會上級領導機構進行處理;
(四)教會現款應勸其存入銀行留作教會自養經費。
2、在自理教會的房地產物資中,必須結合貫徹宗教政策和對教徒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工作,使教徒真正相信政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進一步靠攏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啟發教徒認識帝國主義過去是怎樣利用宗教進行侵略的,並警惕今後帝國主義和反革命分子的陰謀利用,號召大家要愛國守法。
3、機關團體需購買教會房屋、物資,用款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解決,如確有困難者報省財政廳解決。
4、這是一項複雜細緻的工作,各有關部門必須在當地黨政的領導下,有計畫有步驟的進行工作,工作中須嚴格依照政府政策原則辦事,反對任何不負責任和簡單粗燥的做法,更須防止貪污舞弊的現象發生,以免引起各種不良影響。這一工作要求於1956年基本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