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汽車流通協會

廣西汽車流通協會

廣西汽車流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X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縮寫為GADA。是由廣西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產品行銷、科研、培訓、服務等相關的企業單位及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汽車流通協會
  • 外文名:GUANGX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 地址:廣西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團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業務範圍,

協會簡介

本會在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堅持全心全意為會乎企影員企業和汽車相關企業服務、專心專注於促進廣西汽車行銷產業的發展而服務的宗旨;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努力整合社會資源,從市場、技術、產品、管理、商務和國際經貿合作等多個層面服務於會員企業;擴大會員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的廣泛聯繫,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致力於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解決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倡導行業自律,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相互關係,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汽車相關產業的發展。
截至2016年10月,本會在全區範圍內擁踏連邀剃有會員單位一百多家,覆蓋南寧柳州、桂林、梧州、玉林、白色、欽州、河池等地區。至此,南寧市大部分汽車經銷商也都加入本會。

協會章程

廣西汽車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廣西汽車流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X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縮寫為GADA,是由廣西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產品行銷、科研、培訓、服務等相關的企業單位及團體自願結成的廣西全區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 廣西。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本會堅持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和汽車相關企業服務、專心專注於促進廣西汽車流通行業的發展而服務的宗旨;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努力整合社會資源,從市場、技術、產品、管理、商務和國際經貿合作等多個層面服務於會員企業;擴大會員企業與國際國內同行的廣泛聯繫,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致力於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解決企業共同關陵櫃疊和心的問題,倡導行業自律,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相互關係,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汽車相關產業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炒滲人才成長、加棄凳諒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黨建領導機關是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恥拳駝 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單位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調查、研究和探討本行業在經濟發展中的理論與政策問題,舉辦高層次、多元化的研討會,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建議;
(四)規划行業標準化,促進行業規範和行業自律;
(五)整合協會內外企業與專業中介機構等資源,促進企業間產品、管理和市場行銷方面的橫向交流,並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信息、法律諮詢、資金項目等方面的專業服務;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企業在國際間、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七)推薦、表彰在本行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
(八)發展協會與政府、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階層的良好關係;
(九)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布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組織參加廣西地區的汽車交易會和各種形式的汽車展覽會;
(十二)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動,樹立本行業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三)組織開展廣西地區的二手車行業管理及報廢車行業管理;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拒促危)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本會業務汽車行銷或相關服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並在政府有關部門正式註冊登記;
(四)熱愛、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 3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的營業執照;
2.法人的身份證;
3.入會企業簡介;
(四)提交秘書處審核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會的各種會議和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有關服務中享受優惠待遇;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八)完成本會委託或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可以勸告、勸退及經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半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半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四)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五)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六)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七)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八)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5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1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汽車流通行業5年以上;
(二)在汽車流通行業有一定的影響力 ;
(三)積極主動地參與本協會相關工作 。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
第二十三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屆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選舉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 2/3 。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8 -10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 65周歲且為專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監事
第四十一條本會設監事 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秘書長、財務管理人員及其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八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廣西”、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二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三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四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九條本會經費用於開展章程第七條所規定的業務和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等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六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八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 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九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同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經2018年7月1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單位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調查、研究和探討本行業在經濟發展中的理論與政策問題,舉辦高層次、多元化的研討會,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建議;
(四)規划行業標準化,促進行業規範和行業自律;
(五)整合協會內外企業與專業中介機構等資源,促進企業間產品、管理和市場行銷方面的橫向交流,並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信息、法律諮詢、資金項目等方面的專業服務;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企業在國際間、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七)推薦、表彰在本行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
(八)發展協會與政府、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階層的良好關係;
(九)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布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組織參加廣西地區的汽車交易會和各種形式的汽車展覽會;
(十二)開展各種形式的扶貧活動,樹立本行業企業良好的公益形象;
(十三)組織開展廣西地區的二手車行業管理及報廢車行業管理;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 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單位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調查、研究和探討本行業在經濟發展中的理論與政策問題,舉辦高層次、多元化的研討會,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建議;
(四)規划行業標準化,促進行業規範和行業自律;
(五)整合協會內外企業與專業中介機構等資源,促進企業間產品、管理和市場行銷方面的橫向交流,並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信息、法律諮詢、資金項目等方面的專業服務;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企業在國際間、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七)推薦、表彰在本行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
(八)發展協會與政府、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階層的良好關係;
(九)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布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組織參加廣西地區的汽車交易會和各種形式的汽車展覽會;
(十二)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動,樹立本行業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三)組織開展廣西地區的二手車行業管理及報廢車行業管理;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本會業務汽車行銷或相關服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並在政府有關部門正式註冊登記;
(四)熱愛、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 3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的營業執照;
2.法人的身份證;
3.入會企業簡介;
(四)提交秘書處審核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會的各種會議和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有關服務中享受優惠待遇;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八)完成本會委託或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可以勸告、勸退及經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半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半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四)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五)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六)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七)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八)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5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1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汽車流通行業5年以上;
(二)在汽車流通行業有一定的影響力 ;
(三)積極主動地參與本協會相關工作 。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
第二十三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屆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選舉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 2/3 。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8 -10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 65周歲且為專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監事
第四十一條本會設監事 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秘書長、財務管理人員及其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八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廣西”、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二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三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四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九條本會經費用於開展章程第七條所規定的業務和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等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六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八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 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九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同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經2018年7月1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單位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調查、研究和探討本行業在經濟發展中的理論與政策問題,舉辦高層次、多元化的研討會,為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建議;
(四)規划行業標準化,促進行業規範和行業自律;
(五)整合協會內外企業與專業中介機構等資源,促進企業間產品、管理和市場行銷方面的橫向交流,並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信息、法律諮詢、資金項目等方面的專業服務;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企業在國際間、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七)推薦、表彰在本行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
(八)發展協會與政府、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階層的良好關係;
(九)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布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組織參加廣西地區的汽車交易會和各種形式的汽車展覽會;
(十二)開展各種形式的扶貧活動,樹立本行業企業良好的公益形象;
(十三)組織開展廣西地區的二手車行業管理及報廢車行業管理;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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