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性質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江蘇省在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的宗旨:教育會員熱愛祖國,熱愛江蘇,熱愛廣西;堅持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絡同鄉感情,團結協作、共謀發展,促進蘇桂合作。全體會員互相幫助,互相關心,攜手共進,增進友誼,精誠團結,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江蘇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江蘇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江蘇與廣西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招商促進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住所:廣西南寧市。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廣西江蘇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x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江蘇省在桂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教育會員熱愛祖國,熱愛江蘇,熱愛廣西;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絡同鄉感情,團結協作、共謀發展,促進蘇桂合作。全體會員互相幫助,互相關心,攜手共進,增進友誼,精誠團結,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江蘇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江蘇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江蘇與廣西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西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經營;
(二)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三)團結聯絡會員,推動江蘇與廣西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
(四)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七)開展會員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註冊登記的江蘇省在桂投資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本單位經營狀況及法人資格情況;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和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如下:
(一)會長:會費10萬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會費5萬元/年
(三)副會長:會費3萬元/年
(四)常務理事:會費1萬元/年
(五)理事:會費5000元/年
(六)會員:會費600元/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二)以商會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三)違反商會制度,對商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顧問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和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異地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到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方面跨組織跨領域方面的活動,如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比賽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