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為規範和加強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根據中國殘聯《“十一五”期間地方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地方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及有關檔案精神,自治區殘聯制定了《廣西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1年5月5日
廣西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充分發揮設施效益,根據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地級市,縣(市、區)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
第三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必須遵守國家經濟建設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從當地實際出發,根據殘疾人的需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對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水平。
第四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確保政府資金投入,保證建設水平。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宜與其它相關服務殘疾人的建築按實際需求合併建設,實行資源整合和共享。
第五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劃,按照方便殘疾人、有利服務殘疾人的要求,合理布局,並應當按照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申報、徵用建設用地。
第六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籌集,以地方投入為主,中央給予專項資金補助。
第七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應當以所在地區殘疾人人口數或所在地區常住人口數為依據確定,符合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發展改革委建設標準要求。
第八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項目構成應包括:房屋建築、建築設備及場地。
第九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房屋建築應包括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康復訓練和指導、文體活動、輔具供應、法律服務、等業務用房,以及管理用房、設備間、車庫等輔助用房。
第十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凡殘疾人所到之處,其建築出入口及室內、室外場地,均應有無障礙設施,並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的規定。
第十一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要按照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的要求,穩步推進建設。設施內必須設定康復指導、聽力言語訓練、就業服務、職業培訓、輔助器具供應、盲人按摩、法律服務、文體活動等七項服務功能。設施定名為:XX市、縣(市、區)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確保資金髮揮效益。加強審計和監督,對違規違紀的問題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防止建設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和腐敗現象,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和契約制。
第十四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應當規範運行,建立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加強行業指導,不斷總結和完善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經驗,探索充分發揮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效能的機制,保障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本規定施行後申報中央、自治區專項資金補助的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項目,必須報送立項申報報告、土地使用和規劃許可證明、功能使用平面設計圖等材料。
第十六條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是專門為地方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社會公益載體,應當充分發揮其綜合服務功能作用。已建設完工的,要儘快開展業務,提高功能效益。
第十七條嚴禁利用興建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平台建設與服務殘疾人不相符的設施。堅持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為殘疾人服務的宗旨,嚴禁在申報建設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的項目中建設個人住宅用房;嚴禁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樓房出租或改變用途。對違反本規定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及有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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