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作品展覽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作品展覽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作品展覽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3〕7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作品展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3年2月20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作品展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23年10月7日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作品展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藝術作品展覽(以下簡稱藝術作品展覽)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作品展覽是全區最高水平的藝術作品展覽,用於展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代表廣西藝術創作水平、增強人民精神力量的優秀美術、書法(篆刻)、攝影、工藝美術作品。
第三條 藝術作品展覽涵蓋美術、書法(篆刻)、攝影、工藝美術等4個門類,分別設美術作品展、書法(篆刻)作品展、攝影作品展和工藝美術作品展,每年各舉辦1次。
第四條 藝術作品展覽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辦,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文聯、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承辦。
第五條 每年舉辦藝術作品展覽前,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組建藝術作品展覽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及相應工作機構,負責擬定展覽方案、發布通知,組織評選、籌備、展出等工作。各承辦單位聯合制定藝術作品展覽總體工作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後實施。
第六條 組委會主任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承辦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組委會下設辦公室和美術、書法(篆刻)、攝影、工藝美術4個工作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分管文藝工作的領導擔任。美術、書法(篆刻)、攝影、工藝美術工作部分別設在廣西美術家協會、廣西書法家協會、廣西攝影家協會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各門類工作部負責制定本門類展覽的具體工作方案,經組委會辦公室報組委會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藝術作品展覽堅持質量第一,尊重藝術規律。年度展覽內容、作品申報要求、評選要求原則上對標相應藝術門類的常設全國性文藝獎項科學設定,積極促進廣西文藝登高原、攀高峰。
美術類、書法(篆刻)類分別在全國美術作品展覽、中國書法蘭亭獎的前一年舉辦綜合展,其他年份按畫種、書體舉辦專項展,確保在全國美術作品展覽、中國書法蘭亭獎的一個評獎周期內,各主要畫種、書體都通過專項展得到展示和發展。
第八條 凡年滿18周歲的廣西籍居民,或在廣西連續工作、生活滿3年(含)且仍在廣西的非廣西籍居民創作的藝術作品,可在規定時間內投稿,經評審入選之後參展。
第九條 展覽作品評選分為資格審核、初評和終評。各門類工作部分別聘請本門類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終評階段區外評審人數不低於總評審人數的60%。由組委會辦公室為評審頒發聘書。
各門類評選委員會從投稿作品中評選出入選作品和優秀作品。終評評審可自選1件作品參加展出,但不參加評選。
第十條 評選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正確的文藝觀,堅持評選條件,做到嚴肅、認真、公正、公平、守紀、保密,確保評選的權威性。開展評選工作時,評審人數不能少於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否則評選無效,必須另行組織評選。
為保證陽光評選,組委會設立評選監審委員會,對評選工作過程進行監督,對舉報、投訴、信訪線索進行核查,並向組委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各門類展覽評選結果須提交組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擬入選作品違反評選要求,或其作者有違法失德行為的,取消參展資格。
第十二條 每屆美術作品展、書法(篆刻)作品展、攝影作品展、工藝美術作品展各展出作品不超過200件。
各門類展覽按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評選出優秀作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優秀作品證書;其他入選作品由自治區行業(文藝家)協會頒發入選證書。
第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藝術作品展覽的宣傳報導。藝術作品展覽的徵稿啟事發出後,組委會廣泛開展創作宣傳發動;評選結果公布後,組委會積極組織展示優秀作品,發表文藝評論。每次藝術作品展覽結束後,組委會按程式組織出版發行各門類展覽的作品集。
第十四條 組委會在尊重作者意願的前提下,視情對優秀作品進行收藏,並給予收藏經費。支持擬收藏作品參加常設全國性文藝獎項的展覽、競賽活動,如作品被有關主辦單位收藏,作者可以同等品質的作品代替作為藝術作品展覽收藏作品。
第十五條 藝術作品展覽所需費用列入自治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藝術作品展覽組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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