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若干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若干規定》在1988.09.05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9.05
  • 實施時間:1988.09.05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技術、經濟的發展,扶植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建立科學技術和生產緊密結合的體制,根據國家有關發展新技術產業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桂林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在該市東環路兩側為中心15平方公里的區內建立。
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東至廣西農學院、五里亭一帶,西至廣西民族學院,南至邕江北岸河堤,北至心圩鄉天雹水庫一線,約26平方公里範圍內建立。
開發區的具體範圍由桂林市、南寧市人民政府劃定,並進行全面規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內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新技術及其產品的技術密集、智力密集的企業。
第四條 新技術企業和技術產品的範圍,由桂林市、南寧市人民政府會同自治區科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由開發區管委會予以審查認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註冊登記。
第五條 開發區的新技術企業,可按下列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一)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計征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二)新辦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三年,期滿後報當地稅務部門批准再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所得稅三年。
(三)新技術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必需的費用,可按產品銷售額2%提取。或者按單台設備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製關鍵設備的購置費,攤入當年成本,數額較大的允許企業分三、五年攤入新產品成本或全部產品成本。
(四)新技術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的生產、經營用房,一九八八年起,五內免徵建築稅。
以上四項亦適用於在開發區內開辦的“三資”企業。
(五)新技術企業根據自治區科委、經委試製計畫生產並經鑑定合格的新產品,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三年。
(六)新技術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七)新技術企業減免的所得稅,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八)新技術企業免繳獎金稅。
上述新技術企業減免的稅款仍應按規定提取,作為國家扶植基金專戶存儲,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開發和生產發展。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如不按規定使用,則取消上述減免稅等優惠待遇。
第六條 開發區新技術企業在進出口方面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一)開發區可設立新技術產品進出口公司,有條件的新技術企業也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二)對獲得出口許可證和相應配額的商品,有關部門應優先照顧開發區的新技術企業。
(三)開發區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來料加工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包裝物料,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和有關契約驗收。經海關批准,可在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海關按照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按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保稅貨物轉為內銷,須經原審批部門和海關許可,並照章補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按規定補辦進口批件或者進口許可證。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該企業生產使用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合資、獨資企業進口的工具、貨運卡車客貨兩用車及企業建廠(場)、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進口的材料,海關憑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契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對於經自治區外經委核准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進口的物資,除享受上述免稅優惠待遇外,還可免稅進口企業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五)對於來料加工用工繳費償還以及用補償貿易方式進口的機器設備,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所進口科研、教學使用的儀器、儀表,大、中、小型計算機,海關憑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
(六)對開發區現有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海關憑有關部門批准檔案,予以減半徵稅。
(七)開發區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產品出口業務較多的新技術企業,其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同一個任務多次出國的,第一次由桂林市、南寧市人民政府審批,其餘由企業自行審批。
第七條 開發區內新技術企業用於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簡化審批手續,優先安排施工。
第八條 開發區可以建立金融機構:
(一)經人民銀行批准,開發區可以分別建立名為“桂林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和“南寧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金融機構經批准後可在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投資公司經批准可以自行通過發行債券、股票和吸引外資等途徑籌集建設資金,開展信貸業務,發展新技術企業。對外向型新技術企業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三)投資公司及各專業銀行、金融機構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經營外匯業務。新技術企業所創外匯五年內按中央規定留給自治區的部分全部留給企業。
(四)各金融機構對開發區內的新技術企業,在科技開發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方面要給予優先支持。
第九條 開發區實行有利於吸收人才的優惠政策:
(一)新技術企業根據需要,允許招聘大專及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國外專家。
(二)鼓勵和支持管理人員到開發區工作。對他們可以比照經濟特區的政策,在工資、住房、福利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開發區內可以自己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三)鼓勵科研單位、學校和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兼職等方式在開發區內創辦、領辦、承包、租賃各類新技術企業。對這些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仍保留全民所有制幹部或工人身分,工齡連續計算,保留生活住房,退休人員保留退休金。專家的戶口落在何處,尊重本人意見。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並提供方便,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海關可在開發區內設定機構或派駐監管小組,有關部門應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新技術及其新產品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亦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桂林市、南寧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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