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金融的暫行規定》是198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金融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日期:1986-07-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6]97號
- 生效日期:1986-07-22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搞活金融的暫行規定
(1986年7月22日桂政發〔1986〕97號)
(1986年)以來,我區銀行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改善巨觀控制的要求,積極搞好存貸,加強資金調度,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資金問題仍是我區經濟建設中一個突出問題。為了更好地發揮銀行對經濟的槓桿作用,現根據新修訂的關於搞活工業經濟的若干規定(即十二條)的要求,對進一步搞活金融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認真落實區別對待的信貸政策
信貸工作要堅持區別對待,穩中求松。在資金安排上,必須優先扶持糧油、適銷的農副產品和工業產品以及外貿出口創匯產品的生產與收購;積極支持能源、交通、礦產及亞熱帶作物資源的開發,尤其要用好各種優惠貸款,支持貧困地區變自然優勢為經濟優勢;積極支持城鄉集體和個體經濟的發展,農行和信用社都可以對鄉鎮企發放貸款。
對產品質次價高沒有銷路、效益差、虧損無彌補來源,長期用貸款發工資和挪用流動資金搞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銀行不予貸款。
二、企業自有流動資金的比例問題
企業應按規定在兩、三年內逐步補足自有流動資金。鑒於資金比較困難,對企業自有流動資金的比例暫定為:(1)商業批發企業、外貿企業和其它農業企業不低於10%。(2)其它工商企業、國營農業企業和建安企業一般要達到20-30%,生產和收購適銷對路商品、能源、交通運輸、原材料企業、方便人民生活的第三產業,可適當放寬,其合理資金需要應給予以貸款。但星火計畫、小水電等專項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3)新建、擴建企業開工投產的鋪底流動資金不足30%部分,銀行發放特種貸款解決。(4)小集體和個體工商戶一般按以一貸二的幅度發放貸款,經濟效益高、信譽好的可酌情放寬。
三、貸款擔保問題
下列貸款不需擔保:(1)商業、糧食、供銷、中央外貿企業和建安企業的流動資金定額貸款。(2)自有流動資金比例達到第二條規定的,並有適用適銷的物資財產作保證。(3)用有價證券或適用適銷的物資財產作抵押。(4)期限短、效益高、信譽好、貸款風險不大的農、林、牧、漁生產貸款和其它貸款項目。凡用物資、財產做貸款保證和抵押的企業和專業戶,要先辦理財產保險,無力歸還貸款時,銀行有權處理其財產。
需要擔保的貸款,可採取多種形式:由信託投資公、有相當資力的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主管部門進行擔保;幾家企業連環保;對效益好、一時找不到擔保人的,可由政府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落實擔保。擔保單位可擔保金額的千分之一至三收取擔保費。
四、切實管好用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技改貸款可多收多貸。無論是基建或技改貸款項目,都必須認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程式辦事,並落實項目負責人。有關銀行要參與前期工作。項目安排後,要抓緊施工,縮短工期,確保早日投產。銀行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對下達貸款指標後,沒有正當理由,三個月不落實征地、設計或定購設備的,註銷其貸款項目,收回貸款指標。
工商、建安企業購置單台設備(包括生產用汽車),和供銷服務行業修建網點,不超過五萬元,在一年內能歸還的;商業企業修建網點在總行下達計畫指標內(單項金額不受五萬元限制),可用流動資金貸款,不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造商品房的周轉資金,視同流動資金,除建設銀行按規定發放貸款外,其他專業銀行也可以發放。
五、積極開辦信託投資機構,開展社會集資
要有計畫、有領導地逐步開闢資金市場,增加資金渠道。經區人民銀行批准,各地市可開辦信託投資公司,視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規定範圍內經營金融業務。在加強管理的前提下,積極開展社會集資。農村可推廣合股經營和以資帶勞等集資方式發展鄉鎮企業,開發當地資源;城鎮集體企業自有資金足,可發動職工內部集資;有些社會經濟效益好的項目,也可集資興辦。
六、加強資金調度,搞好橫向融通
各級政府要經常召開資金調度會。各銀行要首先搞好區內的資金融通。區人民銀行將臨時貸款許可權下放地市二級分行,貸款期限由十天延長到三個月,可以跨季度使用(不能跨年)。各金融機構可就地互相拆借。對一些較大的貸款項目,可組織銀團共同審批發放。在國家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固定資產貸款額內,專業銀行可跨行業、跨地區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也可跨行業、跨地區組織銀團貸款。
七、大力組織存款
儲蓄存款是銀行信貸資金重要來源之一。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要增設各類儲蓄網點,開展儲蓄業務競爭,改善服務質量。要增加儲蓄種類,大力推開郵政儲蓄業務,千方百計擴大儲源。各級政府必須把儲蓄網點建設列入城建規劃,統籌安排,對增設網點中遇到的征地、人員等困難,應給予支持解決。要千方百計把城鄉小集體和個體工商戶的間歇周轉金集聚起來。要加強現金管理,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壓縮到限額內,把分散在各單位的資金變成可以營運的資金。
八、改善結算,清理拖欠,挖掘企業資金潛力
部分企業產成品積壓和資金拖欠比較嚴重,非商品資金占用過多,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採取措施加以解決。銀行要積極協助企業推銷積壓商品,減少產品不合理資金占用,抓緊回收逾期和不合理占用的貸款,加速資金周轉。要抓緊清理企業拖欠貸款,嚴肅結算紀律,改善結算。(1986年)下半年先在柳州市等地開設同城票據交換所,並逐步在其它城市鋪開。積極推行票據承兌貼現,人民銀行再貼現。對挖潛工作有成效的銀行,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獎勵。
九、加強外匯管理
各銀行要積極支持出口創匯。為方便創匯單位,將旅遊外匯、旅遊商品外匯、內河外匯、港口外匯、外輪代理外匯、勞務外匯、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外匯的核留審批權下放給外管局二級分局。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積極做好本轄區內留成外匯的調劑和商借工作。要把國撥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管好用活。
十、為金融工作創造一個寬鬆和諧的環境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金融的領導,關心和支持銀行工作。要劃清搞活資金和不正之風的界限。對於在工作上出現失誤,只要是立黨為公,費了心盡了力,沒有行賄受賄,中飽私囊和違法行為,主要是幫助其接受教訓,提高認識,改進工作,一般不予追究。但對犯有貪污、盜竊、受賄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全區金融幹部要努力學習,積極工作,為振興廣西經濟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