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健康碼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是廣西省實施的辦法。
廣西健康碼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及《關於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加快推進“健康通行碼”跨地區互通互認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07號)、《關於加強和規範疫情防控碼管理便利人員出行使用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77號)等有關檔案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廣西健康碼管理與服務,結合疫情防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廣西健康碼,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和實時健康數據等為基礎,通過手機移動套用端等渠道申報,並按照不同場景及一定的定碼和轉碼規則進行風險評估,形成的個人電子風險提示碼。
第三條 廣西健康碼管理和服務應當堅持政策一致、標準統一、安全便捷,規範數據採集,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數據共享,確保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便利民眾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涉及廣西健康碼管理的全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和公共場所,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強化廣西健康碼的統籌管理,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疫情防控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廣西健康碼管理和服務工作。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負責廣西健康碼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維和技術支持工作。
第二章 申領和使用
第五條 作為便利化出行措施,廣西健康碼應當遵循個人自願申領使用原則。廣西健康碼接入端應當為個人提供標準統一的申請渠道,申領途徑要公開,申領程式要簡化,申領流程要明確。
第六條 廣西健康碼建設要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自治區數據共享交換平台,落實健康碼信息互認機制和規則,明確跨地區流動人員健康碼信息在各地區可信可用,切實方便人員出行和跨省流動。
第七條 填報虛假信息或冒用他人信息申領廣西健康碼,一經發現,將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由此造成重大影響者,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八條 廣西區內人員憑廣西健康碼“綠碼”即可在交通卡口、居住小區、車站、機場、港口客運站、輪渡和開放運營的碼頭、醫院、公園等地通行,無需出示其他電子或者紙質證明材料。
第九條 對於老年人、兒童以及視力聽力殘疾人等群體,各地區要採取以下措施,方便不使用或不會操作智慧型手機的人員出行:
(一)對於與家人、朋友共同出行的情形,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使用同行家人、朋友的智慧型手機代領廣西健康碼,方便不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群體出行。
(二)對於單獨出行的情形,在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港口客運站、輪渡和開放運營的碼頭、醫院、公園、超市等需核查廣西健康碼的公共場所,安排工作人員做好廣西健康碼服務引導,幫助不會操作智慧型手機的群體操作使用;經出行人本人授權,通過查詢身份證件或實人人臉識別等方式,由授權工作人員代查健康碼,同時做好紙質登記,方便不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群體出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場所要為不使用智慧型手機的老年人等群體設立“無健康碼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