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投資環境是“狹義投資環境”的對稱,指制約投資行為的各種條件。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物質技術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國際投資條件四個部分。
我國廣義投資環境的形成,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1979年以前,我國的投資環境主要指投資場所的自然地理和基礎設施等建設條件,那時的投資主要指本國內的預算內投資。1979年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為改進投資環境作出了努力,如:穩定政局,明確國內不再搞政治運動,強調我國開放政策的一貫性;制定、頒布和完善各種涉外經濟法規,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勞動管理規定》、《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等:加強了投資場所基礎設施建設,如深圳等經濟特區從“三通一平”擴大到“七通一平”,創造了特區的投資“小氣候”等。這時的投資環境已涉及到政治、社會、經濟政策等內容,投資的主體和對象也從國內對國內投資發展到國外對國內投資。1985年以來,我國提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的構想,學術界也展開了對投資環境的討論。隨著討論的深入開展,投資的主體和對象逐漸由國內對國內和國外對國內發展到國內對國外;投資環境的內容也由自然地理條件、物質技術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擴大到國際條件,使投資環境具有了多維、多元和多層次的特點,投資環境逐步趨向完善。
在廣義投資環境的各相關因素中,按性質分,可分為不變性因素、相對穩定性因素、相對緩慢變化性因素和可構造性因素。自然地理、氣候條件、地質水文、機場、港口、鐵道、公路、國內外社會制度,在一定階段具有不變性,但投資行為可自由選擇投資場所;通訊設施、商業服務、醫療衛生、政策法令、經濟體制等具有可構造性,可以通過調整、變更和改革加以改進、促其向好的方面轉化;文化傳統,具有相對穩定性.一個國家或民族,思想意識、道德觀念、生活習慣具有自己的特點,投資活動應充分考慮這一特殊因素。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等具有相對緩慢變化性,投資行為應符合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及經濟發展水平。廣義投資環境具有整體性、區域性、差異性和變化性等特點,要求投資行為有較大靈活性,趨利避害,發揮優勢,正確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