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城市綠化實施細則

《廣水市城市綠化實施細則》是廣水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1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城市綠化實施細則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details of urban greening in Guangshui
  • 發布單位:廣水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2011年 6月 1日
  • 所屬分類: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 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12號)、《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 75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樹木、花、草種植和養護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住建局為全市城市綠化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城區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
第五條 對在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套用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花園式單位”、“花園式居住區(小區)”、“綠化先進單位”、“綠化達標單位”、“綠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對制止和舉報損壞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化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綠地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應以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為目標,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本地特點,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條件,結合環境治理,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地面積,科學設定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形成科學完整的城市綠地系統。
第七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各種用地規劃方案時,要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化“綠線”管制制度,明確劃定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必須達到如下標準:
(一)居住區、開發區綠地占其總用地面積:城市新建區不低於 30%;舊城區改造不低於 25%。
(二)市區道路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主幹道不低於 20% ,次幹道不低於 15%。
(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不低於以下指標: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於 20%;產生有害氣體或有污染源的單位不低於 35%,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一定寬度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部隊營房、機關團體及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於 35%。
(四)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應達到 2%以上。
(五)城市內的河、湖及鐵路旁等都應種植相應寬度的防護林帶。
第八條 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和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委託持有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不允許從事綠化的規劃、設計和施工業務。
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城市綠化用地規劃和各類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地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市區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綠化用地規劃和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綠化工程應同步進行,由建設單位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設計和施工,接受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並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建設單位應將用地規劃圖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核綠化用地面積。
(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在 7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下達《綠化規劃用地通知書》。
因特殊原因無法達到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綠地面積標準的,應按其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每平方米 300元的綠化補償費,用於異地調整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綠化建設、養護與管理。未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不予簽發《綠地規劃用地通知書》。
老城區單項建設項目無法按第七條規定安排綠化用地面積,又無法新辟綠地的,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按規定減半繳納綠化補償費。
(三)建設單位配套的綠化工程要與其它建設工程項目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門不予核發《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綠化事業發展的需要,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費、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費用中分別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城市道路綠化、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養護。並同時加強對綠化補償費、綠化延誤費、臨時綠地占用費收繳和管理,確保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養護的資金來源。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居住區、開發區和單位的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第七條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根據審批的綠化設計方案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八個月內完成綠化建設工程。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安排綠化施工,其綠化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按規定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每平方米 10元的綠化延誤費,用於城市公共綠地、街道幹道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
綠化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的全民義務植樹。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臨街(路)面的單位、住戶、經營門店和建築施工單位,對與其地界相對應的街道行道樹、綠地及綠化設施,有責任和義務進行管理和保護。“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或損壞園林設施的,有當場制止和檢舉報告的義務。對既不制止損害,又不檢舉報告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按損失的等值賠償。
各類綠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綠化管理制度,保證樹木花草繁茂,樹形美觀,綠化設施完好。城市綠化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不得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的,必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異地調整同等面積綠化規劃用地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因國家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同意,繳納每日每平方米 2元的綠地臨時占用費,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歸還,並恢復原狀,造成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損失的,由占用單位按有關規定賠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區內的樹木,包括城區內的公路、河(湖)道行道樹和防護林。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樹木的,必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應當補植砍伐株數 3倍的樹木,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鋪設通訊電纜、輸電、燃氣、供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影響城市綠化的,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前必須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申報,批准後,根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的方案採取保護措施。
為了保證城市通訊電纜、輸電、燃氣、供水、排水管道等公共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管線管理單位應當與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協商,並按照管線安全使用和保證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其砍伐、移植、修剪的損失費和作業費由管線管理單位承擔。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在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報告的同時,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綠地內從事經營活動。
確需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項目或從事其他經營性的活動,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同意後,在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屬於國家規定和市政府確定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並和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簽訂管理契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應加強對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和保護,接受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損傷古樹名木。確需遷移的,必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的技術方案實施移植。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和有礙城市綠化管護的行為;
(一)就樹蓋房、擅自在綠地或道路分車帶內設定廣告牌、標語牌的;
(二)在綠地或道路分車帶內設定營業攤點、亂扔廢棄物、堆放物料、放養家禽、牲畜、挖坑取土的;
(三)在樹木上釘釘或刻劃、牽掛繩索、掛(曬)物、亂貼亂畫、架設管線、圍圈花木、倚樹搭蓋的;
(四)攀折樹木、摘花(果)、擅自修剪樹木的;
(五)在樹木下或綠地旁立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
(六)盜竊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
(七)其它損壞城市綠化植物及其設施的。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處 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恢復綠地原狀,並處 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依照《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 200至 2000元罰款;
(四)不按規划進行綠化建設,致使綠地面積減少的,依照《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責令建設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所欠綠地面積綠化費用兩倍的罰款;
(五)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依照《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直接經濟損失兩部的罰款;其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綠化施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依照《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吊銷資質證書。
(一)無綠化資質施工的;
(二)不按規定申請辦理資質審查的;
(三)申請資質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資質證書的;
(五)違反資質標準超越等級或超越營業範圍承接工程項目的。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花園式單位”、“綠化先進單位”、“綠化達標單位”、“花園式居住區(小區)”榮譽稱號的,每三年複查一次。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責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而不及時履行或無故拖延,以及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加強綠化補償費、綠化延誤費、綠化臨時占用費的收入管理,嚴格按照《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對坐支、截留、挪用的,由財政部門按其行為標的額處以 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 2011年 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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