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
廣州高溫補貼下月發 每月150不發可罰一萬
南都訊 記者吳渤 實習生王曉蘭 通訊員粵仁宣 廣東省率先在全國對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辦法作出明確規定。標準每人每月150元,每年6-10月按月計發。對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情形也作出明確,每人每天6.9元。按規定應發放而沒有發放的單位,最高被罰10000元。
發放頻率
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聯合出台《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和《關於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這是廣東省率先在全國對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辦法作出明確規定。標準每人每月150元,每年6-10月按月計發。
《通知》規定,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對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情形也作出明確,每人每天6.9元。同時,《辦法》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對高溫津貼的標準進行調整。
強制規定
《辦法》還對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
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實行特殊工時的高溫津貼發放辦法作出規定。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及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高溫津貼;對實行
不定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這兩種特殊工時的高溫作業人員,則要按月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辦法》規定高溫津貼發放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用人單位應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強調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按照《辦法》規定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將面臨省政府《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醒,高溫天氣將至,廣大用人單位需按照高溫津貼的標準和發放辦法,及時做好發放高溫津貼等工作準備,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