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8月5日通過的新版《廣東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的主要介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99年9月3日
  • 生效日期:1999年9月20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5號)
《廣東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於1999年8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1999年9月3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包括各級青年志願者協會及其下屬的青年志願者服務站、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等。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者是指在青年志願者協會登記,參加志願服務的成員。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服務是指青年志願者組織或者青年志願者自願無償地服務於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其他有利於社會發展的行為。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服務行為,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青年志願者協會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依法登記為從事青年志願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七條 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所在區域內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劃、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第八條 青年志願者協會可設青年志願者服務站、青年志願者服務隊、集體負責青年志願者的招募、培訓、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青年志願者的基本條件:
(一) 年齡為十六周歲至三十五周歲;
(二) 身體健康;
(三) 自願從事志願服務,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
(四) 具有當地常住戶口或者有效暫住證。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向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經青年志願者協會同意,登記成為青年志願者。
第十條 青年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各種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二) 請求青年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 對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四) 退出青年志願者組織;
(五) 有困難時優先得到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 青年志願者應當遵守協會的章程,完成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維護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第十二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第十三條 青年志願服務的範圍包括扶貧濟困、幫助助殘、支教掃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廣、醫療保健、環境保護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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