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行)

2021年12月7日,廣東省人社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行)》(粵人社規〔2021〕31號,下稱《辦法》),廣東省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試點,廣州、深圳等大灣區9市的新業態就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願原則參加失業保險,符合條件的依規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7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社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稅務局
辦法介紹
據介紹,《辦法》參照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待遇享受等政策規定,確定靈活就業人員費率費基政策,明確待遇享受條件和申領經辦流程。
《辦法》中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在廣東省從業的下列人員:依託電子商務、網路約車、網路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台實現就業、但未與平台或機構等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以及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也就是說,快遞員、外賣小哥等可依據《辦法》參加失業保險。
根據《辦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需辦理就業登記。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依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鼓勵新業態平台對其平台從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予以補助。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原則上以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單位和個人費率之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後每年7月申報一次繳費基數,申報後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該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上限為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符合三個條件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失業的,可以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不含省外戶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靈活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就業需求的。
值得注意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由靈活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時,應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辦理停止參保手續。
此外,為保障基金安全,打擊騙保等違法行為,《辦法》明確要求靈活就業人員應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對靈活就業人員、相關平台或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省人社廳介紹,試行辦法是落實中央健全靈活就業人員、新業態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全國首個試點新業態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政策,將進一步提高省靈活就業人員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時為國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構建覆蓋全民參保體系提供廣東經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