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分工
林子澤(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聯繫高新區。
梁國基(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計畫財務;黨務,紀委、監察,人事,工、青、婦、老乾工作;海域與海島管理科(海洋綜合開發協調科),漁港建設,科技與技術推廣,市高新水產種苗繁育場,廣東羅非魚良種場陽江(崗美)分場。聯繫海陵島試驗區。
林 再(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漁業生產;資源環境管理科(海洋預報減災科),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海域動態監管中心,市海洋與水產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漁業行業協會、漁業經濟合作組織。聯繫陽東縣。
葉 試(黨組成員、副局長、漁政支隊支隊長):分管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陽江支隊、廣東省漁政總隊陽江支隊,海洋與漁業執法,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漁船船東互保工作,局辦公室文秘、資料、信息、督辦、機關協調和後勤管理。聯繫陽西縣。
吳海明(調研員):受局長委託,協助林再同志分管的資源環境管理科(海洋預報減災科),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市海洋與水產自然保護區管理站工作以及協助葉試同志分管的漁船船東互保工作,負責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聯繫江城區。
黃開廉(調研員):受局長委託,負責扶貧開發工作,協助梁國基同志分管的黨務工作,負責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歐四德(副調研員):受局長委託,協助梁國基同志負責紀委監察;對外交流與合作、漁業招商引資工作;協助葉試同志分管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和局的督辦工作;負責局長交辦的工作。聯繫陽春市。
梁汝鐵(漁政支隊政委):協助葉試負責的漁政支隊工作,負責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楊 鵬(市港澳流動漁民辦公室主任):主持市港澳流動漁民辦公室全面工作,協助梁國基同志分管的漁港建設工作,負責局長交辦的其他工 作,聯繫高新區。
林廣富(副調研員):受局長委託,協助葉試分管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楊鵬同志分管的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工作,負責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檔案草案,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省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審批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監督管理海上構築物設定;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
(六)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和管理。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管理和指導市港澳流動漁民工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省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陽江市海洋與漁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措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評估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監察、紀檢、黨群、計生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市級社團的資格審查,指導全市開展漁業勞動崗位資格培訓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的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
(三)海域與海島管理科(海洋綜合開發協調科)
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查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審查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工作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參與海洋基礎地理信息和綜合調查;擬訂修編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上報國家、省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配合市政府調查處理用海項目漁業補助有關事項;承擔市海洋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資源環境管理科(海洋預報減災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工作;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應急預案;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漁業與遠洋捕撈科(科技教育科)
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承擔漁場漁汛信息發布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管理;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水產種苗引進;負責海洋與漁業項目貯備和管理。
(六)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制訂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畫;依法劃定水產品質量安全危害區劃;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和轉基因水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風險評估,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產品溯源制度;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
(七)市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
主管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負責港澳流動漁民在我市入會的漁船、漁民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搞好港澳流動漁民與內地漁民的關係,維護港澳流動漁民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對港澳流動漁民發生的海事和生產糾紛進行調查、處理;與公安部門共同做好港澳流動漁民的入會審查報批工作;配合漁政、漁監等部門做好對港澳流動漁船生產的漁場、港口的管理工作。組織與港澳台地區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經濟、技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