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藥企業管理協會

廣東省醫藥企業管理協會

廣東省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是由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事業單位,包括醫藥生產經營、市場流通單位(或公司)和醫藥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從事醫藥企業管理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經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性、專業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醫藥企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MANAGENMENT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5年9月6日
  • 協會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 現任會長:陳維東
  • 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建會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會宗旨:

本協會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藥品管理法,維護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其守法、自律,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生產經營者與廣大消費者的關係,面向全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包括科研開發、生產經營、市場流通管理者)服務為宗旨,不斷提高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經營與管理的素質和水平。

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家藥品管理法等各項法律法規,引導和教育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增強法制意識,學法、守法,做依法生產與經營的模範。
(二)組織有條件的企業或科研單位,開展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科學的研究、交流、宣傳和推廣套用。
(三)組織專家探討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研究,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研究報告,推動企業體制創新和企業管理改革。
(四)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傾聽企業訴求,及時反映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企業及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人力資源和管理知識培訓,強化和提高企業與經營管理者管理技能和誠實守信素質。
(六)建立和完善醫藥諮詢服務信息網路,做好市場預測、企業諮詢等服務,開展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產品宣傳、成果展覽和推薦套用。
(七)經有關部門授權,參與或組織藥品類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宣傳和貫徹與實施。
(八)經授權或委託,參與醫藥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許可等的資質考核審查工作。
(九)經授權或委託,參與醫藥行業內技術創新、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的前期論證。
(十)經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同行議價,防止不正當的價格競爭。
(十一)總結推廣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成功的經驗,表彰會員單位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和先進管理成果。
(十二)組織管理專家和學者編寫、出版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書籍、期刊或內部資料,拓寬信息範圍、擴大信息量,為企業和生產經營管理者提供多渠道的學術服務平台。
(十三)加強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活動,促進行業組織之間的友好交往。
(十四)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和自律教育,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不斷拓展服務功能。
(十五)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廣東省醫藥企業管理協會,簡稱“廣東省醫藥企協”。(英文譯名:GUANGDONGPHARMACEUTICALENTERPRISEMANAGENMENTASSOCIATION,縮寫為GDPEM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是由廣東省醫藥行業(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事業單位,包括醫藥生產經營、市場流通單位(或公司)和醫藥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從事醫藥企業管理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經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性、專業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業務指導單位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藥品管理法,維護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其守法、自律,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生產經營者與廣大消費者的關係,面向全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包括科研開發、生產經營、市場流通管理者)服務為宗旨,不斷提高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經營與管理的素質和水平。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管理局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309號羊城晚報創意園3-23B。郵政編碼:51000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家藥品管理法等各項法律法規,引導和教育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增強法制意識,學法、守法,做依法生產與經營的模範。
(二)組織有條件的企業或科研單位,開展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科學的研究、交流、宣傳和推廣套用。
(三)組織專家探討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研究,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研究報告,推動企業體制創新和企業管理改革。
(四)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傾聽企業訴求,及時反映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企業及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人力資源和管理知識培訓,強化和提高企業與經營管理者管理技能和誠實守信素質。
(六)建立和完善醫藥諮詢服務信息網路,做好市場預測、企業諮詢等服務,開展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產品宣傳、成果展覽和推薦套用。
(七)經有關部門授權,參與或組織藥品類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宣傳和貫徹與實施。
(八)經授權或委託,參與醫藥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許可等的資質考核審查工作。
(九)經授權或委託,參與醫藥行業內技術創新、技術引進與項目開發的前期論證。
(十)經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同行議價,防止不正當的價格競爭。
(十一)總結推廣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成功的經驗,表彰會員單位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和先進管理成果。
(十二)組織管理專家和學者編寫、出版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書籍、期刊或內部資料,拓寬信息範圍、擴大信息量,為企業和生產經營管理者提供多渠道的學術服務平台。
(十三)加強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活動,促進行業組織之間的友好交往。
(十四)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和自律教育,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不斷拓展服務功能。
(十五)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入會須具備條件
凡承認和擁護本協會《章程》,有自願加入本協會意願,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1、本省內經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行業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民營和中外合資的生產經營、市場流通等企業)。
2、本省內高、中等醫藥院校和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行業科研單位等。
3、本省內地級市、縣(區)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
(二)個人會員
1、本省內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
2、本省內在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行業(企業)管理或管理科學研究有一定影響力的知名專家、學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經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
(三)由本協會頒發《團體會員》牌匾和《會員證書》等。
第十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3、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4、有優先參加本協會活動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關心協會工作,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利益和信譽。
3、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第十二條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屢不履行規定的義務,經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核准或理事會討論表決,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牌匾》、《會員證書》和《聘書》等,並全省通報。
第十三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牌匾》和《會員證書》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推選。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增補)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和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表決協會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等重要工作制度。
(六)表決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人選如離開本單位,由原單位推薦相應條件的新人選報請會長會議審定;企業名稱的改變,由新名稱企業備文報送協會備案,副會長人選的變動須報請會長會議審定。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增補)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各項議案。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報告。
(六)負責與政府相關業務部門、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聯繫與協調,定期提交報告和報表,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七)制訂協會重要管理制度,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人事問題。
(九)審核批准和授予榮譽稱號。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會理事會成員一屆任期5年,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理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本屆協會會員。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具一定影響力。
(三)組織協調能力強,民眾基礎好,願意承擔勝任協會相關工作和任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黨紀國法處分和沒有經濟、刑事犯罪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定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組成),常務理事會組成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協會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專職),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或由會長指定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會工作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負責和主持。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制度。設監事長1名,監事委員若干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監事委員的任期與協會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必須遵守有關法律和本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具有下列權利和職權:
(一)監督協會選舉工作,核實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程和決議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監事不參與表決。
(三)依照法律和章程,檢查依法辦會情況,監督理事會履行職責,如發現有損害協會利益不當行為時,有權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依法檢查和監督本協會財務執行情況。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設立專家委員會(或顧問)和若干個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協會本屆理事會成員。
(二)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為人正直、公正。
(三)組織協調能力強,在醫藥行業內具較大影響力,有豐富的企業管理或社團工作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相應職責和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黨紀國法處分和沒有經濟、刑事犯罪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5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二)主持各大會議,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制訂各類工作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聘用方案,交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對辦事機構員工的管理、考核和獎懲等工作。
(五)根據會長的授權,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部門資助或撥款
(三)社會資助或捐贈
(四)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各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辦公、工作經費等)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設立專門的財務賬戶,由專職或兼職會計和出納進行管理。由辦事機構編制年初預算年終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在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社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協會編制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後實施。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批同意。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前,要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後的結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剩餘的資金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年9月6日本全省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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