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進一步支持台資企業發展若干措施

措施介紹,措施內容,

措施介紹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進一步支持台資企業發展若干措施》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措施內容

我省是台商投資聚集地,為進一步支持在粵台資企業加快發展,加強粵台經貿交流合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台資企業加快發展
(一)加大對台資企業融資的支持。積極搭建台資企業融資擔保平台,鼓勵和推動有實力的台灣金融機構或在粵台資企業與我省金融機構合作設立台資企業融資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支持在粵台資企業在大陸境內上市融資,支持經營效益好、償還能力強的台資企業探索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引導和支持台資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向台資企業貸款的投放力度,並推出適合台資企業的金融服務產品。充分發揮保險機製作用,發展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對台資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新興戰略性產業等重點項目,經省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省政府同意,省財政給予適當支持。(省台辦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外經貿廳、知識產權局、金融辦,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二)妥善解決台資企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節約集約、統籌規劃、明晰產權、尊重歷史”的原則,在納入“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的前提下,依據“三舊”改造政策平穩有序解決台資企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三)幫助台資企業解決用工及培訓問題。加強珠江三角洲地區與粵東西北地區勞務合作,擴大和深化我省與其他省區的勞務合作,重點引進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適用型勞動力。積極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服務設施,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能力。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入戶政策,重點鼓勵優秀農民工、技能型農民工等入戶城鎮,為台資企業營造良好的用人留人環境。加大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力度,採取獎勵補貼、政府直補企業開展培訓和入戶等激勵措施,增加台資企業技能勞動力供給。積極推進粵台技工教育交流,提升台資企業勞動力技能素質。指導台資企業完善用工管理制度,積極推行集體協商決定工資制度,建立和諧雙贏的勞動關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支持台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
(四)推動台資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和引導台資“三來一補”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台資企業利用保險等手段提高市場應變和抗風險能力;支持台資企業擴大內銷,建立內銷市場網路體系;支持台資加工貿易型企業創立內銷品牌;鼓勵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產品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積極引導台灣企業培訓輔導、管理技術開發公司等服務機構落戶我省,對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專業輔導和優質服務。(省外經貿廳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台辦,海關廣東分署、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五)加大對台資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省財政有關專項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扶持範圍的台資企業予以扶持,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進行技術研發。在台資企業中探索開展科技保險試點工作,有效分散、化解研發風險,為企業自主創新營造良好環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外經貿廳、工商局、台辦,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三、加大對台商和台資企業的服務力度
(六)加強對台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加強智慧財產權知識宣傳和培訓,引導台資企業運用專利信息服務平台,了解國內外最新專利信息,明確自主創新方向,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省知識產權局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台辦等有關單位負責)
(七)加強對台資企業的信息服務。創建政府主導,企業和科研院校共同參與的全省台資企業信息網路和信用信息庫;建設政企交流互動平台,宣傳相關政策法規,引導台資產業投向和台資企業產品推介;定期開展台資企業調研,發布年度台資企業競爭力研究報告,促進粵台經貿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省台辦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社科院等有關單位負責)
(八)維護台商和台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發展,建立完善台商權益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台商投訴協調工作機制,探索設立廣東台商權益保護基金。(省台辦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司法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九)為台灣居民和台商提供生活便利。積極推進台灣居民補發、換髮台胞證工作,儘快為台胞證有效期滿、遺失或損毀的台灣居民補發、換髮台胞證。(省公安廳牽頭,會同省台辦負責)
支持台商醫院、台商子弟學校及台協會館建設。(省台辦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衛生廳等有關單位負責)
四、加強粵台交流與合作
(十)加強粵台農業合作產業園區建設。在粵台農業合作產業園區內,經營種植、養殖項目的生產和農田基礎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農業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控制比例的前提下,可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積極發展農業保險和探索借鑑台灣農會商業運作模式。(省農業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海洋漁業局、台辦,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一)加強粵台金融交流與合作。鼓勵和推動台資企業將結算中心轉移到我省,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廣州、深圳的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吸引台資金融控股集團將其大陸總部落戶我省。大力推動粵台貿易人民幣結算,促進粵台貿易投資便利化。積極推動粵台徵信業務交流,加強企業資信信息調查合作。(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台辦、人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二)加強粵台物流業合作。加強粵台直航空港、海港口岸的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增加粵台兩地定期海空航班班次,促進兩地人員往來和貨物運輸。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參與發展現代物流業,鼓勵建設粵台直航貨物集散中心,吸引台灣大型物流企業落戶我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外經貿廳、國資委、地稅局、海洋漁業局、台辦、口岸辦、公安邊防總隊,省國稅局、民航中南管理局、海關廣東分署、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廣東海事局等有關單位負責)
(十三)加強粵台經貿合作。鼓勵台商到我省投資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各類投資項目,在省的許可權範圍內,加快審批速度,提高審批效率。鼓勵台灣資金、技術密集型項目和輻射帶動大、技術溢出能力強的產業進入我省,打造一批有特色的粵台產業交流合作示範區。(省外經貿廳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國資委、台辦等有關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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