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墾總局、華僑農場管理局所屬單位改革勞動制度實施辦法

1987年8月22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革勞動制度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1987年8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9月1日廣東省勞動局、農墾總局、華僑農場管理局)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勞動制度改革四個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結合我省農墾總局、華僑農場管理局所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農墾總局、華僑農場管理局所屬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兩局所屬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農墾總局、佛僑農場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四條 兩局所屬單位招收工人,廢止“子女頂替”制度和“內招”辦法,在當地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指導下,面向社會,公開招工,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兩局所屬單位招用常年工作崗位的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契約制(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兩局所屬單位招用契約制工人,必須按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經雙方簽名(或蓋章)、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鑑證後生效。
第六條 兩局所屬單位下列職工,經批准調往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仍按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安排(調入經濟特區的,按特區有關規定辦理;
(一)原中專、技校畢業生和城鎮復退軍人分配到農場當固定工的;
(二)原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工調入農場工作的;
(三)原屬落實歸僑、台胞政策安排當固定工的;
(四)粵府〔1983〕108號文下達前已吸收為固定工的。
調入地區對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城鎮復退軍人已實行勞動契約制的,按調入地區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兩局所屬單位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由兩局統籌(兩局駐穗單位已參加地方統籌的,仍由地方統籌),分帳管理;所在地農業銀行給予開設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專戶,並按規定支付利息。
實行各種承包責任制和其他不以標準工資按月計發工資的契約制工人的退休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屬於用工單位應繳部分,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或參照承包額,按絕對數額上繳(具體數額由兩局確定)。
第八條 兩局及省農墾總局所屬的海南、通什、粵西、粵東農墾管理局,可設立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分別負責管理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待業職工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等工作,其管理費用可從勞動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比例提取。
第九條 兩局所屬單位以外的國營和地方國營農、林、茶場,可參照執行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十條 《通知》中規定需由市(地)確定的具體問題,兩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省勞動局備案。
第十一條 凡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有牴觸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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