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

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

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是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試行)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8-01-01
  • 生效日期:1998-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法規原文
第一條 為了在行政辦公樓的建設和裝修中認真貫徹黨的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控制行政辦公樓的建設規模,正常掌握建設和裝修標準。特制訂《廣東省行政辦公樓建設和裝修標準(試行)》。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轄區內建制鎮級以上(含建制鎮)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的行政辦公樓(以下簡稱辦公樓)。
第三條 辦公樓的建設和裝修必須堅持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應根據機關的級別,按照本標準的建設等級核算建設規模,經有關審批機關審批後進行建設。提倡由各級政府統建行政中心或部門合用的綜合辦公樓,嚴格控制部門單獨興建辦公樓。
第四條 辦公樓的公用服務設施應儘量使用周邊地區的現有設施。聯建、統建的辦公樓,其公用設施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條 辦公樓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辦公樓,適用於省級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5平方米及以下(即每一編制定員,下同);二級辦公樓,適用於地級市的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3平方米以下;三級辦公樓,適用於縣(市)級以上的行政機關,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以上。
第六條 辦公樓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准的編制定員,對照本標準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乘以編制定員數計算辦公樓總建築面積。
第七條 本標準的辦公樓的建築面積指標包括:辦公室、打字室、文印室、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接待室、會議室、活動室、技術用房、電話交換室、衛生間、開水間、門衛、傳達室、貯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動化設施專用房間、門廳、電梯廳、走道、樓梯間、電梯並道和機房等設備用房面積總和。不包括飯堂、車庫、腳踏車棚、獨立變配電與泵房等以及人防設施。
第八條 辦公樓的建設要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本標準以外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需按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執行。
第九條 辦公樓的建設必須依據經批准的檔案進行規劃、設計、施工、拔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
第十條 辦公樓裝修應堅持耐用、經濟、美觀的原則。要以滿足使用要求為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則上不用進口的裝修材料。
第十一條 辦公樓各主要部門裝修應從嚴執行如下標準:
一、外牆面可採用普通陶瓷磚、馬賽克或水刷石,主要入口部分可適當重點裝飾;
二、一、二級辦公樓入口門廳,電梯廳內牆面可採用普通大理石、花崗岩或陶瓷磚,三級辦公樓採用乳膠漆或其他普通材料;
三、入口門廳地面可採用普通大理石或花崗岩、其餘樓、地面可採用普通陶瓷磚或水磨石。
四、一、二級辦公樓入口門廳局部彩造型吊頂,三級辦公樓採用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不燃板材(塊材)吊頂或頂棚刷塗料;
五、大堂入門可採用不鏽鋼或鋁合金全玻璃門,其餘辦公可採用硬木夾板門、普通鋁合金玻璃門(窗)、塑膠門(窗);
六、一、二級辦公樓的個別領導辦公室可設獨立衛生間,其餘設公共衛生間,衛生間牆面可貼普通陶瓷磚;
七、辦公樓照明應採用節能日光燈具,門廳、電梯廳、重要的會議室和辦公室可適當選擇相應的燈飾。
八、技術、設備用房根據技術要求進行裝修。
第十二條 辦公樓的電梯、空調設備屬建設項目的設備內容,裝修時不得任意增設。
第十三條 改、擴建的辦公樓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市、各部門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計委、建委備案。
第十五條 本標準建設部門由省計委負責管理,解釋;裝修部分由省建委負責管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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