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科學學科、科技帶頭人隊伍建設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經濟發展的決定》,做好我省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隊伍建設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隊伍由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兩部分組成。
第三條 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紮實的專業理論基礎,教學、科研和技術開發能力強;專業工作經驗豐富;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獨到的學術見解;對本專業的發展動向和前沿有全面的把握;
(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成果卓著,在全國同行中享有較高的聲譽;
(三)有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組織才能;有開拓、創新精神,嚴謹的治學態度。
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後備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基礎紮實,有較強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能力,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對本專業的發展動向和前沿有一定了解,有較高的外語水平,至少有一門外語達到四會;
(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成績顯著,在省內同行中有較高的聲譽,在全國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已受聘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45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四條 自然科學各學科領域確認的學科、技術帶頭人不超過3人;後備人員確定2至3人。
第五條 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的選拔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各行業的主管廳、局和各省級學會按照條件,分別推薦各自專業領域的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候選人名單;
(二)在廣泛聽取專家和所在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由同行專家組成的若干學科評議組分別對各學科、技術領域的候選人進行評議,並提出各自的初選名單;
(三)由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評審委員會對初選通過的人員進行評審;
(四)由省科委、省科技幹部局匯總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與有關單位進一步協商,最後確定上報人選,報省政府確認。
省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評審委員會和各學科評議組成員,由省科委、省科技幹部局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名單,報省政府批准。
第六條 有關單位應為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提供比較好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
(一)凡向省、市有關部門申報的科研項目,可優先立項,並在經費安排上給予照顧;
(二)所在單位優先安排在國內或國外的考察、進修學習;
(三)聯繫工作和收集科技信息,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應提供方便;
(四)按不低於行政處級幹部的住房標準優先安排住房;
(五)享受廣東省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津貼。帶頭人每月100元,後備人員每人每月50元,不計工資調節稅。
第七條 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承擔經省政府或科委批准下達的重點科研攻關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人才培養以及科技諮詢等任務。
第八條 省科技幹部局負責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的聯繫工作,及時了解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
第九條 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每5年選拔一次。對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後備人員每兩年由所在單位同主管部門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報省科技幹部局,為下一次選拔提供依據。凡在下一次選拔未被確認為帶頭人或後備人員者,不再享受有關津貼及待遇。
第十條 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獎懲、健康狀況等方面發生變化,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幹部局。
第十一條 對一些缺乏帶頭人及其後備人員的自然科學學科、技術領域,由省科委、省科技幹部局同有關部門提出引進計畫,做好引進工作。
第十二條 各行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和各市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自然科學學科、技術帶頭人隊伍的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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