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經辦規程(試行)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由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經辦規程(試行)
  • 發布單位: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出台背景,主要內容,

出台背景

2008年,省政府頒布《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統一了我省生育保險制度,實現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有法可依,對維護女職工生育保障權益積極作用;2014年,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修訂了《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第203號);2021年7月,省政府公布了《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進一步完善了我省生育保險制度。但一直以來,我省生育保險經辦工作均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沒有形成全省統一規範的經辦管理流程、標準和規則。
為進一步保障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提升生育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和能力,著力解決民眾辦理生育保險政務服務事項中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助力287號令在我省落地見效,推動我省生育保險工作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程。

主要內容

《規程》共7章34條。第一章是總則,包括目標依據、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等內容。第二章是參保繳費記錄,包括參保登記、信息變更等內容。第三章是待遇管理,包括待遇範圍、待遇時效等內容。第四章是就醫管理和服務,包括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產檢定點、異地直接結算等內容。第五章是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包括直接結算、零星報銷、受理審核等內容。第六章是經辦管理,包括協定管理、信息公開、稽核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第七章是附則,包括特殊人員、申辦資料、規程調整、生效日期等內容。
三、《規程》的主要亮點有哪些?
《規程》堅持“我為民眾辦實事”,簡化經辦材料,最佳化辦理流程,為參保人享受待遇提供了更多便利。
(一)簡化申報材料,提升服務便捷性。堅持以便民利民為宗旨,積極推進信息共享,簡化申報材料,涉及需要用人單位或職工及其未就業配偶提供的證照材料,可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信息共享及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涵蓋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用人單位或職工提供。如辦理參保登記時,規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共享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提供的生育保險繳費登記信息進行辦理,無需用人單位另行提供。
(二)最佳化辦理流程,提升服務滿意度。一是延長費用結算申請時間,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請期限由1年延長至3年,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二是縮短辦理時限。生育津貼撥付辦理時限由30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三是明確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產前檢查前要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可以通過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或線上渠道查詢並辦理,方便民眾辦事。四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定點醫療機構上傳生育和計畫生育醫療的信息,自動生成生育津貼應付天數。
(三)強化內控監管,提升經辦規範性。一是加強審核管理,定點醫藥機構申報的費用建立規範的初審、複審兩級審核機制。二是加強稽核檢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慧型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經審查核實違規的醫保費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四)弱化地域限制,推動跨市通辦。明確職工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經備案後在省內異地聯網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切實減輕生育職工的“跑腿”“墊付”壓力。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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