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老年基金會是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老齡辦領導下的切實為廣東老年人服務、為廣大老年人謀福利的民間組織機構,於1989年05月12日經省政府同意,在廣州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老年基金會
- 外文名:guangdongshenglaonianjijinhui
- 成立時間:1989年5月12日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 建設宗旨:全心全意為老年人服務
- 原始基金:400萬元
- 登記部門:省級民政部門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遵守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以老年人為本,全心全意為老年人服務,並呼籲社會共同尊重、關心和幫助老年人。爭取海內外關心廣東老年福利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與幫助,協助政府積極推進各項老年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海內外友好組織、人士的聯繫,促進互相間的交流和合作。為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進步做貢獻。
業務範圍
(一)為老年社會福利、公益、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等項目籌集資金,並按章程管理和使用所籌資金。
(二)為開展老年科學研究和為老服務教育提供資助。
(三)為開展為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資助。
(四)尊重捐贈者的意願,開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理事成員
理事長:何錦彪
秘書長:黨小平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老年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爭取海內外關心廣東老年福利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幫助,協助政府積極推進各項老年事業的發展,加強與省內外、國內外友好組織、人士的聯繫,促進互相間的交流和合作。為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來源於廣東省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捐助。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老齡工作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為老年社會福利、公益、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等項目籌集資金,並按章程管理和使用所籌資金;
(二)為開展老年科學研究和為老服務教育提供資助;
(三)為開展為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資助;
(四)尊重捐贈者的意願,開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接受境外及港澳台地區熱心老年公益事業的團體、組織、個人等的捐贈。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