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緊固件行業協會

廣東省緊固件行業協會是全國緊固件行業唯一的省級協會,成員來自廣東各地的緊固件生產企業和相關的機械設備、工模具、熱處理、表面處理、材料製造供應等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緊固件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Fastener Association
  • 批准機構:廣東省民政廳
  • 創會會長:老錫華先生
  • 縮寫:GDPFA
基本信息,協會簡介,組織架構,協會章程,

基本信息

創會會長:廣東順德美格斯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董事長老錫華先生
批准機構及時間:2006年3月2日由廣東省民政廳發“粵民民【2006】21號”檔案批准成立
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06年7月19日在順德召開,到會嘉賓及代表230餘人
協會揭牌慶典大會:2006年8月18日於順德舉行,到會嘉賓及代表400餘人
秘書處地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金榜河西育才路1號 嘉華大廈8樓
郵政編碼:528300
協會直屬媒體:
《華南緊固件》雜誌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本著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努力成為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與紐帶。協會以在行業內開展調查研究、人員培訓、諮詢服務、制定標準、質量認證、展覽展銷等多項服務來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面的實效服務為己任,通過對行業自身以及上下游關聯行業的資源整合,全面提升廣東緊固件行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為促進廣東乃至中國的緊固件行業的改革、振興、發展發揮積極、重要的作用。
協會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公和業務機構,主要負責協會決議,服務會員企業,團結業內同仁,完善行業規則。

組織架構

廣東省緊固件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廣東省緊固件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GuangDong Province Fastener Association。(縮寫GDPF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東省範圍內緊固件、標準件及相關的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嚴格自律、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帶領會員團結聯盟,賽出中國,沖向世界;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以加速廣東省緊固件行業的產業進步,促進緊固件工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是社團法人,是政府對緊固件行業實行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廣東佛山市順德區大良金榜河西育才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行業改革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行業意見、動態,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向,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指導企業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推廣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開展診斷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行業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協助政府組織制訂、修訂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並對生產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企業進行監督、整改,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診斷、諮詢服務,向國內外用戶推薦行業的優質產品,協助政府搞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由應當由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物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協會成立半年後的第二次理事會召開,可根據需要增選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成立半年後的第二次理事會召開,可根據需要增選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會長,亦可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六、七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會長聘任及考核。秘書長、副秘書長在會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 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根據選舉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的直接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具體負責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
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
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
入受法律保護,不得在會員中。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
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屆中離任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和並已報廣東省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核准登記備案。本章程自本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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