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粵劇保護傳承規定》是為了加強對粵劇的保護與傳承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4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36號令發布。本規定共二十八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粵劇保護傳承規定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廣東省粵劇保護傳承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粵劇的保護與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粵劇的保護、傳承、發展與傳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護傳承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美學、藝術價值的粵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粵劇的保護、傳承、發展與傳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護傳承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美學、藝術價值的粵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一)粵劇的代表性劇目、唱腔音樂、傳統表演藝術、舞台美術、劇本樂譜等;
(二)與粵劇密切相關的樂器、服裝、道具、舞台、化妝原料等製作技藝;
(三)與粵劇密切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器具實物、場所設施;
(四)粵劇特有的傳統習俗、信俗;
(五)與粵劇密切相關的其他保護傳承對象。
第四條 粵劇保護傳承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傳承與發展並重原則。
第五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粵劇保護傳承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粵劇保護傳承工作。
本規定所稱相關市、縣(區),是指粵劇流傳分布的市、縣(區)。
第六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粵劇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和領導,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粵劇保護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粵劇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粵劇資料檔案和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粵劇資料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調查粵劇資源,應當收集屬於粵劇組成部分的歷史文獻和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粵劇資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提供者。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粵劇資源調查情況建立公布全省粵劇資源保護清單。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粵劇資源保護清單。保護清單確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粵劇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認定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粵劇代表性傳承人的儲備名單,粵劇代表性傳承人的儲備人選參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產業資金,落實粵劇保護傳承保障經費。粵劇保護傳承保障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第四條 粵劇保護傳承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傳承與發展並重原則。
第五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粵劇保護傳承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粵劇保護傳承工作。
本規定所稱相關市、縣(區),是指粵劇流傳分布的市、縣(區)。
第六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粵劇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和領導,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粵劇保護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粵劇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粵劇資料檔案和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粵劇資料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調查粵劇資源,應當收集屬於粵劇組成部分的歷史文獻和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粵劇資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提供者。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粵劇資源調查情況建立公布全省粵劇資源保護清單。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粵劇資源保護清單。保護清單確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粵劇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認定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粵劇代表性傳承人的儲備名單,粵劇代表性傳承人的儲備人選參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產業資金,落實粵劇保護傳承保障經費。粵劇保護傳承保障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粵劇資源調查以及粵劇相關珍貴檔案、資料、口述歷史、民間檔案文獻、實物的徵集、搶救和保護;
(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復排演出傳統粵劇代表性劇目、折子戲;
(三)培養和引進粵劇人才;
(四)粵劇研究、宣傳、教育;
(五)建設和維護粵劇演出、展示的場所、設施;
(六)舉辦粵劇重大活動和開展粵劇國際、地區交流;
(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獎勵在粵劇保護傳承、理論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粵劇保護傳承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粵劇經典傳統劇目搶救、粵劇名家從藝生涯口述歷史和粵劇存續狀況資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復排演出粵劇經典傳統劇目。
第十三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徵集、買斷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編和新編原創的優秀粵劇劇本。
第十四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粵劇保護傳承工作隊伍的建設,通過培養、培訓、引進等多種方式,完善粵劇保護、傳承、傳播等各類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粵劇研究基地,推動粵劇保護傳承理論研究。
鼓勵支持粵劇研究基地與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合作開展學術交流和理論研究。
第十六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修繕具有歷史價值的粵劇演出場所、設施,根據需要建設粵劇專題展示場所、設施。
第十七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俗活動等,組織在商貿中心(集市)、旅遊景點、特色街區(鄉鎮)等集中展示展演粵劇藝術。
第十八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的方式開展以下活動:
第十二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粵劇經典傳統劇目搶救、粵劇名家從藝生涯口述歷史和粵劇存續狀況資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復排演出粵劇經典傳統劇目。
第十三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徵集、買斷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編和新編原創的優秀粵劇劇本。
第十四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粵劇保護傳承工作隊伍的建設,通過培養、培訓、引進等多種方式,完善粵劇保護、傳承、傳播等各類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認定粵劇研究基地,推動粵劇保護傳承理論研究。
鼓勵支持粵劇研究基地與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合作開展學術交流和理論研究。
第十六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修繕具有歷史價值的粵劇演出場所、設施,根據需要建設粵劇專題展示場所、設施。
第十七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俗活動等,組織在商貿中心(集市)、旅遊景點、特色街區(鄉鎮)等集中展示展演粵劇藝術。
第十八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的方式開展以下活動:
(一)徵集、購買優秀粵劇劇本;
(二)組織粵劇優秀傳統劇目惠民演出;
(三)扶持粵劇社會組織、粵劇演出團體或者民眾性粵劇團體的公益性演出;
(四)開展粵劇理論研究;
(五)粵劇保護傳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動。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於粵劇保護傳承的捐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成立粵劇社會組織、私伙局等,建設粵劇展示、傳習場所,從事粵劇保護傳承。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等方式參與粵劇保護傳承。
鼓勵支持粵劇代表性傳承人、名家設立粵劇傳習所、工作室等,開展帶徒授藝等傳習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粵劇社會組織、粵劇保護單位和粵劇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 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粵劇社會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不得侵犯其他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三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和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專欄等方式普及、宣傳、推廣粵劇藝術。
第二十四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因地制宜開展粵劇普及教育活動。
有關藝術院校應當系統開展粵劇藝術的教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五條 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粵劇社會組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粵劇保護傳承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地方戲劇的保護與傳承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於粵劇保護傳承的捐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成立粵劇社會組織、私伙局等,建設粵劇展示、傳習場所,從事粵劇保護傳承。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等方式參與粵劇保護傳承。
鼓勵支持粵劇代表性傳承人、名家設立粵劇傳習所、工作室等,開展帶徒授藝等傳習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粵劇社會組織、粵劇保護單位和粵劇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 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粵劇社會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不得侵犯其他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三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和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專欄等方式普及、宣傳、推廣粵劇藝術。
第二十四條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因地制宜開展粵劇普及教育活動。
有關藝術院校應當系統開展粵劇藝術的教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五條 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粵劇社會組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粵劇保護傳承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地方戲劇的保護與傳承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廣東省粵劇保護傳承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從7月1日起實行。《規定》的出台對粵劇傳承保護提供了依據,是廣東省首次為單一劇種制定的政府規範性檔案。
《規定》將粵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列入保護傳承對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地區文化主管部門對粵劇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粵劇資料檔案和相關資料庫;將符合條件的粵劇項目列入本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認定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規定》指出,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粵劇經典傳統劇目搶救、粵劇名家從藝生涯口述歷史和粵劇存續狀況資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復排演出經典傳統劇目。通過公開徵集、買斷移植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編和新編原創優秀劇本。通過培養、培訓、引進等多種方式,完善粵劇保護、傳承、傳播等各類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保障機制。
《規定》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方式開展粵劇保護傳承相關活動。同時,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粵劇營業性演出團體,建設粵劇展示、傳習場所,或通過捐贈、捐助等方式,從事粵劇保護傳承。鼓勵支持粵劇代表性傳承人、名家設立粵劇傳習所、工作室等,開展帶徒授藝等傳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