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生產、流通、消費及其管理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 節能應當堅持巨觀調控、政策激勵、市場運作、技術推進和企業為主、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能耗下降指標、重點節能工程等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將能耗降低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省人民政府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市、縣以及重點用能單位。
上一級人民政府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形成節能減排的產業結構、發展方式及消費模式。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宣傳節能重要舉措,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並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一條 省、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節能監察工作,其所屬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合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能監察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一)監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設計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
(三)受理能源利用違法、違規案件的舉報、投訴;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日常監察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監察計畫,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監督檢查。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實施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日期、人員、內容、結果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和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用能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在記錄上籤字。
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會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對生產消費過程中耗能較高但沒有國家和省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並予以公布。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低能耗與綠色建築發展計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交通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加強統計執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統計部門會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地級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七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或者超過能耗限額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或者能耗限額。
第十九條 鼓勵和規範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宣傳、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條 新建立的工業園區和產業轉移園區的,應當制定節能規劃,作為園區認定和批准的條件之一。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超過節能標準或者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用能單位,應當把降低能耗列為技術改造的重點。
第二十三條 窯爐、鍋爐、變壓器、壓縮機、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國家、省節能規定的,應當依法進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和相關機構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規定,優先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煤矸石、油母頁岩發電的機組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運行。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最佳化網架結構,優先選用高能效電力設備,最佳化資源配置,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減少電網損耗,提高電能利用率。
第二十六條 用電負荷在一千千瓦以上或年用電量在五百萬千瓦時以上的用能單位需要進行電平衡測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其建設、設計、審圖、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建築節能標準,採用節能新技術、節能型材料、器具和產品,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擴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同步建設建築節能監管系統。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已規劃熱電冷三聯供的區域,建築物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相應的能源供應規劃。
使用空調製冷、採暖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完善公共運輸網路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運輸消費成本,鼓勵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一條 營運機動車輛、船舶的能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能耗指標,超出能耗指標的不得用於營運。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貫徹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條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省、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市、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可以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縣(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節能重點監控的用能單位名單,並報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實行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年報和季報制度。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相應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如實填報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能源消費基本情況;
(二)能源消費結構和能源實物平衡情況;
(三)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指標情況和影響單位產品及產值能耗變化的因素;
(四)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節能目標責任制考評及節能技改項目情況;
(五)主要耗能設備能耗與能源利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用能情況。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將第一、二、三項情況每季度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報送一次。
第三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五年編制節能規劃,每年制訂年度節能計畫,並按要求報相應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落實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能源審計制度,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監督,並按要求報相應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分管節能工作,設立專職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相應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組織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開展節能教育、宣傳。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免費組織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參加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八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確定並發布全省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節能產品名錄。
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以及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多渠道地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四十條 鼓勵下列節能及綜合利用能源措施:
(一)推廣餘熱、餘氣、沼氣、余壓、垃圾、生物質能、煤矸石、油母頁岩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技術;
(二)採用潔淨煤燃燒技術及替代燃料油技術,推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和經濟合理替代汽油技術;
(三)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利用電力系統低谷電能,推廣蓄冷、蓄熱技術;
(四)採用高效電動機、電機調速節電和電力電子節能技術、高效輸配電技術;
(五)推廣利用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採用其他節能新產品、新技術。
第四十一條 企業實施熱電聯產、熱電冷三聯產技術改造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禁止以熱電聯產、資源綜合利用名義新建中、小型凝汽式發電機組。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熱電聯產機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進行檢測,並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規定進行認定,經認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加強農村能源建設,推廣農村戶用沼氣,發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氣池,推廣省柴節煤灶,發展風能、太陽能及農作物秸稈氣化集中供氣系統。
鼓勵更新改造農業提水排灌機電設施,淘汰和更新落後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裝備。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三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財政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改造、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套用、重點節能工程的建設、節能宣傳培訓、表彰獎勵、節能管理能力建設及政策研究等。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節能工作的開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積極參與制定節能地方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鼓勵和支持企業對節能產品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四十四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技術和產品,對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以及購置用於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按照國家規定落實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
第四十六條 引導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促進節能技術研發和推廣。
多方面拓寬融資渠道,引導民間資金加大對節能行業的投入,積極培育、指導節能領域先進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
第四十七條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節能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諮詢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產品)等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運用價格手段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實行蓄能電價、峰谷分時電價等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化工、造紙、紡織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四十九條 利用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量,符合上網條件的,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收購。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規定能耗限額標準或者能耗限額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內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或者不如實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編制節能規劃、節能計畫,開展能源審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不開展能源審計的實施強制審計。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不按規定整改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節能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節能專項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在節能監督、檢查工作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用能單位,是指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使用能源的單位。
(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是指按照產品的計量單位計算,每一計量單位產品所分攤的綜合能源消耗量(或者某一主要能源品種的消耗量)不得超過的最大數額。
(三)峰谷分時電價,是指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電網在不同時段的實際負荷情況,將每天的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或高峰、低谷兩個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標準,以鼓勵用戶和發電企業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效率。
(四)電平衡測試,是指在確定的用電體系的邊界內,對外界供給的電能(量)在用電體系內的輸送、轉換、分布、流向等供給電能(量)、有效電能(量)和損失電能(量)之間平衡關係進行考察、統計、測定、分析和研究的過程。
(五)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採取有效的激勵措施和運作方式,引導電力用戶改善用電方式,提高終端用電效率,提高供用電的經濟性和可靠性,最佳化資源配置,改善和保護環境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包括負荷管理、節電管理等基本內容。
(六)契約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契約,對節能項目約定節能目標和商業運作模式,並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後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投資經營方式。
(七)節能自願協定,是指工業企業(行業)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有關政策的引導和鼓勵下,就一定期限實現一定節能和環保目標,自願與政府部門簽訂協定,作出承諾並付諸實施。
(八)能源審計,指具備條件的企業或接受其委託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
(九)熱電冷三聯供(產),是一種建立在能量梯級利用概念基礎上,將製冷、制熱(包括供暖和供熱水)及發電過程一體化的總能系統。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對不同品質的能量進行梯級利用,溫度比較高的、具有較大可用能的熱能用來發電,而溫度比較低的低品位熱能則用來供熱或是製冷。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