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

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是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該省畜牧獸醫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現任理事長是屈源泉同志,現有團體會員117個,個人會員1100多人。

學會概況,理事會,章程,

學會概況

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是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該省畜牧獸醫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現任理事長是屈源泉同志,現有團體會員117個,個人會員1100多人。
各屆理事會設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下設學術交流、會務組織、科普教育、基金籌集等工作委員會,並根據行業的性質與特點,下設四個專業委員會:即中獸醫專業委員會、家禽專業委員會、小動物醫學專業委員會和中國純種犬分會。另外,全省各地級市均設有畜牧獸醫學會,為推動畜牧獸醫科技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理事會

一、名譽理事長名單
餘業東(廣東省畜牧獸醫局副局長)
王 浩(華南農業大學副校長)
蔣宗勇(廣東省農業科學院院長、黨組書記)
二、理事長名單
屈源泉(廣東省動物防疫監督總所,所長)
三、副理事長名單
畢英佐(華南農業大學動物科學學院,教授)
顧萬軍(佛山市科學技術學院生命科學學院,教授/黨委書記)
曹俊明(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廖 明(華南農業大學,副校長/教授)
四、常務理事名單(25名,按姓氏筆劃排列)
王政富(佛山市科學技術學院動物醫學系,副教授)
鄧文煌(深圳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副所長)
田允波(仲愷農業工程學院,副處長/教授)
孫彥偉(廣東省動物防疫監督總所,副所長/高級獸醫師)
朱利茂(廣州邁高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畢英佐(華南農業大學動物科學學院,教授)
張大立(廣東天農食品有限公司,副總裁)
張教平(汕頭市動物防疫監督所,所長)
楊承忠(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生命科學學院,教授)
陳 峰(廣東溫氏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部,副總裁/副研究員)
陳琴苓(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獸醫研究所,所長)
陳瑞愛(廣東大華農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屈源泉(廣東省動物防疫監督總所,所長)
林旭埜(廣東永順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總經理/研究員)
林海丹(廣東省獸藥與飼料監察總所,副所長)
婁高明(韶關學院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教授)
賈汝敏(廣東海洋大學農學院動物科學系,系主任/副教授)
郭光楷(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檢處,處長/獸醫師)
顧萬軍(佛山市科學技術學院生命科學學院,教授/黨委書記)
曹永長(中山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
曹俊明(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黃小建(廣東省動物疫苗供應站,站長)
曾振靈(華南農業大學獸醫學院,教授)
舒鼎銘(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畜牧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廖 明(華南農業大學,副校長/教授)
、秘書長名單
孫彥偉
、副秘書長名單
王政富、蔡建平、郭霄峰、盧受升、岑俏梅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GAAV。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廣東省畜牧獸醫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組織,具有合法社團法人資格,是黨和政府聯繫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畜牧獸醫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和組織廣大畜牧獸醫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結合廣東實際開展學術活動,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生產力轉化,不斷提高畜牧獸醫學術水平和技術水平。代表和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二)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積極推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和技術上的廣泛交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第四條 本會直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農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科協、中國畜牧獸醫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廣東省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2號樓718室(郵編:5105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學會宗旨特制定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開展學術活動和技術交流,包括學術報告會、討論會、座談會等,以及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發行畜牧獸醫科技書籍、報刊,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
(三)開展有關畜牧獸醫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的諮詢活動,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境外的學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和交流,積極推薦、引進、消化、吸收有利於我省畜牧業現代化的先進科學技術。
(五)舉辦各種類型的學習班,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有關評比表彰須經省農業廳、省民政廳審核備案後方可開展。
(七)加強與省內各市、縣和兄弟省學會的聯繫及學術交流。
(八)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為會員和畜牧業發展服務的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具有中級或相當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畜牧獸醫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一年、大專院校畢業二年或中專畢業三年以上者;從事畜牧獸醫工作三年或有關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無上述學歷和技術職稱,但長期從事畜牧獸醫工作,並做出較大貢獻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與本會的學科(或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積極支持學會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可由本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定期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三)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個人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對發展我省畜牧業經濟建設和學會建設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團體會員權利:
(一)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二)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性資料;
(三)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等;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團體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積極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按會員人數比例或行政區域確定名額,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學會常務理事會可直接邀請著名科學家和對畜牧獸醫科學技術有特殊貢獻者作為特邀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經會員代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等額或差額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如不到2/3,可徵求不到會理事的意見)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活動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通過本會的表彰事項或重大活動安排;
(十)審查批准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每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原則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學科領域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學科專業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訂章程,按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由掛靠單位按其編制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為表彰熱心本會工作的老一輩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本會 設名譽理事長若干人。曾任過本會當屆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並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授予。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及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財務預算由秘書長提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財務決算於每年終結後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審核。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30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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