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玻璃商會

廣東省玻璃商會

廣東省玻璃商會是由廣東省玻璃企業自願組成的,以促進廣東省玻璃行業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廣東省玻璃商會
  • 總部地點:廣東省
  • 經營範圍:玻璃企業
  • 公司性質:私企
商會總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資產管理,修改程式,終止程式,

商會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廣東省玻璃流通商會,(簡稱:廣東省玻璃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Glass Circul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廣東省玻璃流通企業自願組成的,以促進廣東省玻璃流通行業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廣東省玻璃流通行業之間的交流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廣東省玻璃流通行業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其他各行各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本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參會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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