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

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是由廣東省煤炭運銷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於2006年10月30日經廣東省經貿委和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後正式成立。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經貿委。協會集煤炭經營、煤炭需求、煤炭運輸,港、陸、航產業鏈為一體,自成立以來受到政府有關部門及各相關單位的高度重視,會員單位不斷發展壯大。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
  • 總部地點:廣東
  • 成立時間:2006年10月30日
  • 公司性質:社會團體
協會概況,協會服務,入會須知,入會程式,會費管理,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政府與企事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做好煤炭運銷協調工作,為行業和企業服務。 廣東省是我國經濟大省,同時也是能源匱乏大省,特別是煤炭,每年需從省外調入或進口一億多噸,並呈現快速增長態勢,而我省處於國內煤炭供應鏈的末端,線長面廣,不確定因素多,市場風險大,確保煤炭穩定供應任務十分艱巨,煤炭運銷矛盾也將長期存在。協會自成立以來,遵循協會章程,積極履行自律、引導、協調、服務的職責,協助政府開展行業調查、政策諮詢,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同時客觀、公正地協調會員之間的有關事務,提供公平競爭平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協會還協助政府部門參與組織煤炭訂貨交易事宜和契約執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組織開展煤炭運銷管理方面的業務培訓和參觀考察活動。協會將努力辦成我省煤炭供、運、需企業之家。

協會服務

一、信息服務
1、向會員企業贈送每期《廣東煤炭運銷》刊物;
2、向會員企業定期傳送港口庫存、煤炭價格、市場運價及航運指數等簡訊服務;
3、通過協會網站向會員企業發布有關政策、法規和煤炭市場動態;
4、可以在協會網站發布會員企業最新資訊、供求信息及連結會員企業網站。
二、諮詢服務
1、組織專家對會員企業在煤炭供運需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進行診斷並提供諮詢服務;
2、協助會員企業解決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證遇到的有關問題;
3、協助會員企業聯繫解決煤炭供運需過程中的困難;
4、協助會員企業組織多種形式的經營合作項目。
三、培訓服務
1、按需要不定期舉辦煤炭質檢、計量人員培訓班;
2、根據會員企業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舉行專題報告會、研討會或論壇;
3、與相關部門或機構合作,開展煤炭供運需各種有關業務培訓;
4、組織會員企業到省內外和國外同行業考察煤炭經營管理業務;
5、根據會員企業要求,舉辦各種有助於會員之間相互溝通聯繫的各種文體聯誼活動。
四、維權服務
1、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有關維權要求;
2、幫助會員企業向政府爭取有關政策扶持;
3、根據會員企業的要求,組織全省性的維權活動。

入會須知

入會程式

根據《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章程》規定,為做好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單位會員的發展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凡承認協會章程,從事煤炭經行銷售、運輸和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用戶企業,均可以單位會員的名義申請加入協會。
二、凡申請單位會員者,須填寫《單位會員登記表》匯交協會。經協會審查批准後,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三、根據工作需要,廣東省所屬各地區成立的與煤炭運銷相關的行業協會,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四、凡承認協會章程,多年從事煤炭運銷工作,在理論和實踐方面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可以個人會員的名義申請加入協會。
五、凡申請個人會員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個人會員登記表》報交協會,經協會審查批准後,發給《個人會員證書》。
六、為加強協會會員的通訊聯絡、溝通信息和開展協會的各項活動,會員單位須明確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人。如負責人和聯絡人變更,須及時通知協會備案。
七、會員如要退出協會,須書面提出退會申請,並要交回會員證書。
八、對於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會費和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本辦法經2006年9月28日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會費管理

一、會費是協會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繳納會費是會員的義務。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財政廳2003年9月4日聯合下發的《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民民〔2003〕90號)檔案精神,依據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活動內容以及合理收費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二、本協會會費採取按年度交納的辦法,由協會統一收取。
三、會費收費標準,分以下五個檔次:
1、會長單位
2、副會長單位
3、常務理事單位
4、理事單位
5、一般會員單位
四、會費的交費時間為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由協會統一發出交費通知收取。新批准入會的會員,應首先交納當年的會費,以後按年度交納。協會收到各會員的會費後,將開具由省民政廳和財政廳規定使用的專用收據。
五、會員交納會費如確有困難時,可向協會提出報告,並經協會同意,可採取先緩交、後補交的方式處理。
六、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再次入會,須按新會員入會程式重新提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七、協會將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每年編制協會經費收支狀況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並予以公布。
八、本辦法業經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一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從2009年元月1日起開始執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Society(縮寫:GDCT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東省煤炭運銷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團,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政府與企事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做好煤炭運銷協調工作,為行業和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社團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 廣州市天河體育東路116-118號財富廣場東塔29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的自律機制,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 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對有關全省煤炭運銷市場的政策、法規、綜合平衡、巨觀調控、規範市場管理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全省煤炭運銷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四)協助政府部門參與組織煤炭訂貨交易事宜和契約執行過程中的協調工作;參與組織煤炭運銷中的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收集、開發煤炭運銷業務的計算機軟體,整理、分析、發布煤炭運銷市場信息和經營管理、經濟等方面的技術信息。
(六)組織開展煤炭運銷管理方面的業務培訓和參觀考察活動。
(七)總結推廣會員企業在煤炭運銷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術、新經驗,提高煤炭運銷工作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八)辦理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從事煤炭運輸、銷售和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或在本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討論通過後,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研究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在本協會內部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議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況由常務副會長任法定代表人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必要時可授權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及收取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本會自行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 9月28日廣東省煤炭運銷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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