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章程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是由在廣東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永州籍企業家、優秀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人士自願組成,並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
  • 外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 本會宗旨:團結合作等
  • 經費來源:會費、捐贈等
第一章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章程,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一章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
英文名稱: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條本會性質: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是由在廣東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永州籍企業家、優秀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人士自願組成,並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本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為廣東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永州籍人士提供信息交流、學術研討、開拓市場、共謀發展的平台,促進廣東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永州籍人士之間的交流;推動廣東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永州籍人士或工商企業的發展;為本會會員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升提供支持性的服務,為永州市新一輪經濟騰飛作出新貢獻。
第三條 本會宗旨:
團結鄉友、加強合作、共享資源、攜手發展。
第四條 本會隸屬:
本商會隸屬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並接受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一)溝通本會會員之間的聯絡、增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友誼,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二)定期和不定期舉辦文化、經濟、商業信息交流活動,邀請相關部門領導和各類專家作政策、經濟動向的報告和分析,以協助會員企業提前作出應對措施;組織本會會員開展各種聯誼或娛樂、交友活動,活躍會員的文化生活。
(三)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各種糾紛,積極協助會員解決所在單位在生產、經營、學習、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本會會員與永州市、廣東省各政府部門的關係與聯絡工作;
(四)提供商機交流平台,為企業之間供需對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牽線搭橋,收集、提供各類業務信息,協助會員展示及推廣自身產品或服務,協助會員業務拓展,提升市場占有率,推動資源互享、協助會員投資融資,幫助會員企業加快發展,加強會員合作及凝聚力;
(五)為本會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及會員所在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代理各種勞資、經濟糾紛官司,提供各種司法援助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接待和救助鄉親民眾;
(六)定期和不定期舉辦各類經營管理講座、培訓,為各企業提供各種信息、管理諮詢,協助會員企業提高經營和管理水平、培養高素質經營管理人才,建立高績效團隊,提供經營管理長期顧問;
(七)組織本會會員舉辦各種專業論壇或經驗交流會,促進會員及會員所在工商企業健康發展,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會員考察學習先進地區或企業的經營、管理運作,研討共同發展策略;
(八)為會員及個人代辦各種批文、證件,代申請各類資格認定、年檢,代培代聘各類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工人;
(九)為各地商務活動提供信息、推動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與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
(十)發行會刊,提供大家展示風采的舞台,總結推廣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的先進事跡或成功經驗,互相促進、共同發展,並向外界擴大影響,開闢共同學習園地,普及法律、投資、風險管理及其他行業知識;
(十一)及時傳遞永州各級政府相關投資政策和信息,宣傳永州投資環境和整體形象,聯絡招商引資工作。
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會吸收全廣東地區範圍的單位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加入本商會;
(二)永州籍或在永州市生長、工作過的非永州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各行業專家學者
(三)熱心、關愛本會事業,關心、支持永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本商會的各項活動。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並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有獲得本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形象聲譽、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積極向本會提供各類信息資料、工作經驗,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不交會費一年及以上,並經多次催促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取消 會籍。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和有損本會名譽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 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會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決定副秘書長;
(三)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和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四)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六)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有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和文化素養;
(三)熱心本會工作,願為本會會員服務,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堅持原則、出以公心、辦事公道,不以本會謀取私利;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七)任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執 行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商會日常工作,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管理商會秘書處工作;
(五)根據本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研究並提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工作報告,由會長審閱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並將組織實施情況及時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
(四)協助會長召集有關會議;
(五)溝通與協調正副會長之間、理事與常務理事之間的工作聯繫,推動本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六)提名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
(七)主持起草、修改商會運作管理辦法和各類通知文告,並交呈會長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聘請德高望重的或有一定影響的領導及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顧問、名譽會長的職權是:
(一)參加本會召開的重要會議和組織的重要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會主辦的刊物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批評、建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可由商會推薦成為永州市、縣/區兩級的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贊助與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經費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按照商會會員共同確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獨立核算的財務帳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對本會財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確保本會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報會長批准方可離崗或離職。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 2007 年 10 月 13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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