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是經過永州市委、市政府、
廣東省民政廳通過並登記註冊,在永州市政府駐廣東辦事處直接領導下的永州鄉友在廣東的正式商會。 目前擁有團體會員600餘家,個人會員6000餘名。商會會員企業涉及工業製造、實業投資、商貿旅遊、醫療醫藥、房產開發、工程建築、酒店餐飲等幾十個行業,其中年產值或營業收入過億元的企業有二十多家,會員企業中有多個產品獲得廣東省的名牌產品稱號,同時在商會會員中有十多人當選為省、市、縣區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是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將遵循《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章程》在廣東弘揚瀟湘文化,更好地團結永州驕子、在粵精英,加強相互合作、共享商機與其他信息資源,促進永州與廣東兩地經貿合作與企業的共同發展。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旨在為廣東的永州籍人士提供信息交流、學術研討、開拓市場、共謀發展的平台,促進相互之間的交流、推動共同發展,為本會會員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升提供支持性的服務。
廣東湖南永州商會是廣東省湖南永州藉企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主要橋樑。秉承“當好政府參謀助手,維護企業家權益,為企業高效服務”的商會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整合資源,致力於加強“一個代表,三個平台”的建設,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會員單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永粵兩地經濟發展為己任。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堅持走市場化、民間化、規範化的道路,努力形成立足廣東,為會員單位提供全球性綜合服務體系。積極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資訊、培訓、宣傳、投融資、展會、人才推介,法律權等服務,聯繫永州在粵企業,積極主動參加永粵兩地經濟建設,繁榮廣東市場經濟,全力打造在粵永州商貿平台,積極凝聚“瀟商”群體,控“瀟湘”理念,椎進商會對外信息,枝術交流,促進商貿流通領域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積極主動的為企業牽線搭橋,排憂解難,努力把“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打造成國內外具有較高知名度,公信度,具有較強組織能力,創新能力,致力於推動會員企業成長,讓會員及社會滿意的現代商會。
廣東湖南永州商會是永州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廣東湖南永州商會十分注重引導有條件、有能力的企業家回家鄉永州發展,先後有十多家會員企業在寧遠、道縣、藍山、新田、江華等地投資房地產、電子、服裝以及服務行業等,總投資超過十億元人民幣,為永州的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廣東湖南永州商會是和諧社會建設的積極參與者。商會十分注重承擔社會責任,並設立了慈善基金,引導企業家在自身發展的同時,積極回報社會:2008年為四川汶川地災區募捐賑災活勐,除商會捐出爰心捐款6萬元外, 商會各會員單位共向災區捐款達300餘萬元;2009年向永州各地捐款20萬元資助永州家鄉30名貧困大學新生入學。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就是永州人在廣東的家。永州是古文明文化之源、多秀山秀水之地,自古人才輩出,永州人都多雄才大略,有儒雅之氣,湘商在中國是滿天星斗,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更是群英薈萃。在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這個大家庭里,有大家的共同愛心與辛勤付出,我們的明天一定會越來越美好!
商會章程
第一條 商會名稱
中文名稱: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英文名稱: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條 商會性質
廣東省湖南永州商會,是由在廣東地區工作、創業和學習的永州籍企業家、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人士自願組成,並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宗旨
團結鄉友、加強合作、共享資源、攜手發展。
第四條 商會所屬
本商會隸屬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並接受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業務範圍
1、定期和不定期舉辦文化、經濟、商業信息交流活動;
2、幫助會員、協助會員解決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提供商機交流平台,幫助會員企業加快發展,加強會員合作及凝聚力;
3、為本會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及會員所在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代理各種勞資、經濟糾紛官司,提供各種司法援助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接待和救助鄉親民眾;
4、為會員及個人代辦各種批文、證件,代申請各類資格認定、年檢,代培代聘各類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工人;
5、為各地商務活動提供信息、推動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與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
6、及時傳遞永州各級政府相關投資政策和信息,宣傳永州投資環境和整體形象,聯絡招商引資工作。
第六條 入會要求(廣東省範圍內永州鄉親)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加入商會;
2、永州籍或在永州市生長、工作過的非永州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各行業專家學者;
3、熱心、關愛本會事業,關心、支持永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 入會程式
1、向商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商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並由商會秘書處發給商會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擁有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有獲得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有權參加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5、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形象聲譽、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積極向本會提供各類信息資料、工作經驗,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 退會
1、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2、會員不交會費一年及以上,並經多次催促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3、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和有損商會名譽的,經商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商會各部門職權
1、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
3、審議並通過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商會終止事宜;
5、根據商會章程規定,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7、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商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8、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會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決定副秘書長;
(三)決定設立商會辦事機構和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四)制定商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五)領導商會開展工作;
(六)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9、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10、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有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商會管理層
商會設定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2、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和文化素養;
3、熱心本會工作,願為本會會員服務,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4、堅持原則、出以公心、辦事公道,不以本會謀取私利;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7、任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8、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9、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10、商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可由商會推薦成為永州市、縣/區兩級的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第十三條 會長義務及權力
本會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執行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商會日常工作,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本會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4、管理商會秘書處工作;
5、根據本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6、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