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管理的規定

為加強廣東省各級機關、單位的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維修維護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事項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等有關規定,廣東省國家保密局特制定“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管理的規定”。本規定明確規定了適用範圍、執行要求、保密管理及違規責任等要求,確保國家相關機密的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管理的規定
  • 實施時間:2008-2-1
  • 條數:31
  • 地區: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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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保密局2007年12月25日以粵密局〔2007〕41號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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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單位的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以下統稱“涉密設備”)的維修維護管理,以及該項業務的申請、審批和從業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涉密計算機是指用於採集、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事項的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包括台式、攜帶型計算機和連線的系統設備,以及光、電、磁介質載體等。
涉密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是指用於處理文字、符號、數據、圖形、圖像、視頻、聲音等形式的國家秘密事項的通信技術設備和自動輔助辦公設備,以及其他相關的敏感設備、設施等。
用戶是指擁有和使用涉密設備,承擔保密義務和責任的各級機關、單位。
定點單位是指根據本規定取得《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以下簡稱《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獲準從事涉密設備維修維護業務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技術外援是指在涉密設備維修維護過程中的特殊技術(含產品)從國(境)外引進或援助。
第四條 涉密設備維修維護工作實行定點管理制度。用戶無維修維護技術能力的,其涉密設備由定點單位負責維修維護;定點單位應持《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在定點服務區域從業。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條 省國家保密局負責全省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的從業審批和監督管理,縣(區、市)保密局和地級以上市保密局負責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日常工作的屬地管理。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省內註冊登記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3年以上的內資企業或事業單位;
(二)註冊登記機關核定主營項目具有相關維修維護的內容,或有相應職能任務;
(三)企業註冊資本金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事業單位由財政核撥(或核補)資金人民幣30萬元以上;
(四)依法經營,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問題;
(五)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內設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以及從事維修維護技術服務的主要人員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因泄密受過處理;
(六)上級單位領導或上級公司董事會成員及本單位員工沒有外國藉(或境外)身份;
(七)股東數目或身份不具有不確定性;
(八)獲得國內外2個以上知名廠商簽訂的主流產品維修維護服務契約授權,並已經營上述品牌產品維修維護取得較好效益;
(九)在申請定點維修維護服務地域內有管轄的註冊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獨立、合適的辦公和維修場所,保密安全防範措施到位,安全可靠性高,保密環境良好;
(十)具有定點維修維護專用工具、儀器、設備(或設施),且使用與管理符合保密要求;
(十一)單位從事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維修維護業務(或單項業務)3年以上,主要管理人員有相應業務技術管理經驗,維修維護質量管理有保障;
(十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服務能力,主要技術人員數量適應定點維修維護業務需要,且持有與申請定點服務項目相應專業技術的國家職業資格證(一、二級證書),能勝任涉密設備維修維護工作;
(十三)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員工政治上可靠,隊伍穩定,勞動人事關係清楚,符合勞動與社會保障要求,主要從業人員在本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比例較高;
(十四)近三年來資產經濟運行狀況良好,財務數據通過國家認可的審計部門審計;
(十五)設定保密組織,並有具體人員負責日常維修維護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單位及其定點場所的工作制度、保密制度和安全防範制度健全,其中保密制度包括領導保密責任制、專項保密監督檢查制度、涉密設備專人維修維護制度、涉密設備保管制度、保密宣教制度;
(十六)願意接受保密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和培訓,承擔相應保密責任;(十七)省國家保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項目、服務地域、工作要求等相關情況認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一)《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申請審批表》(以下統稱《申請審批表》),及與申請條件相關的符合性、證明性資料;
(二)保密安全工作要求的資料,包括:單位(或分支機構)及其申請定點場所的保密安全制度,單位保密組織及其活動情況,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保密工作負責人、內設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以及從事維修維護技術服務的主要人員基本情況和政審材料,單位保密責任承諾書,主要從業人員保密責任書,與保密安全相關的其它資料;
(三)《申請審批表》的填寫內容和所提供的有關材料,要求真實、齊全、準確、有效和規範。
第八條 《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全省配額管理,省國家保密局根據需要與可能的原則,在徵求各地意見基礎上確定全省發放《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額度。申請、審批以配額為前提,嚴格控制《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的數量和定點服務範圍。
第九條 《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的申請、審批實行屬地受理,逐級報批做法:
(一)面向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定點維修維護的申請人,應在申請定點維修維護服務地域向屬地管理的縣(區、市)保密局提出申請,縣(區、市)保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完畢,並將《申請審批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所屬的地級以上市保密局;地級以上市保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審批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國家保密局審批;省國家保密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二)面向省直機關、單位定點維修維護的申請人,應直接向省國家保密局提出申請。省國家保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完畢,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需要現場調查、查核、覆核、業務技術諮詢、論證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省國家保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通過審批的,省國家保密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並以適當形式在適當範圍發布公告。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 用戶在涉密設備維修維護前,應當通過契約文書確立與定點單位的關係,明確維修維護責任和保密安全責任。辦理設備交接手續,在《定點維修維護設備交接憑單》上註明送修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密級、故障原因、修復時限和保密要求等。
凡包年維修維護或單次批量維修維護的,應與定點單位簽訂《定點維修維護委託協定書》和保密責任協定書。
第十二條 涉密設備維修維護工作應在用戶單位內部現場進行,並由用戶指定專人全過程監督;確需送定點維修的,應拆除涉密信息存儲件。存有絕密級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原則上不予送修,確需送定點維修的,應按規定先辦理審批手續,並拆除涉密信息存儲件,由兩人以上專車護送和監修。
第十三條 涉密設備維修維護工作制度、保密制度和安全防範制度應貼掛於定點單位及其定點場所,並督促員工遵守執行。
第十四條 定點維修工場和庫房應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有嚴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保密安全措施,嚴格進出登記手續,禁止無關人員介入涉密設備維修維護過程。
第十五條 用於涉密設備維修維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相關設備,不得與國際網際網路或其它網路連線;所有涉密維修維護專用工具、儀器、設備等,應按有關保密要求管理。
第十六條 涉密設備維修維護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定點單位應與在崗的維修維護人員簽訂《崗位保密責任書》,與辭職、離退職的維修維護人員簽訂《離崗保密責任書》,明確其保密職責和義務。
第十七條 定點單位在涉密設備維修維護過程中,對涉密設備應按其所載信息的密級嚴格保管;維修維護人員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將涉密設備放置於保密庫房或保密櫃等安全設施內,確保涉密設備處於安全狀態。
第十八條 嚴禁維修維護人員讀取和複製用戶的涉密信息,因維修維護需要用戶提供的涉密技術參數或資料,應按其密級妥善保管;當維修維護完畢,應在用戶監督下,檢查和徹底消除專用工具、儀器、設備等所攜帶的涉密信息。
第十九條 定點維修維護業務禁止掛靠、轉包和擅自分包經營。因專項技術需要單項分包的,其分包合作單位應具有定點維修維護服務資格,特殊情形應報省國家保密局審定。合作過程應有詳細工作記錄。維修維護需要技術外援的,必須報告省國家保密局批准;技術外援項目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實施,並應進行技術檢測和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限定點單位、定點場所和在定點維修維護服務地域從業使用。《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正本由定點單位懸掛於定點場所,副本由維修維護人員攜帶上門服務時交用戶查驗。
第二十一條 定點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定點負責人、辦公和定點場所(地址)、企業性質、股權結構、經營範圍和隸屬關係等發生變化的,應按原受理審批渠道逐級報告省國家保密局。
前款規定事項屬於註冊登記變更事項的,定點單位在向註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核准變更的同時,應按原受理審批渠道逐級報告省國家保密局。
省國家保密局應根據定點單位的變動情況對其《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作出變更或註銷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有效期三年,定點單位應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1個月內,依照第九條規定申請延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換髮新證。
第二十三條 定點單位應建立定點維修維護文書檔案,並於每年12月份向屬地管理的保密局和省國家保密局報送《定點單位涉密維修維護工作統計表》;對涉密設備維修維護過程形成的重要資料,應定為工作秘密管理,立卷歸檔。
第二十四條 定點單位應服從保密管理,接受屬地管理的保密局和上級保密局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戶違反本規定將涉密設備委託非定點單位維修的,由屬地管理的保密局予以糾正,並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省國家保密局通報批評,並依照法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定點單位不按本規定從事涉密設備維修維護業務的,由屬地管理的保密局(或執法檢查的上級保密局)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停止定點維修維護業務,由省國家保密局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收回《涉密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被取消定點單位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七條 在涉密維修維護過程中發生泄密事件的,依法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發生泄密案件或竊密案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用於採集、存儲、處理、傳遞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證書》(正、副本)、《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申請審批表》和《廣東省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延續審核表》和《定點單位涉密維修維護工作統計表》,以及其它必備文書表式,由省國家保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於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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