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綜述
協會是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協助解決會員在經營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困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會員舉辦各種研討會、展銷會、人才培訓和交流聯誼等活動。
協會為在廣東行政區域範圍內發展經營的國內外洗染相關企業、投資機構等提供各項真誠的服務,為促進廣東洗染行業的經濟繁榮和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宗旨:倡導科學洗染、和諧洗染、綠色洗染理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洗染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整合最佳化洗染行業資源,倡導洗染先進文化,推動洗染產業發展,提供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保障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權益,實現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水平,增強行業競爭力,促進行業發展,發揮洗染行業對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業務範圍:
(一)推動會員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開展行業管理,通過建章立制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倡導會員誠信自律經營;
(三)開展諮詢服務,指導會員的經營,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開展培訓服務,採取多種形式為行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在上級有關部門授權下,做好業務技術考核評定技術職稱等工作;
(五)開展交流及展覽、展示活動,加強行業間在經營、技術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規劃和決定政策的參考依據,辦理政府部門授權委託的各項事宜;
(七)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推動本國與外國經濟技術合作和友好往來;
(八)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
建章立制
服務質量規範
標準編號:DB44/T249—2005,中文名稱:廣東省地方標準《商業洗衣洗滌服務質量規範》,英文名稱:Requirements of Classification for Laundry and Deterging Businesses,備案號:16803-2005 DB44,發布日期:2005-03-25,實施日期:2005-07-01,發布單位: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前言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洗衣洗滌業已在廣東興起並發展。為提高洗衣洗滌業的服務質量水平,規範行業行為,營造良好的洗衣洗滌環境,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廣東省標準化協會和廣東天天洗衣洗滌實業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省標準化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廣東省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廣東天天洗衣洗滌實業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如喜、盧志基、史可揚、顧伯芳、施劍榮、鄭瓊冰、潘震飛、馮劍輝。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業洗衣洗滌的技術、質量要求和經營服務要求以及對商業洗衣洗滌的評價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業洗衣洗滌。
本標準不適用於醫用行業的洗衣洗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 (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 T 13171 洗衣粉
GB 13495 消防安全標誌
GB / T 18883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HJBZ 8 環境標誌產品認證技術要求洗滌劑
QB / T 1224 衣料用液體洗滌劑
QB / T 2116 洗衣膏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洗衣
用專用的洗滌設備、洗滌劑對各種紡織服裝及皮革服裝進行清洗的過程。
3.2 洗滌
用專用的洗滌設備、洗滌劑對家居和酒店、飲食、美容美髮等服務性行業用的各種紡織品及皮革製品進行清洗的過程。
3.3 乾洗
用專用的乾洗設備及乾洗劑對衣物進行清洗的過程。
3.4 水洗
用專用的水洗設備、洗滌劑對衣物進行清洗的過程。
3.5 熨燙
用專用的熨燙設備和工具對衣物進行整熨定型的過程。
3.6 消毒
用紫外線、臭氧、消毒劑或高溫、熏蒸等設備和手段殺滅衣物病菌病毒的過程。
3.7 布草
指家居和酒店、飲食、美容美髮等服務性行業用的床上用品、毛巾、檯布、窗簾、椅套、地毯等各種紡織用品的總稱。
3.8 客衣
指顧客交洗的各種紡織服裝的總稱。
DB4-4 / T249--2005
3.9 皮革皮草
指皮革服裝、毛皮服裝及製品。
3.10 專營店
指專門從事商業洗衣洗滌相關業務的經營場所。
4 要求
4.1 洗衣洗滌
4.1.1設施和環境
4.1.1 .1 場地
有滿足洗衣洗滌業務要求的固定場地,面積不少於 50m2。
4.1.1 .2 環境
4.1.1 .2.1 房屋建築堅固、光線充足、通道順暢;牆面、天面應清潔不脫落;地面無污水、果皮、痰跡和垃圾。
4.1.1 .2.2 工作區有足夠的空間與一定的間隔,流程合理,不得逆向或交叉;洗前洗後衣物有分開、獨立的存放區域,洗衣區和淨衣區有嚴格的區分,並設有明顯的標誌。
4.1.1 .2.3 工場內應有上、下水道。地面以及工作檯面應平整、耐磨、防滑,無毒,不滲水,便於清洗消毒。
4.1.1 .2.4 工場內採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
4.1.1 .2.5 工場內禁止吸菸,並有明顯的禁菸標誌。
4.1.1.2.6 工場內所用的建築與裝飾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室內空氣品質要符 GB 18883 的要求。
4.1.1 .3 設施
4.1.1 .3.1 配備完善的排污設施,污水排放 ( 包括乾洗衣物使用的有機溶劑 ) 及廢氣的排放應符合 GB4287 和 GB 8978 及國家有關規定:消防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標誌符合 CD 13495 要求;配備滿足洗衣洗滌用的蒸汽設施,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4.1.1 .3.2 工作區前應設有更衣室、流水洗手池。
4.1.1 .3.3 工作場所內應有防塵、防蠅、防鼠設施。
4.1.1 .3.4 工場內應安裝紫外線或臭氧等專業消毒設施。
4.1.2 設備
4.1.2 .1 水洗工場必備設備及設定去漬台、水洗機、脫水機、烘乾機、熨燙設備。
4.1.2 .2 乾洗場必備設備及設定去漬台、乾洗機、人像機、熨燙設備 ( 蒸汽夾燙機 ) 。
4.1.2 .3 皮革皮毛衣物清洗保養設備符合專業技術要求。
4.1.3 機構與人員
4.1.3 .1 機構
設定合理機構滿足洗衣洗滌業務的能力;配有負責生產、技術的人員;各部門設有負責人管理本部門的各項工作,並規定他們的職權和相互關係。各崗位有明確的職責。
4.1.3 .2 人員
4.3.2 .1 技術質量負責人應由熟悉了解洗衣洗滌工作、有一定洗滌經驗、具有洗滌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負責洗衣洗滌技術質量工作
4.1.3 .2.2 有洗燙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洗燙崗位員工總數的 10 %。
4.1.3 .2.3 制訂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技能目標的計畫。培訓計畫應與洗衣洗滌業務相匹配。
4.1.3 .2.4 洗衣洗滌各崗位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掌握洗滌技能的人員上崗操作;洗衣洗滌主要技術崗位人員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必須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4.1.3 .2.5 洗衣洗滌各崗位人員應在上崗前及定期 ( 每年一次以上 ) 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性疾病者在治癒之前不可上崗。
4.1.3 .2.6 操作特殊設備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1.4 洗衣洗滌工藝
4.1.4 .1 操作規範
4.1.4 .1.1 工作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操作前雙手應清洗乾淨。
4.1.4 .1.2 工作場所應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定期對空氣和物體表面進行消毒。
4.1.4 .1.3 衣物洗滌前應先經過消毒處理,如未進行消毒處理,必須在洗滌時加入殺菌劑。
4.1.4 .1.4 洗前洗後衣物必須隔離。
4.1.4 .1.5 乾洗後的衣物需採取適當措施排除衣物內殘留的乾洗劑。
4.1.4 .1.6 乾洗劑要回收利用,採用機械通風排除工作場所內廢氣。
4.1.4 .1.7 要建立洗滌質量檢驗制度,每季度不少於 1 次委託衛生防疫部門對洗後衣物的衛生指標進行檢驗。若檢驗不合格,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整改。
4.1.4 .2 洗滌劑選擇
4.1.4 .2.1 根據被洗物品的材質、色澤、新舊程度、污漬的性質和程度選擇適應的洗滌劑。
4.1.4 .2.2 洗滌劑質量應符合 GB / T 13171 、 QB / T 1224 和 QB / T 2116 的要求。
4.1.4 .2.3 優先使用符合 HJBZ 8 要求的洗滌劑。
4.1.4 .3 工藝流程
4.1.4 .3.1 客衣水洗
↓ --------------------------- 消毒 ----------------------------- ↓
檢查分類→預去漬→水洗→脫水→烘乾 ( 晾乾 ) →熨燙→質檢→包裝→入庫發貨
↙↘
返工→不合格
4.1.4 .3.2 乾洗
↓ --------------------- 消毒 ------------------------- ↓
檢查分類→預去漬→乾洗→去污漬→乾洗→定型熨燙→質檢→包裝→入庫發貨
↙↘
返工→不合格
4.1.4 .3.3 布草水洗
↓ -------------------- 消毒 ------------------ ↓
檢查分類→水洗→脫水→烘乾→整燙→質檢→折迭包裝→入庫發貨
↙↘
返工→不合格
4.1.4 .3.4 皮革皮草
↓ ----------------------------- 消毒 ------------------------- ↓
檢查分類→表面去污→水洗→整形→陰乾→熨燙→加脂或上光→質檢→包裝→入庫發貨
↙↘
返工→不合格
4.7.5.1.3 皮革皮草應清潔、不損傷、不變形、不變硬。
4.1.5 .2 衛生指標
洗後衣物中細菌菌落總數≤ 15cfu / cm2 ,不得檢出致病菌。
4.2 經營服務
4.2.1場所
4.2.1 .1 專營店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 5m2,設有專用存衣設施和收付衣物櫃檯,洗前洗後衣物要隔離。
4.2.1 .2 專營店房屋建築牢固、光線充足、通風乾爽、整齊清潔。
4.2.1 .3 專營店字號牌匾文字書寫規範,工整醒目。
4.2.1 .4 營業執照、服務公約、價格表、投訴電話、營業員證件等應明了並公示。
4.2.2 經營服務人員要求
4.2.2 .1 有一定的文化和洗衣洗滌的專業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服務。
4.2.2 .2 著裝清潔整齊、接待顧客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用語規範。
4.2.2 .3 應在上崗前及定期 ( 每年不少於一次 ) 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性疾病者治癒前不可上崗。
4.2.2 .4 不留長指甲,不在工作場所抽菸,工作前洗淨雙手。
4.2.3 服務質量規範要求
4.2.3 .1 收發業務
4.2.3 . 1.1 了解客戶要求
明確和理解客戶對所洗物品的洗滌熨燙要求。
4.2.3 .1.2 檢查衣物狀態
與客戶當面檢查被洗物品的實物質量狀況,包括新舊程度、髒淨程度、衣服織物的材質、附屬檔案狀況、質量狀態,經客戶確認並記載。對衣物已存在的質量瑕疵如發現殘破、嚴重污漬、起泡、色差、色花、變形等質量問題必須經客戶確認且詳細記載,並明確洗滌方式。應向顧客說明洗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做好記錄並經顧客簽字確認。未能與客戶當面檢查的衣物,如發現問題洗前必須經過客人確認。
4.2.3 .1.3 標識
被洗物品必須有唯一的識別標記,確保不與其他物品混淆。
4.2.3 .1.4 資料記錄
凡是與洗滌有關的客戶和被洗物品的信息資料,應字跡清晰、齊全完整記錄在服務單上,經經營單位蓋章及營業員和顧客分別簽名,妥善保存便於交貨核查。服務單內容應包括:衣物名稱、數量、顏色、實物質量狀況 ( 質地、瑕疵 ) ;服務或加工的內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限:客戶姓名、地址電話,經營者的地址電話、監督電話:有關雙方應負的責任和處理的辦法。
4.2.3 .1.5 衣物處置
5 申訴與處理
5.1 經營者對顧客提出的申訴應積極對待,及時處理。
5.2 洗滌高檔、貴重衣物時,可由雙方協商確認衣物價值並商定洗滌費用。因經營者責任造成衣物損壞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根據雙方確認的價值予以全額賠償。
5.3 因經營者責任,造成衣物洗滌後損壞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根據衣物的新舊程度和當時的市場價格折價予以賠償,衣物的新舊程度和當時的市場價格折價由雙方協商或法定機構裁定。套裝以損壞的單件理賠,衣褲的計算比例為 6 : 4 。
5.4 損壞賠償後的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索要,則減少賠款的 25% 。
5.5 洗滌後的衣物,洗滌質量未達到本標準 4.1.5條的,應免費返工一次,如仍未能達到標準要求的,應全額退還洗滌費。如衣物損壞,按本標準 5.3 、賠償。
5.6 消費者申訴應在衣物取回前,衣物由消費者檢查確認取回之後發現的質量問題,經營者不負返工賠償或其他相關責任。
5.7 衣物由約定交貨日起計,消費者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不取的,經營者可適當收取保管費,超過半年消費者仍未取回的,衣物損壞或遺失,經營者不負相關責任。
5.8 經法定檢驗鑑定,屬衣物本身存在質量缺陷或標識錯誤,洗滌加工後出現褪色、縮水、起泡、變形等情況的,經營者不承擔賠償或其他相關責任。
5.9 不是同時送洗的套裝,若洗滌後上、下裝出現顏色偏差,不屬於洗滌質量問題,經營者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同時送洗的套裝,洗滌前已經存在的顏色偏差,由經營者和消費者一同簽字確認,經營者對此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10 對經確認不屬經營者責任的,在消費者同意下,經營者應協助消費者解決。
6 綜合評價
6.1 評價方法
6.1.1採用現場考核、現場抽查和查看有關證照、管理記錄、技術質量原始記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方法評定是否符合本標準第 4 、第 5 章的各條要求。用不符合、基本符合、符合作各條要求的評價意見。
6.1.2 評價人員不少於 3 人,以三分之二以上相同結果為該條評價結果。
6.2 評價結果
6.2.1 評價結果分為符合、不符合。 .
6.2.2 評價結果符合的要求:無不符合條,基本符合不超過兩條 ( 不含洗衣洗滌質量要求 ) 。
6.2.3 評價結果為不符合的企業,整改後可再次申請評價。
6.3 有效期
評價結果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由企業自願提出申請,組織複評。
分等定級要求
標準編號:DB44/T250—2005,中文名稱:廣東省地方標準《洗衣洗滌企業分等定級要求》,英文名稱:Requirements of Classification for Laundry and Deterging Businesses,備案號:16803-2005 DB44,發布日期:2005-03-25,實施日期:2005-07-01,發布單位: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前言
為規範我省洗衣洗滌業的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各洗衣洗滌企業具備與其所提供的服務相適應的經營條件,滿足洗衣洗滌服務的質量要求,保障公平競爭,促進我省洗農洗滌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廣東省標準化協會和廣東天天洗衣洗滌實業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廣東省標準化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廣東省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廣東天天洗衣洗滌實業有限公司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如喜、盧志基、鄭瓊冰、蔡依軍、馬國宗、林春肇、江世平、鄭憲湘。
洗衣洗滌企業分等定級要求
1 服務規範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業洗衣洗滌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於酒店附設的洗衣房和採用 “ 店廠合一 ” 模式經營的洗衣洗滌企業。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 (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DB44 / T 249-2005 商業洗衣洗滌服務質量規範
ISO 9001-2000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 DB44 / T 249 2005 的術語和定義。
4 基本要求
洗衣洗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 DB44 / T 249—2005 。
5 五星級企業要求
5.1 規模
5.1.1生產場地
5.1.1.1 面積不少於 2000m2,內部布局合理。
5.1.1.2 設有固定的成品質檢區域和存放間。
5.1.1.3 設專門的衣物理化和衛生指標檢測分析室。
5.1.2 經營規模
5.1.2.1 在廣東省內有專營店 100 間以上 ( 包括 100 間 ) 或商業洗衣洗滌年營業額 2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 包括 2000 萬 ) 。
5.1.2.2 每間專營店面積不少於 l0m2。
5.1.2.3 專營店統一裝修,統一標識,統一服務要求,統一收費標準。
5.1.2.4 專營店服務實行電腦管理,電腦系統與生產部門聯網。
5.1.2.5 旗艦店設有專門的顧客休息區域。
5.2 設備設施
5.2.1乾、水洗設備和輔助設備配備齊全合理,能充分滿足洗滌各種衣物的要求。
5.2.2 設備完好率達到 95 %以上。
5.2.3 具備先進的洗燙設備,全自動機械設備台數所占比例不少於 50 %。
5.2.4 有滿足要求的設備維修保養專職人員,有定期的維修保養計畫。
5.2.5 配置與生產相適應的污水、廢氣處理系統,並通過當地環保部門檢驗,獲得認可證照。
5.2.6配置滿足生產需要的蒸汽鍋爐,並通過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獲得認可證照。
5.2.7具有完善、獨立、安全的供電、供水系統。
5.2.8有專用的衣物收送運輸車輛,車況完好,車身有明顯的統一標識,車廂內部乾爽整潔,洗前洗後衣物要隔離。
5.3機構與人員
5.3.1 有完善的組織架構。
5.3.2 人員配置合理,職責明確。
5.3.3 所有員工均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3.4 具有洗燙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洗燙崗位員工總數的50%,其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5%。
5.3.5 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
5.3.6 經營服務人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能講流利的國語。
5.3.7 經營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上崗佩帶工號牌。
5.4 質量規範
5.4.1衣物洗滌返工率控制在 3 %以內。
5.4.2 待出品衣物隨機抽查合格率達到 99.5 %以上。
5.4.3 顧客投訴率小於 5‰ 。
5.5 質量管理
質量管理體系通過 ISO 9001—2000 認證。
6 四星級企業要求
6.1 規模
6.1.1生產場地
6.1.1.1 面積不少於 1000m2,內部布局合理。
6.1.1.2 設有固定的成品質檢區域和存放區域。
6.1.1.3 設專門的衣物理化檢測分析室。
6.1.2 經營規模
6.1.2.1 在廣東省內有專營店 50 間以上 ( 包括 50 間 ) 或商業洗衣洗滌年營業額 1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 包括 1500 萬 ) 。
6.1.2.2 每間專營店面積不少於 8m2。
6.1.2.3 專營店統一裝修,統一標識,統一服務要求,統一收費標準。
6.1.2.4 專營店服務實行電腦管理。
6.2 設備設施
6.2.1乾、水洗設備和輔助設備配備齊全,能充分滿足洗滌各種衣物的質量要求。
6.2.2 設備完好率達到 95 %以上。
6.2.3 具備先進的洗燙設備,全自動機械設備台數所占比例不少於 30 %。
6.2.4 有滿足要求的設備維修保養專職人員,有定期的維修保養計畫。
6.2.5配置滿足生產需要的蒸汽鍋爐,並通過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獲得認可證照。
6.2.6 有專用的衣物收送車輛,車況完好,車身有明顯的統一標識,車廂內部乾爽整潔,洗前洗後衣物要隔離。
6.3 機構與人員
6.3.1人員配置合理,職責明確。
6.3.2 所有人員均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6.3.3 具有洗燙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洗燙崗位員工總數的 40 %,其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 3 %。
6.3.4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
6.3.5經營服務人員具有國中以上文化,能講國語。
6.4質量規範
6.4.1 衣物洗滌返工率控制在4%以內。
6.4.2 待出品衣物隨機抽查合格率達到99%以上。
6.4.3 顧客投訴率小於8‰。
7 三星級企業要求
7.1 規模
7.1.1 生產場地
7.1.1.1 面積不少於500m,內部布局合理。
7.1.1.2 設有固定的成品質檢區域和存放區域。
7.1.2 經營規模
7.1.2.1 有經營門店 20 間以上 ( 包括 20 間 ) 或商業洗衣洗滌年營業額 1000 萬元人民幣 ( 包括 1000 萬 ) 。 7.1.2.2 每間門店面積不少於 6m2。
7.2 設備設施
7.2.1乾、水洗設備配備齊全合理,能基本滿足洗滌各種衣物的質量要求。
7.2.2 設備完好率達到 95% 以上。
7.2.3 具備當前較先進的洗燙設備,全自動機械設備台數所占比例不少於 20% 。
7.2.4 有滿足要求的設備維修保養專 ( 兼 ) 職人員,有定期的維修保養計畫。
7.3 機構與人員
7.3.1人員配置合理,職責明確。
7.3.2 所有員工均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3.3 具有洗燙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不少於洗燙崗位員工總數的 30 %,其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 1 %。
7.3.4 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
7.3.5 經營服務人員具有國中以上文化,能講國語。
7.4 質量規範
7.4.1衣物洗滌返工率控制在 5% 以內。
7.4.2 待出品衣物隨機抽查合格率達到 98% 以上。
7.4.3 顧客投訴率小於 1% 。
8 綜合評價
8.1 評價方法
8.1.1企業自願提出書面申請後,組織評價機構開展評價。
8.1.2 根據企業自願申請的星級,對照標準要求,逐條評價。
8.1.3 採用現場考核、現場抽查衣物洗滌質量和抽查管理記錄、技術質量原始記錄、質量檢驗報告、顧客投訴記錄等方法進行評價。
8.1.4 每條評價結果分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8.1.5 每條的評價人員不少於 3 人,以三分之二以上相同結果為該條評定結果。
8.2 評價結果
8.2.1評價結果符合的要求:無不符合條,基本符合條不超過兩條。
8.2.2 評價結果符合,授予被評價對象所申請的級別。
8.2.3 評價結果為不符合的企業,改進後可再次申請評價。
8.3 有效期及複評
8.3.1評價結果有效期為兩年,期滿由企業自願提出申請,組織複評。
8.3.2 經過複評,符合標準的企業其原來的級別繼續有效;不符合標準的企業其原來的級別廢止。
8.3.3 企業可隨時中請更高級別的評價。
8.3.4 企業若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須重新進行評價。
消費爭議解決辦法
《廣東省洗衣洗滌行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省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洗衣洗滌行業經營行為,公正、公平、合理解決洗衣洗滌行業出現的消費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省洗衣洗滌行業實際情況,經與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商議,由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制定並由全體會員通過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洗衣洗滌業的協會會員單位、商會會員單位,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在承接被洗衣物時,經營者檢查後應當將衣物上的污漬、磨(破)損、色澤程度、堅牢度、蟲蛀霉變、缺漏件等殘缺或瑕疵狀況,以及洗滌後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向消費者當面告知並在洗滌憑證上註明,由雙方簽名確認。如發生漏檢等情況,必須在兩天內(以洗滌憑證的日期為準)與消費者取得聯繫,由消費者書面確認再洗滌,否則由此所產生的後果由經營者承擔。
第四條 消費者送洗衣物時可自主選擇非保價洗滌或保價洗滌,選擇非保價洗滌的,洗滌費按非保價洗滌標準收取;選擇保價洗滌的,洗滌費按消費者申報保價金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 5% )收取,但不低於非保價洗滌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 消費者領取洗後衣物時,經營者應當提醒消費者現場檢驗洗後衣物的質量和數量,如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屬保價洗滌的消費者當場檢驗衣物的質量和數量,如無異議辦完領取手續離店後,則視作保價洗滌協定全部完成,互不承擔責任;屬非保價洗滌的消費者離店後如發現衣物存在漏檢的因洗滌所造成的質量問題,必須在兩天內(以實際取衣物日期為準)向經營者提出,經營者應給予返工。
第六條 衣物經洗滌後未能達到洗滌標準的,經營者應給予免費返工,返工一次仍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經營者應退還洗滌費給消費者,洗前已聲明不能去除或只能儘量去除的污漬除外。
第七條 衣物經洗滌後如造成局部損壞的,經營者應給予修復,對經過修補、不能修復或丟失的衣物,經營者應按下列方式賠償給消費者:
(一)消費者選擇非保價洗滌的,如洗滌後衣物出現質量問題,經過修補仍有穿著價值的,經營者應按該衣物洗滌費 6 倍金額賠償,不能修復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按該衣物洗滌費 20 倍金額賠償;
(二)消費者選擇保價洗滌的,如洗滌後衣物出現質量問題,經過修補仍有穿著價值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保價金額的 25% 賠償,不能修復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保價金額的全額賠償;
第八條 因衣物不能修復且經營者已向消費者作出賠償的,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要索回該衣物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非保價洗滌的按該衣物洗滌費 13 倍金額賠償;
(二)屬保價洗滌的按該衣物保價金額 70% 賠償。
第九條 凡屬衣物質料或衣物製作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因衣物標識的指引方式錯誤而消費者仍要求按衣物標識的指引方式洗滌,或按消費者指定的洗滌方式洗滌,造成衣物在洗滌後出現縮水、脫線、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襯起泡等現象,經法定部門鑑定,如不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不予賠償,但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相關證明並協助消費者向經銷商索賠。
第十條 洗滌服務中出現難以認定的質量爭議問題,可將洗滌衣物送有關法定部門鑑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鑑定協定書,鑑定費由提議方先行墊付,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經營者未能按約定日期交付衣物給消費者的,應及時通知消費者,逾期 5 天起補償消費者每件衣物每天 2 元人民幣。消費者未能按約定日期取衣物的,經營者有義務提醒消費者,逾期 15 天起,經營者可向消費者收取每件衣物每天 1 元人民幣的保管費;逾期 3 個月以上未取衣物的,應視為消費者自動放棄對該衣物所有權的權利,經營者有權自行處理該衣物。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洗滌服務過程中,存在以水洗冒充乾洗或未洗冒充已洗等欺詐行為的,應退還消費者洗滌費並增加賠償洗滌費一倍的金額。如造成衣物損壞的,另按第七條賠償。
第十三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未能協商解決的,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粵洗商 [2003]028 廣東省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同時廢止。 (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 二 00 七 年三月二十一日)
協會組織
一、第一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任期2005.11-2008.11)
名譽會長:周玉書(中國武警部隊原司令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原副司令員)
名譽會長:劉維明(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廣東省政協原副主席)
會長:盧志基
秘書長:潘震飛
副秘書長:林春肇
二、第二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任期2008.11-2011.12)
名譽會長:周玉書(中國武警部隊原司令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原副司令員)
會長:盧志基
秘書長:潘震飛
副秘書長:林春肇
三、第三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任期2011.12-)
名譽會長:周玉書(中國武警部隊原司令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原副司令員)
創會會長:盧志基
會長:廖志文
秘書長:黃文生
副秘書長:潘震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The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Laundry And Dyeing Industry
縮寫英文:GD-LDI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廣東省洗染行業的非公有制經濟為主並包含其它經濟成份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企業服務,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洗染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推動會員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開展行業管理,通過建章立制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倡導會員誠信自律經營;
(三)開展諮詢服務,指導會員的經營,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開展培訓服務,採取多種形式為行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在上級有關部門授權下,做好業務技術考核評定技術職稱等工作;
(五)開展交流及展覽、展示活動,加強行業間在經營、技術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規劃和決定政策的參考依據,辦理政府部門授權委託的各項事宜;
(七)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推動本國與外國經濟技術合作和友好往來;
(八)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洗染企業或與本行業相關聯的企業,經申請獲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約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