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江蘇商會

廣東省江蘇商會

廣東省江蘇商會是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依法登記、非營利的民間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江蘇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商會宗旨

廣東省江蘇商會
廣東省江蘇商會按照自願入會、自選會長、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主會務的原則辦會。本會的宗旨是:以加強聯繫、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以拓展粵蘇經濟聯繫、加強相互協調和共同進步,服務廣東,服務江蘇,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
廣東省江蘇商會歡迎廣大企業家們、同鄉們的支持與參與,希望在各位的共同努力下,讓所有會員能感受到參與感、責任感和榮譽感,把廣東省江蘇商會真正辦成企業家們在粵創業、發展的家園。
辦公地址:廣州市荔灣區花地大道南66號芳華都匯2809房

商會章程

廣東省江蘇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江蘇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Jiang 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 Dong Province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江蘇籍人士或企業在廣東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公司或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登記機關是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體育西路173號天河大廈綜合樓六樓。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有關粵蘇兩地經濟互動問題的研討並為兩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二)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繫,為各方開闢資金引進、技術開發、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徑;
(三)組織會員學習、參觀、考察和開展調研等項活動,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促進會員之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
(四)幫助政府協調關係、聯絡感情,配合政府進行宣傳和招商引資,積極為粵蘇兩地經貿合作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五)認真組織會員貫徹落實省政府及主管單位的工作要求,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各類諮詢、培訓服務,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七)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地方關係、疏通業務渠道,為會員排憂解難;
(八)結合本會特點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會員生產經營行為以及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九)我會在條件允許的條件下,積極參與支持社會慈善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體會員。企業會員以合法的企業身份加入本會;團體會員以合法的社團身份加入本會。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對本會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秘書長初審同意;
(三) 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 經理事大會批准(追認);
(五)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長頒發商會相關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管理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以商會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違反商會《章程》,對商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或授權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會長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養好;
2.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企業信譽高、業績好;
3.熱愛商會,帶頭奉獻,對商會有很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4.組織協調能力強,能團結帶領會員共同構建商會互助共贏平台;
(二)常務副會長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的方針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素養;
2.企業守信篤誠、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好;
3. 熱愛商會,積極奉獻,對商會有很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4.團結協調能力強,積極協助會長工作,在會員中威信高;
(三)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的方針政策;
2.企業誠信守約、依法經營、能照章納稅;
3.熱愛商會,積極奉獻,對商會有責任感和使命感;
4.能團結會員,積極協助會長工作,在會員中有一定的威信;
上述人員同時要具備:
1.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檔案、出席相關的會議和活動;
(四)制定商會的發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計畫;
(五)理事會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對會長辦公會議進行建議和表決;
(三)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決議;
(四)會長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職權:
(一)負責本會工作任務、計畫及有關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工作;
(二)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組織準備各項會議,負責落實各項會議決議、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人員的聘用;
(七)會長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若干名,監事長一名。監事、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事長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四)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費標準:
年會費:會長50萬元;常務副會長15萬元;副會長3萬元;理事1萬元;會員1000元。
會費需要調整時,需經理事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實行錢賬分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財務狀況定期向會員通報,會員查詢財務狀況時,財務人員有義務予以說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30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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