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是廣東省民間文藝家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的人民團體,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1960年成立了"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廣東分會籌委會",此後20年,籌委會促成了大量的民間文藝資料的編選和整理、研究工作以及培訓和組織隊伍的工作。 1980年,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廣東分會在廣州成立。 1988年更名為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 組織隸屬: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組織性質:人民團體
  • 成立日期:1960年
協會組成,協會影響,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成員名單,現任領導班子,顧問名單,理事名單,

協會組成

協會現有由民間文藝各方面專家、學者、藝術家組成的會員1500個。近年來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會員30餘部作品獲全國性獎項,如《中國諺集成.廣東卷》獲文化部優秀獎。 1999年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有四部作品獲廣東省魯迅文藝獎(即《廣州話熟語大觀》、《潮汕廟堂》、《潮汕民俗大觀》、《三仙造湖》)。許多會員的作品被國家展館收藏。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主辦的大型通俗民間文藝雜誌《天南》創辦於1982年,內容豐富多彩,雅俗共賞,20年來一直深受國內外讀者的喜愛。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協會影響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經常主辦國際、國內民間藝術大賽和民間文藝展覽、演出研討、出版活動,產生良好影響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廣東省民協),英文譯名: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省民間文藝家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民間文藝家的橋樑和紐帶,是民間文藝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全省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我省民間文藝事業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省文聯的團體會員,並接受省文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按照民間文藝的特點,積極開拓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俗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以“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為工作方針,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大民間文藝家服務,為省內各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服務,為繁榮我省民間文藝事業服務。努力將本會辦成“民間文藝家之家”;
(二)根據民間文藝學科的要求和忠實紀錄、慎重整理的原則,做好規劃、組織和指導民間文藝的調查、採錄和資料整理與保存工作;
(三)沿著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民間文藝學的道路,規劃、組織民間文藝理論的研究,積極開展民間文藝理論的研討和評論活動。加強對內對外的民間文藝學術活動;
(四)積極協同各大專院校、文化機構和企業文化團體等,培養和發展民間文藝隊伍,有計畫地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進一步開展民間文藝各種門類的活動,大力培養各種門類的民間文藝家;
(五)做好民間文藝作品的編輯、出版工作,給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提供發表作品的園地;組織民間文藝創作,力爭多出精品、出人才;編輯出版學術研究資料;舉辦民間文藝評獎活動;組織信息交流;
(六)組織民間文藝展覽、表演和比賽活動;拓展民俗和民間工藝美術等多方面的工作;做好評選“民間文藝師”及命名“民間文藝之鄉”、“民間藝術傳承基地”的工作,逐步發揮行業協會的功能;興辦有利於民間文藝發展的各種事業和政策允許的經濟實體,努力爭取創收;推動全省民間文化產業發展;積極關心會員的權益;
(七)組織會員蒐集、整理、搶救、挖掘我國特別是我省的民間文藝,保護和搶救民間文化遺產,努力實施“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
(八)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走向民間,開展採風及創作活動,繁榮我省民間文藝,不斷提高民間文藝作品的思想及藝術水平;
(九)加強與香港、澳門、台灣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民間文藝家的聯繫,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增進與各國民間文藝家的團結和友誼。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包括我省各地級(及以上)市民間文藝家協會、以及各大型企業和社會上各民間文藝團體、組織自願參加本會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包括民間文學家,民俗學家,民間工藝美術家,民間歌舞、戲劇家,說書藝人,民間文藝理論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民間文藝編輯、翻譯、收藏家,民間文藝組織、活動家等),具有一定的業務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績,並在省內有一定的影響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主席團或主席團委託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四)居住在本省的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會員為本省當然會員。兄弟省市會員移居本省者,經辦理手續可由原籍轉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以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秘書長由省文聯黨組提名,主席團任命。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1/2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周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得到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文聯和省委宣傳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或專職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文聯、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文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員名單

現任領導班子

主 席:羅學光
副主席:馬建釗、劉介民、劉曉春、楊宏海、楊明敬、楊群勇、高兆華、曾應楓
主席團成員:李麗娜、張 梅、陳 波、梁詩裕

顧問名單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第六屆顧問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流洲、鄧啟龍、葉春生、陳摩人、楊堅平、林澤生、莫達昌、管 林

理事名單

廣東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共86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於愛成、馬建釗、馬曼寧、王志強、王國梁、石少康、葉小華、葉文健、葉可晃、
葉敏虎、葉梓祿、馮 崢、朱 鋼、朱偉祥、劉 堅、劉介民、劉忍冬、劉祖建、
劉曉春、劉暹輝、許文清、許志能、許恩福、紀漢裕、孫幼明、李 偉、李 鵬、
李麗娜、李宗礦、李桂山、李森才、楊 敖、楊宏海、楊明敬、楊群勇、肖良泰、
肖建國、吳澤良、吳競龍、吳瑞蓮、張 梅、張民輝、張燕馳、陸上來、陳 波、
陳小明、陳昌環、陳益剛、林 濟、林亮坤、林慧文、尚 華、易耀才、羅學光、
周鎮隆、胡三白、胡光焱、鐘 健、鐘佩璐、鐘道宇、饒榮發、袁治平、莫達昌、
徐 暉、徐光華、高兆華、唐運泉、黃 挺、黃開林、黃白龍、黃志明、黃細軍、
黃金河、黃新本、梁 謀、梁少華、梁詩裕、曾應楓、曾煊輝、賴業偉、賴房千、
鄞鎮凱、蔡澤民、繆德良、潘劍明、魏秋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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