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創建
我會創建時,會員雖只20餘人,但有14人在1957年的第一次中日書法交流展上露過頭角,創作了全部100件作品中的18件,是一支頗為精幹的隊伍。他們以
廣州文化公園為陣地,短短的幾年間,不僅成功舉辦過廣東歷代書法展覽和歷代碑帖展覽,而且舉辦了
毛主席詩詞書法篆刻展、
王傑日記書法展、援越抗美書法展和日本豐道春海書法展等重大展事,透過星期講座、文史夜學院課堂和
書法家各自家中的教學,把書壇搞得如火如荼,不僅開創了我省書法史上的一個黃金時期,而且為廣東書壇培養了一支堅強的後備力量。就是在“文革”時期處於組織癱瘓的環境中,仍組織起1973年、1975年的省展和1977年的省婦女展,這與當初打下的基礎是分不開的。
文革後
“文革”一過,我會工作迅即恢復。1979年第一期
書法學習班,招生1700餘人,創辦時間之早、學習人數之多均居全國之冠,在全國書壇引起了很大的反響。由1979年至1984年的5年間,參加學習的達6500人(次),其蓬勃興旺,可想而知。在此期間,我會不但成功舉辦了1981年、1983年的省展、1985年的篆刻專題展、舉辦了廣東老書法家作品展、紀念
孫中山誕辰120周年中外書法家作品展以及與廣西、浙江的聯展,而且積極參與全國第一、二屆大展及第一屆中青展、全國民眾書法大賽、全國職工書展等全國性展覽,並獲得較理想的成績。1984年《嶺南書藝》創刊,既為廣東書法理論建設開闢了陣地,又為推動中國書藝發展作出貢獻。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可以講是廣東書壇的第二個黃金時期。我省的第一屆書代會就是在這樣的
形勢下召開的。
最新高潮
廣東書協工作的最新高潮當在90年代下半葉至新世紀初。1988年廣東青年書法理論研究會的成立,1990年
肇慶、
韶關兩次書法理論研討會的召開,1992年第二屆書代會的舉行、與香港人士合作為書協籌集基金、對台灣桃園書協的訪問和定期交流關係的建立、以全省各市中青年骨幹
作品調展為主要形式的中青系列展等等,都為我會工作新高潮的到來打下良好的基礎。
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廣東書協在廣東省委、省文聯的領導下,經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一定會更加興旺、發達,更加昌盛、繁榮,一定會取得更大的成績、更大的勝利!
書代會舉行
在省文聯的關懷下,第三屆書代會於 1997年順利舉行。由於新的書協領導班子更注重團結、務實、開拓、進取,我會工作出現了生機勃發的新局面。首先是對外交流的擴大,與韓國聯展並建立了定期交流關係、再度訪台並擴大與台灣書法界的交往、與北京的聯展、與港澳的聯展、與貴州婦女的聯展、中南五省(區)聯展、與西部六省(區)合辦的七省(區)聯展等等,既促進了相互的切磋、學習,增進了兄弟協會間的友誼,又起到了讓外界了解廣東的作用;其次是抓展覽、促創作,不但建立了省展、省青年展的定期定屆制度,設立了省書法最高獎項“南雅獎”,而且還舉辦了小字扇面展、楹聯展、篆刻展等專題展覽,以青年展系列為主的“朝霞工程”與以金秋展系列為主的“晚霞工程”並舉,既促進了創作,亦增強了書協的凝聚力;再是抓書法教育和理論建設,《書藝》的出版不僅為我省書法理論研究提供了陣地,而且以其優秀質量在全國書壇產生了很大影響。南海、順德等大型理論研討會的召開,每次展覽後必帶理論研討座談的習慣的形成,廣東省書協書法培訓中心的成立等等,都能起到為廣東書法理論研究與創作水平的發展提高推波助瀾的作用。一次又一次展覽的舉辦,一本又一本作品集和一期又一期《書藝》的出版,一個又一個省外代表團的到來和一個又一個本省代表團的出訪,廣東省書法家協會主席第一次被選為中國書協副主席,三名會員擔任了中國書協評審委員,三名會員擔任了中國書協創作委員,還有三名會員分別擔任了中國書協的教育委員、篆刻委員和學術委員,廣東省書法家協會會員已由當初的20餘人發展到今天的1200餘人,這不僅反映出我省書壇的繁榮,展示了廣東書法創作與理論研究的實力,而且標誌著廣東書協在全國地位的迅速提高。這是廣東書壇的真正黃金時期。
理事成員
主席團
主 席
: 張桂光
副主席
王楚材
盧紹武
丘仕坤
陳初生
連 登
蘇華
歐廣勇
廣東省書法篆刻研究會(1963-1979)
廣東省書法篆刻研究會(1979-1981)
副主任委員:任泊生 商承祚 胡希明 胡根天 吳子復 秦咢生 麥華三 吳三立 蘇 怡 吳仲禧
中國書法家協會廣東分會(1981-1985)
主席:容庚
中國書法家協會廣東分會(1985-1992)
副主席:李曲齋 楊和明 王 琢 楊奎章
1990年,秦咢生逝世,李曲齋代主席。
廣東省書法家協會(1992-1997)
常務副主席:廖啟良
副主席:陳永正 張桂光 梁鼎光 盧有光 蘇 華(女) 周樹堅
廣東省書法家協會( 1997-2000)
常務副主席:王楚材
副主席:張桂光 梁鼎光 盧有光 連 登 蘇 華(女) 盧紹武 李小如
廣東省書法家協會(2000-2005)
主席:陳永正
常務副主席:王楚材
副主席:張桂光 連 登 蘇 華(女) 盧紹武 李小如 陳初生 歐廣勇 周樹堅
本會從創始以來,得到劉田夫、寇慶延、吳南生、歐初、楊奎章、朱森林、陳紹基等老領導的大力支持,並曾先後擔任本會名譽主席及顧問。
顧問
朱森林 陳紹基 寇慶延 吳南生 歐 初 楊奎章 王 琢 盧有光 梁鼎光 關振東 張 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廣東省書法家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書法家協會(簡稱廣東省書協),英文譯名: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東省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與廣泛代表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書法家的橋樑和紐帶,是書法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遵循“堅持傳統,鼓勵創新,多種風格”的創作規律;堅持“發展是協會工作的第一要務”這一主題,不斷提高我省書法創作水平,為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為建設廣東文化大省,構建和諧社會,振興嶺南書壇,繁榮我省的書法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省文聯和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並接受省文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書法藝術的特點組織並舉辦書法展覽、書法評獎,鼓勵出精品、出人才,培養有創作實力的書法家隊伍,不斷提高我省書法創作水平。
(二)開展書學研究活動,提倡不同觀點的學術交流與爭鳴,推動我省理論的深入和書法藝術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書法培訓活動,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培養和發現人才,不斷擴大我省書法隊伍。
(四)加強與國內外書法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友誼,互相學習、推動書法事業的發展。
(五)編印《嶺南書壇》會刊,反映我省書法動態,使其成為聯繫會員的紐帶。
(六)對我省書法事業作出重大貢獻者,成績優異的團體會員,成績卓著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深入民眾,深入實際,到基層採風,提高思想和專業素質,以藝術形式開展愛國擁軍活動。配合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舉辦筆會,為社會公益事業捐贈書法作品,樹立書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會責任感。
(八)積極、慎重地發展會員、不斷壯大我省書法隊伍,向中國書協推薦申報已具備中國書法家協會入會條件的本會會員。
(九)在本會業務範圍內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我省公民以及外省籍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有固定工作者,經當地書協推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1、作品參加本會主辦的全省性書法、篆刻作品展覽和中國書法家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書法展覽入展、入選計兩次者;
2、作品入選本會主辦的“南雅獎”書法展一次或非會員作品展獲獎兩次者;
3、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性刊物發表理論文章二篇以上者;
4、從事書法教育、書法編輯工作具有顯著成績者;
5、從事本會團體會員的主要組織領導者或對開展書法活動作出較大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申請團體會員的單位,須提供社團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個人申請入會者須有兩名會員介紹,由所在地團體會員推薦,提供兩件作品,兩張二寸登記照片和有關符合入會條件的複印資料;
(五)由本會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六)外地遷入我省的各省會員、中國書協會員,憑原省書協轉會介紹信和會員檔案資料,在本會辦理轉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會員有關待遇和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珍惜本會榮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每次交納三年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經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和本會特邀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並報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主席團成員組成。秘書長由省文聯黨組提名,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周歲,新當選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得到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榮譽理事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文聯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文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