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根據《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廣東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廣東省關於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制訂《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0年6月9日由廣東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以粵教助函〔2010〕6號印發。《辦法》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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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2010年6月9日廣東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以粵教助函〔2010〕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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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完善高校助學貸款風險防範機制,強化助學貸款的育人功能,全面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持續、健康開展,根據《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廣東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廣東省關於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注重實效;推進工作,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實行自我評價與統一考核、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自我評價由高校對照指標和評分標準進行,統一考核由廣東省教育廳和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聯合組織進行。
第四條 考核指標主要包括體制建設、宣傳教育、貸款管理、績效評價和創新研究五個大項目,每個大項目下分若干小項進行細分考核。前四大項目為基準分,滿分為100分。最後一項為加分項目,專為學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創新思維、成效顯著而設立,加分上限為5分。
第五條 考核工作是對上年度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情況的綜合評價,每年春季開學後開展,秋季開學後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條 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總分在85(含)分以上的為優秀,75(含)—85分為良好,60(含)—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
1.通報和表彰。廣東省教育廳和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每年將考核情況向全省高校通報;對考核優秀的高校和個人視情況給予表彰。
2.貸款額度限額管理。在政策規定允許情況下,對下一年助學貸款額度進行限額管理:考核為優秀的,額度上給予大力支持;考核為良好的,原則上給予支持,鼓勵發展;考核為合格的,謹慎控制;考核為不合格的,控制額度甚至暫停發放貸款。
3.代理費用支付管理。考核優秀的,代理費用給予一定的傾斜;考核為不合格的,原則上不支付代理費用。
4.以考促改。對總體考核未達到合格標準或單項二級指標考核為零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單項二級指標仍為零分的,或採取暫停發放貸款等措施。
第八條 各學校根據本校實際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建立本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激勵約束機制。
第九條 各高校通過多種形式公布本考核辦法及有關投訴電話、信箱,自覺接受社會、學生、家長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和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屬檔案: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考核指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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