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為了掃除發展林業生產和開發山區的障礙,消除隱患,加快山區建設制定這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政府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為了掃除發展林業生產和開發山區的障礙,消除隱患,加快山區建設制定這個規定。
廣東省政府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為了掃除發展林業生產和開發山區的障礙,消除隱患,加快山區建設制定這個規定。註:本法規已失效(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我省的山權林權,總的來說是穩定的,絕大部分山林界線是清楚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管轄權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林權爭議調處工作。第五條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行政裁決不服的,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並可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3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若干規定》是廣東省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廣東省政府)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和《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調處山林糾紛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法民字[1986]第88號報告收悉。關於惠陽地區博羅縣道姑田鄉與廣州市增城縣光輝鄉、五星鄉山林糾紛一案,雙方不服廣東省人民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將誰列為本案的被告人問題。經...
第五條 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林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調處山林糾紛的規定處理。在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林業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林木採伐許可證。第六條 全省森林...
五、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六、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林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七、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 八、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農辦、省婦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