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的通知》是一部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902
  • 發布文號:粵府[1996]47號
  • 發布日期:1996-06-07
  • 生效日期:1996-06-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6]47號
【發布日期】1996-06-07
【生效日期】1996-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粵府〔1996〕4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12號)已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要把清查預算外資金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並建立領導負責制。為加強領導,省成立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領導小組,由張高麗常務副省長任組長,黃偉鴻(省政府副秘書長)、曾炳生(省財政廳)同志任副組長,曾壽喜(省財政廳)、甄正明(省物價局)、魏紀元(省審計廳)、劉英儒(省人民銀行)、張應光(省監察廳)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由曾炳生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人員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抽調,負責清查的日常工作。各級政府應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
二、清理檢查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進度和要求進行。即從5月份開始,到9月中旬基本結束。檢查分為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兩個階段,5月初到6月15日為自查階段,6月16日到9月中旬為重點檢查階段。要認真抓好自查和重點檢查工作,所有有預算外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都要進行自查。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財務負責人,對自查自糾的結果要負完全責任。
重點檢查的對象主要是預算外資金收支數量較大的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設立、管理和使用中問題比較突出的部門和單位;不認真自查自糾的部門和單位。在重點檢查階段,根據自查自糾的情況,省有關部門應組織抽查。對自查不認真,搪塞敷衍或拒絕自查自糾的,重點檢查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並依法嚴肅處理。
三、在預算外資金的清查過程中,財政、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監察部門要明確分工,共同組織實施,紀檢、司法機關積極給予配合。對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的清理檢查由審計、人民銀行和監察部門組織實施。
四、要堅持邊清查,邊整改。各部門、單位、國有企業要針對存在的問題,自覺地建立健全和完善預算外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預算外資金和各項資金的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
清理檢查工作結束後,各市要將本地區清理檢查情況書面報告省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該辦公室匯總後上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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