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海上船舶生產秩序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海上船舶生產秩序的通知:為配合做好打擊走私工作,維護海上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決定在今年7月至9月,在全省範圍開展一次清理整頓海上船舶生產秩序的行動。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6]59號
【發布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1996-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海上船舶生產秩序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粵府〔1996〕5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期,在我省部分沿海地區,發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簡稱“三無”船舶)進行違章運輸,甚至走私的犯罪活動;部分運輸船、漁船還直接參與走私、販私活動。這些行為,違反了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危害了海上治安,嚴重地影響了生產、運輸的正常進行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為配合做好打擊走私工作,維護海上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決定在今年7月至9月,在全省範圍開展一次清理整頓海上船舶生產秩序的行動,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清理整頓海上船舶生產秩序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鐘啟權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辦公廳羅越副主任擔任;成員由肖玉堂(省交通廳)、戴永仁(省海洋與水產廳)、張聖欽(省公安廳)、李平(省打私辦)、黃海泉(省口岸辦)、林茂青(省邊防局)、樂潮沛(省工商局)、林魏(省府法制局)同志組成。
領導小組的任務:對這次行動進行統一部署,負責行動中的協調指揮工作,組織聯合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督促,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沿海有關市可相應成立整治行動的工作機構。
二、沿海各市人民政府必須將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指定主要領導負責,按照省領導小組的部署,組織、協調當地有關部門,落實轄區內船舶製造及生產秩序的清理整頓工作。各地的具體行動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於9月底前將清理整頓情況及整改措施報省人民政府。
三、到7月底止,各市要完成全省運輸船舶、漁船、港口、碼頭、船舶修造場(點)的全面清查、造冊匯總工作。具體分工:
(一)船舶運輸、船舶修造、港口碼頭營運等由省交通廳牽頭檢查,檢查的內容:一是運輸船舶有無合法證件和是否按規定進行年審;二是港口、碼頭受理船舶承攬貨物及裝卸業務情況;三是船舶修造場(點)對建造船舶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出廠船舶是否符合設計規範。
(二)漁船作業、漁船修造等由省海洋與水產廳牽頭組織檢查,主要是檢查漁船無證作業和漁船修造場(點)無證修造漁船的情況。
(三)船舶修造場(點)營業管理問題,由省工商局牽頭組織檢查,主要檢查船舶(漁船)修造場(點)有無合法的營業證件,建造、改裝、維修船舶有無合法的手續。
四、從8月至9月底,為整頓處理階段。對清查出的違章船舶作如下分類處理:
(一)對尚未納入管理或證照不齊全、未按規定辦理年審的船舶,符合運輸生產條件的,由各市責令其限期到有關部門補辦手續;不符合運輸生產條件的,一律視為“三無”船舶,由當地政府按《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覆》(國函〔1994〕111號)精神負責組織就地拆解。
(二)對證照不齊或未按規定辦理年審的漁船,屬正常生產的,交由漁船檢驗和漁監部門作限期補辦手續處理;屬破壞水產資源,或以走私為目的而建造,已破舊不堪、航行作業危險性大,並經漁船檢驗部門鑑定已無修復價值的,按國函〔1994〕111號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未經省船舶檢驗局、各市交通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未經省漁船檢驗部門核發漁船修建廠認可證的船舶(漁船)修造場(點),一律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按國函〔1994〕111號文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並收繳其生產工具。對這類船舶(漁船)修造場(點)非法建造的運輸船舶和漁船,按“三無”船舶處理,或不予檢驗、登記、核發捕撈許可證。
五、公安邊防、海關部門應結合海上緝私工作,配合做好這次清理整頓行動,將取締“三無”船舶作為維護海上治安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對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一經查獲,按國函〔1994〕111號、粵府〔1994〕68號文規定處罰。
六、這次清理整頓行動到9月底結束,省交通廳、海洋與水產廳、工商局必須於10月10日前,按分工將清理整頓情況以及管理、監督措施報省人民政府。各地宣傳、新聞單位應加強對這次整頓行動的宣傳,對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應予公開,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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