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廢物進口管理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廢物進口管理的通知》是2001年2月19日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則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廢物進口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902
  •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1]7號
  • 發布日期:2001-02-19
  • 生效日期:2001-02-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我省資源比較缺乏,適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可以緩解我省資源不足的矛盾,促進我省經濟的發展。但廢物進口加工利用容易污染環境,具有一定的風險,必須加強管理。為進一步做好廢物進口的管理工作,防止“洋垃圾”的進口和污染環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正確引導、合理規劃廢物進口加工利用行業的發展
我省廢物進口加工利用行業有一定的區域性,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正確引導、合理規劃廢物進口加工利用行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對廢物進口、加工利用企業的管理。除外經貿部核定經營廢物進口的企業外,任何單位不得經營廢物進口任務。具有廢物進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廢物進口加工利用的規定,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禁止代理外地企業進口廢物。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必須具有一定的規模、加工場地和加工設備,以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能力。要嚴格控制新設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企業,防止規模小、生產條件差、污染防治能力差的企業加工利用進口廢物。各地對廢物拆解加工場應相對集中,合理布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劃定進口廢物加工區,對某些類型的廢物(如廢五金類廢物)要集中到加工區內加工利用。
二、嚴格控制進口廢物的數量和質量,防止不符合標準廢物的進口
各地要嚴格控制境外廢物的進口,對確有必要進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查,防止不符合標準廢物的進口。可進口利用的廢物,僅限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增補目錄》中的廢物,未列入“目錄”的廢物,禁止進口。下列廢物禁止進口:廢電視機及顯像管、廢電冰櫃(櫃)、廢空調器(櫃)、廢微波爐、廢計算機(含顯示器、顯示管及線路板等)、廢複印機、廢攝(錄)像機、廢電飯煲、廢遊戲機(加工貿易除外)、廢有線電視機等廢電器;熱固性廢塑膠製品和使用過不清潔的廢塑膠製品。
要加強對進口廢物質量管理,進口廢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物中無法作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夾雜的廢物含量必須在《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允許的範圍之內。嚴禁在進口廢物中夾帶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對廢物進口及其加工利用過程的監管力度
環保、檢驗檢疫、海關、經貿、外經貿、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加強協作,嚴格執行廢物進口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進口廢物原料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廢物進口管理工作。
(一)環保部門要根據企業的規模、加工設備和防治污染能力等條件,嚴格審查企業的進口廢物原料申請,控制進口廢物數量。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利用加工進口廢物生產過程的監督管理,加大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二)檢驗檢疫部門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廢物進行檢驗檢疫,並根據檢驗檢疫結果,及時出具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書,防止各種有害廢物的進口。
(三)海關要按照就近報關的原則明確驗放進口廢物的口岸及各地企業報關對應口岸的名單,嚴格按國家環保總局《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和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進口廢物。對利用外省《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在我省口岸進口的廢物要加強監管,嚴禁這些廢物在我省進行倒賣和加工。
(四)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廢物進口審批和監管人員的管理,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廢物進口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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