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歷史
1983年廣東省成立了“防癌協會”。會長李振權教授。
1985年國家體改委批准成立“中國抗癌協會”,成為中國科協團體會員。隨後各省市相繼成立了省市一級的抗癌協會。1985年以後廣東省防癌協會一直參加中國抗癌協會的各項活動。
1988年9月23日,中國抗癌協會以抗癌協辦字[1988]第13號文,致廣東省科協,委託 中山醫科大學
腫瘤醫院管忠震院長正式籌建“廣東省抗癌協會”。
1992年7月23日在“廣東省腫瘤防治工作會議”期間,舉行了“廣東省防癌協會特別代表大會”,決議將“廣東省防癌協會”改名為“廣東省抗癌協會”,並報請廣東省科協、廣東省民政廳批准。
主要刊物及主編:
《癌症》(CHINESE JOURNAL OF CANCE)
主編:曾益新
刊號:ISSN1000-467X
CN44-1195/R
CODEN AIZHE4
《防癌報》(CANCER PREVENTION NEWS)
主編:萬德森
主辦:廣東省抗癌協會
刊號:CN44-0082
組織條例
廣東省抗癌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東省抗癌協會專業委員會的管理,根據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全國性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中國抗癌協會章程》和《中國抗癌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結合廣東省專業委員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東省抗癌協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不另立章程。
第三條專業委員會冠名方式為“廣東省抗癌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
第二章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
第四條廣東省抗癌協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
(一) 制訂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實施方案,組織學術活動,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 按照專業委員會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發展會員。
(三) 編輯出版本專業的期刊雜誌、科技著作和科普讀物,協助省協會刊物徵集、審定有關專業稿件、承接信息、網路工作,發揮學術指導作用。
(四) 組織評議、審定本專業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
(五) 組織本專業繼續教育,開展技術培訓,推廣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六) 發現、推薦、培養本專業優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 掌握本專業的國內外科技動態,承接有關學術諮詢任務,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科技發展建議。
(八) 開展本專業的科技協作與臨床試驗研究。
(九) 執行省抗癌協會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並完成廣東省抗癌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專業委員會成立、變更、註銷
第五條專業委員會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本學科已形成相對獨立的學科體系,有規範的名稱,不與本團體現有的專業委員會相重複。
(二) 基本形成覆蓋全省的學術隊伍,有學術造詣較深的學科帶頭人和一百人以上的會員(經省抗癌協會登記註冊並頒發證書)。
(三) 具備獨立開展本專業省內外學術活動的能力。
(四) 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的掛靠單位和固定的住所。
(五) 承認本團體《章程》,服從本團體領導,按本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六條申報程式
(一) 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應由該專業的學科帶頭人聯名提議,並有三家三級醫院的5名以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廣東省抗癌協會會員作為發起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和申請表,報廣東省抗癌協會。
(二) 廣東省抗癌協會辦公室受理新建專業委員會的申請後,提交廣東省抗癌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後,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批准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
(三) 新建專業委員會獲準登記註冊後一年內,由廣東省抗癌協會與專業委員會發起人協商,成立新建專業委員會籌備組,完成組建工作,並積極開展相關專業的學術活動。一年未能完成組建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專業委員會成立資格。
(四) 專業委員會批准登記後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頒發《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第七條各專業委員會應在廣東省抗癌協會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各專業委員會發展的會員屬於廣東省抗癌協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廣東省抗癌協會團體所有。
第八條專業委員會實行廣東省抗癌協會與掛靠單位的雙重管理體制。廣東省抗癌協會應加強對專業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黨務、行政、財務(會員費除外)等方面受掛靠單位的領導。
第九條 機構變更程式
專業委員會因工作需要變更名稱、負責人或住所時,應向理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上報廣東省科協審查同意、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註銷程式
專業委員會需要註銷時,應由專業委員會報請本團體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並向廣東省科協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民間組織管理局準予註銷後,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十一條撤銷程式
(一) 根據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專業委員會若申報時弄虛作假或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或不按規定進行年審的,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將其撤銷登記;
(二) 專業委員會因違反國家法規和本團體《章程》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改組整頓或撤銷機構的處理。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
凡從事腫瘤相關專業的中級或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根據本人專業特長申請加入相關專業委員會,經批准成為專業會員。
第十三條 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者,填寫《廣東省抗癌協會入會申請表》,由兩名相關專業會員介紹,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廣東省抗癌協會辦公室審查批准成為會員,統一編碼登記,頒發由總會統一印製的中國抗癌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在協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力;
(三) 優惠參加省協會和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學術會議,並優先選派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四) 優先在本團體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優惠取得本團體最新科技信息和資料;
(五) 自願入會,退會自由。
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所委託的各項任務;
(二)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 積極參加學術、科普宣傳和諮詢服務活動;
(四) 定期繳納會費;
(五) 為發展本團體事業自願捐款及募集資金。
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十五條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原則
專業委員會設委員30-­­50人,其中常務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3,設正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4名。如專業委員會會員人數超過300人,可設定最多6名副主任委員。專業委員會屆期4年,實行現任(主任)、下任(常務副主任)和前任主任委員(名譽主任)相結合的動態集體領導體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是本專業有聲望的著名專家,年齡不超過65歲。委員名額分配應考慮到學科發展和地區的合理分布,不宜過分集中。
55歲以下的委員數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3。
委員必備條件是廣東省抗癌協會會員,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作風正派、團結民眾、身體健康、熱心為協會服務,新當選委員年齡最高不超過60歲,連任委員和新建專業委員會委員年齡不超過65歲。
專業委員會設秘書1人。
第十六條新建專業委員會委員的遴選,由廣東省抗癌協會與專業委員會發起人協商成立的新建專業委員會籌備組組織實施。籌備組經充分民主協商提出專業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常務委員建議名單、正副主任建議名單。
第十七條專業委員會的換屆選舉辦法
各專業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應在廣東省抗癌協會領導下組織實施。
(一) 專業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由總會辦公室書面提醒換屆。常務理事會協助本屆專業委員會對本屆委員是否留任進行通訊預選,並對新一屆委員會候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徵求意見。根據預選結果,經抗癌協會與專業委員會商議,並提出新一屆候選委員會各市、縣名額分配意見及建議名單,下達至各相關單位,由單位進行具體人員推薦。
(二) 在廣東省抗癌協會常務理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屆專業委員會提出新一屆委員建議名單及下任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建議名單,報抗癌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後,下達正式換屆通知。
(三) 廣東省抗癌協會應適時組織召開新一屆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採取等額或差額的方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常務委員、下任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必須從委員中產生。下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須從常務委員中產生。
選舉時,到會委員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常務委員、下任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獲得出席會議委員半數以上選票且得票多者當選。秘書(秘書長)由主任委員從委員或常務委員中聘任。
(四) 專業委員會委員連任不超過三屆,擔任常務委員者,委員連任最長不超過五屆。卸任委員隔屆可以再任。每屆委員會改選,委員更新不少於1/5。
(五) 主任委員任期一屆、副主任委員連任不超過兩屆,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隔屆可以再任。主任委員不得同時兼任本協會其他學科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
(六) 選舉結果報總會審定後頒發廣東省抗癌協會聘任證書,並正式行文將新一屆委員會通知各專業委員及本人所在單位。換屆後辦公住所可隨主任委員變更,也可不變。
(七) 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員可聘為新一屆委員會的名譽主任委員或顧問,名譽主任委員或顧問均任期一屆。
第十八條在專業委員會閉幕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職權,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可臨時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閉幕期間由主任委員領導本團體全面工作,秘書在主任委員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專業委員會屆滿因故不能按期換屆時,由常務委員會向廣東省抗癌協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超過半年不換屆的專業委 員會,由總會組織換屆。
第二十條專業委員會應於每年2月27日前向廣東省抗癌協會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年度登記報表,內容包括舉辦學術會議、開展活動、組織義診及科普講座情況,人員和組織變動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以備接受年度檢查。
第二十一條專業委員會應於每年的11月前把下一年度學術活動計畫及其它計畫報廣東省抗癌協會辦公室,以便匯總,告知全體會員。
第六章 財 務
第二十二條專業委員會的經費來自會員交納會費、上級撥款、社會資助和科技諮詢服務收入等。本經費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內分配。
第二十三條專業委員會由省協會的財務會計設立單獨的賬目,嚴格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底定期向專業委員會和廣東省抗癌協會理事會報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四條專業委員會資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法規和制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接受廣東省抗癌協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專業委員會資產歸廣東省抗癌協會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經廣東省抗癌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原《廣東省抗癌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作廢,解釋權歸常務理事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抗癌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NTICANCER ASSOCIATION,縮寫:GDA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中國抗癌協會、廣東省科協及廣東省衛生廳指導下,由全省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於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全省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廣泛動員社會各界一切熱心我省抗癌事業的國內外人士,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我省抗癌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651號中山大學腫瘤醫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腫瘤學術和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腫瘤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 通過出版物、廣播、電視等宣傳方式,大力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出版《防癌報》,提高廣大民眾的抗癌知識水平;收集並提供國內外抗癌防癌情報;推動民眾性防癌活動;
(三) 開展腫瘤學科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四) 編輯出版腫瘤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著作、圖書資料和音像製品等,出版《癌症》雜誌;
(五) 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六) 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 開展腫瘤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審評、專業醫師資格認證、抗癌藥物和醫療器械的驗證、評審等任務;
(八)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學術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發現、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優秀腫瘤科技人才,評定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十)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與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中、高級技術職稱科技人員;
(四) 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科技人員;
(五) 大專院校畢業,在醫療、教學、科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管理部門從事腫瘤專業及有關科學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中專畢業,已從事醫療、護理、藥物及實驗室工作6年以上並具有腫瘤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自學成才,且具有腫瘤專業10年以上經驗與技術能力者:
(六) 熱心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2名本團體會員介紹,所在單位同意蓋章;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本團體組織部門審核批准;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據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學術與公益活動,享受優先與優惠待遇;
(三) 獲得本團體有關宣傳、學術等資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任務;參加本團體組織的科普宣傳、科技開發、推廣和諮詢服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為10元人民幣/年/人);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
凡醫療、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向本團體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其權利為:選派代表參加本團體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有關的宣傳、學術資料;獲得本團體優先提供的技術諮詢服務:在醫療、教學、研究、技術培訓等方面與本團體合作。其義務為:遵守本團體章程,繳納會費: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所委託的任務:資助本團體活動經費。
第十五條 名譽會員
著名的腫瘤學家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接受為本團體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推薦名譽理事長;通過提案和決議;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協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個別熱心於本團體工作並從事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訂協會的組織細則和工作細則,制訂與審議工作計畫;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一屆的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改選下屆理事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協會先進工作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除設有名譽職務外,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3—5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一3人。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理事會閉會期問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在常務理事會體會期間,理事長領導本團體全面工作。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專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尚可成立若干工作小組由常務理事分工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並領導秘書長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揭贈;
(三)上級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掛靠單位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修訂章程經2009年2月25日廣東省抗癌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團體使用中國抗癌協會會徽。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