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批發市場行業協會

廣東省批發市場行業協會(Guangdong Wholesale Market Industry Association),是廣東省唯一的省級批發市場行業協會,現有會員上百家,並以良好的勢頭髮展壯大。

廣東省批發市場行業協會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協會以服務為宗旨,著力加強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市場規範經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引導批發市場行業健康、有序、持續發展,成為連線溝通企業、政府、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批發市場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Wholesale Market Industry Association
  • 會員:上百家
  • 隸屬於:廣東省
服務職能,協會章程,

服務職能

協會的服務職能包括:
1、培訓教育服務設立專職培訓機構,有針對性地舉辦各類研討會、報告會,促進市場流通管理水平的提高;舉辦專題講座,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才,提高批發市場行業的隊伍素質。
2、法律援助服務 設立商務法律諮詢機構,促進行業法制建設及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在發生貿易糾紛、應訴事件時,協助企業利用相關法律或慣例,維護自身權益。
3、經貿合作服務 構建以協會為“雁頭”,以會員企業為“雁體”、以資本為紐帶的“雁群式”合作投資模式,努力扶持粵北山區及我省東西兩翼批發市場的發展,力促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商貿流通與當地工業經濟協調發展。積極探索跨市區、跨省的經濟合作,實現投資合作的規模化、集約化、低成本和低風險效應。
4、信息咨訊服務通過編輯出版刊物、自辦商務網站、建立行業資料庫等渠道,整合商貿信息,發布行業新聞和企業資訊,並根據會員等級,提供量身定做的信息服務;評定行業優秀企業和人物,推廣其成功經驗;通過媒體推介名優批發市場企業,樹立品牌形象。
5、協調交流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通過組織會員聯誼會,舉辦各類展覽展銷和論壇峰會,實現協會成員資源共享;加強行業內部及與其他相關行業的溝通與協作,擴大市場服務的深度與廣度;適應經濟一體化趨勢,與國際同行業接軌,組織開展各種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批發市場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促進會員開展對外合作。
6、管理諮詢服務推進本行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組織開展行業調查、市場分析,為會員企業提供市場管理運營參考方案,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提高市場管理效率和水平;牽線搭橋,多渠道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指導會員企業做好相關項目申報,爭取國家和省、市的政策性扶持;建立項目儲備庫,協助政府部門對相關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7、鑑定認證服務參與批發市場方面省級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及相關資格認證和評定,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管理體系、市場管理體系標準等認證諮詢。
8、市場交易服務在條件成熟時,協會將建立電子商務交易與操作平台,為企業提供電子化物流服務和信息網路技術支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廣東省批發市場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Wholesale Marke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本會是由廣東省批發市場行業內合法經營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本會會員服務;為批發市場行業服務,推動引導商品批發市場行業健康、有序、持續發展,維護批發市場企業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市場規範經營;為政府服務,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信息諮詢和決策參考意見。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發展會員,為會員服務;
(二) 發布全省批發市場相關調查報告;
(三) 開展行業統計、相關業務諮詢、業務培訓等工作;
(四) 承擔和完成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交給的研究課題;
(五) 開展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經營行為;
(六) 組織召開全省性行業研討、論壇、展覽、交流等活動;
(七) 為各級政府制訂批發市場規劃提供決策諮詢和建議意見;
(八) 建立批發市場的企業家、專家人才庫,開展各項培訓工作;
(九) 承擔國家和省級政府對批發市場開展的認可、認證、評比等工作,表彰優秀企業和企業家;
(十) 出版行業內交流資訊的報刊及年鑑,創建相關網站;
(十一) 開展與國內外本行業的交流合作及出國考察;
(十二) 完成有關職能部門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合法經營的各類商品批發市場企業。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普通會員、理事會成員入會及任職門檻分別為:
(一)普通會員單位年成交額在1億元以上;
(二)理事單位年成交額在10億元以上;
(三)副會長單位年成交額在20億元以上,營業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相應的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本協會倡議的行業自律條款。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10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2萬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由各會員單位推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4人。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其任免由會長提出,協會理事會通過。副秘書長由副會長以上單位提出,協會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理事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任職期滿,可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其交納會費額按副會長標準執行;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參加對外交往事宜;
(五)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交理事會表決。
(六)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審批。
第三十條 本協會可根據協會實際分別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履行會長指示的業務管理和對外交往工作。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以及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等管理人員,在其任職其間如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除由有關部門按法律、紀律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外,協會理事會將提請免去其在本會所任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籌備期間,在省民政廳核名後,開立臨時帳戶;由主要發起人、籌備人先期共同籌集;前期籌備組啟動資金及成立協會的驗資資金,由廣州江南果菜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代墊,墊資額按實際發生在協會成立後返還。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設立下屬經濟實體所應有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應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 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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