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

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英文簡稱:GDLCA)正式成立於2009年3月,其前身為2000年10月成立的廣州市花都區獅嶺皮革皮具商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民間組織。由廣東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皮具、皮材、皮革、皮革皮具原輔材料、皮具機械、皮具用五金等及其配套相關行業的企業發起而組成的自願入會、自籌經費、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我約束的全省性的大型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LEATHER ASSOCIATION
  • 地區:廣東省
  • 成立於:2009年3月
  • 英文簡稱::GDLCA
協會簡介,協會的宗旨,協會的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辦公住所現位於“中國皮具之都”——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嶺南工業園,區域優勢得天獨厚,離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只有15公里,距廣州中心城區僅20多公里,廣清高速公路、京廣鐵路穿境而過,花都港貨船可直達珠三角及香港、澳門等地。

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國家有關皮具行業的方針、政策,竭誠為會員服務,積極開展業務交流,努力開拓海內外業務,創造發展契機,使廣東皮具行業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推動會員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品牌影響,樹立廣東皮具行業整體形象,促進廣東皮具行業持續發展。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皮具行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推動皮具行業的發展和壯大。
(二)、積極開展商務活動,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團結會員共同拓展國內外的皮具市場,提高會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三)、積極開展與各省、市及國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及各項交流活動,了解國內外皮具市場的動態,提供有關政策、法規及信息等諮詢服務和編寫出版行業有關資料和刊物。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開展行業性的職業道德教育,提倡公平競爭,開展評比競爭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教育並督促會員遵紀守法,協調行業關係。
(八)、組織會員業務考察旅遊,推動會員團結和康樂活動,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活動,以利於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九)、為會員開展商務活動,辦理有關證明、證件提供便利。
(十)、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皮革皮具行業協調與管理,促進皮革皮具產業的發展,根據《社會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成立本協會,本協會中文全稱: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Leather Chamber of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縮寫:GDL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和銷售皮具、皮材、皮革、皮革皮具原輔材料、皮具機械、皮具用五金等及其配套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發起而組成的自願入會、自籌經費、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我約束的全省性的皮具行業協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國家有關皮具行業的方針、政策,竭誠為會員服務,積極開展業務交流,努力開拓海內外業務,創造發展契機,使廣東皮具行業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推動會員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品牌影響,樹立廣東皮具行業整體形象,促進廣東皮具行業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設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皮具行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推動皮具行業的發展和壯大。
(二)、積極開展商務活動,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團結會員共同拓展國內外的皮具市場,提高會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三)、積極開展與各省、市及國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及各項交流活動,了解國內外皮具市場的動態,提供有關政策、法規及信息等諮詢服務和編寫出版行業有關資料和刊物。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開展行業性的職業道德教育,提倡公開競爭,開展評比競爭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教育並督促會員遵紀守法,協調行業關係。
(八)、組織會員業務考察旅遊,推動會員團結和康樂活動,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活動,以利於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九)、為會員開展商務活動,辦理有關證明、證件提供便利。
(十)、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經省市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長頒發會員資格證書和授予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批評權;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優先權;
(五)、合理利用協會平台宣傳推廣產品開拓市場的權利;
(六)、有要求本會與有關部門協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七)、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行業、本會及各會員利益,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三)、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愛國敬業、守法經營的義務;
(四)、有協助本會開展的各種會務和商務活動提供方便的義務,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有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人民幣;
(二)、理事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人民幣;
(三)、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人民幣;
(四)、常務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15000人民幣;
(五)、會長每年交納會費30000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費的交納辦法:
(一)、凡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的會員,應直接向本會交納會費;
(二)、交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交清;
(三)、交納會費賬戶:
開戶行:工商銀行廣州花都獅嶺支行
名稱: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
賬號:3602020509200021512
(四)、請在收到會費繳納通知後的五天內交納會費,如有特殊情況,需向協會相關工作人員說明,否則視為放棄。(備註:會費繳納後請保留銀行匯款的“顧客聯”以便工作人員核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給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本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秘書處、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目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達到50人以上,根據需要協會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信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員大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經會長授權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同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授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對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於2009年3月22日,經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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